孙伟铭醉驾案引发的法律思考_孙伟铭酒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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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醉驾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来源于四川科技报 2009年10月22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廖竞瑜
近日,备受世人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驾案二审作出宣判,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一、二审判决前后,由该案引发的社会舆论铺天盖地,由一个“个案”引发了一场关于“醉驾”法律问题的大讨论。
首先,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之争。孙伟铭也许没想到,他的醉驾行为在以前不就是交通肇事罪吗?怎么现在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是的,在过去的许多年里,人们对酒后交通肇事都认为是过失行为。不过,近年来社会发生了悄然变化。一方面,随着某些特权行为的曝光,民众对不公平现象产生不满情绪;另一方面,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传媒影响力扩大,也使得民众对驾车肇事等事件的表达有了顺畅的管道。有了表达,才可能上升为理性的检讨。如今,经过大量的讨论和普法性报道,人们开始明白:决定醉驾者罪责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过失(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孙伟铭醉驾案催生法治的进步。法律应该是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在我国,法律所体现的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意,而不是某一特定时期,某一特定群体的“民意”。在孙伟铭案中,从最初对孙伟铭“杀之而后快”的“民意”,到后来越来越多的人“刀下留人”的“民意”,但这些显然不能成为司法的依据或压力。在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体现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则应当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真正实现民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了醉酒驾车肇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件,为各地法院认定此类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为今后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依据。
第三,孙伟铭案的教育、警示意义远大于案件本生。一份资料显示,国外发达国家的交通死亡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骑自行车人、乘客的死亡之比是3:1,而我国恰恰相反是1:3,有70%以上的死亡人数为行人等交通 弱者。在欧洲,有12%的交通事故死亡者为行人等交通弱者,在美国为11%,中国则超过50%,这与中国的交通状况有很大关联。近年来,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指出:“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规定。”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今网络时代,孙伟铭案至始至终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引发的大讨论更是此起彼伏。在人民的关注中,醉酒驾车的法律知识得到了广泛的普及。该案警示作用在于告诫所有醉酒驾车者:醉酒驾车者最佳的选择是:不要酒后驾车。警示意义之二在于,对民众关于有效防范和惩治交通事故方面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有关部门应及时快速建立相关应对措施。
让酒后驾车远离我们——由孙伟铭醉驾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上虞市华„来源:本站原创阅读:1669次发布时间:2010-3-26 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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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酒后驾车远离我们
——由孙伟铭醉驾案引发的思考
上虞市华维学校金广绪指导:石美妃
最近,各大媒体都在关注发生在2008年底孙伟铭醉驾案。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了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此事一石激起千层浪,举国上下褒贬不一。有人为之欢呼,欢呼的是,醉驾造成如此严重恶果,理当让肇事者付出生命的代价。有人为之震惊,震惊的是,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此前没有先例,而且因为无证驾驶和醉酒驾车被判死刑,是否太重了。
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宣判中,将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醉驾案”,让“酒驾”与“躲猫猫”“被就业”等流行词语一样,成为解读2009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词。继“孙伟铭醉驾案”后,各地接连发生的恶性酒后交通肇事案,持续挑战民意容忍的底线,进而转化为席卷全国的治理“酒后驾车”风暴。这一切不得不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的思考。
一、酒后驾车的危害。
古往今来,因酒伤身、丧命,因酒造成车祸事故的枚不胜举,不乏其例。酒是车祸之友,酒是事故之隐患,酒是安全行车之大敌。
酒后开车为什么容易发生车祸事故呢?据研究表明:饮酒,一能使人体的运动功能产生障碍,判断能力下降。二能使人的视力、听力、辨色力下降。三能使人的精神发生异常。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作用,驾驶员大脑的反应时间会延长,不能及时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平时驾车时容易发现的情况,酒后不能
发现。而且驾驶员眼、手、脚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降低,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的能力比平时下降,所以不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此外,在酒精的作用下,有的驾驶员会出现精神困倦、嗜睡等症状,有的驾驶员会精神亢奋,胆大妄为,做事不计后果,如超速行驶,等。所有这一切,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二、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的原因
明知酒后驾车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第一,我国现有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定义和处理均太轻,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太低。
据资料显示:我国对酒后的定义是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却是0.2%;而国外则严得多,如美国是0.06%,日本是0.05%,德国是0.03%,瑞典是0.02%。对酒后驾车行为处理也差别很大: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国对醉酒驾车的处理是:“扣证、罚款、拘留”。而国外一旦超过标准,可不分你酒后跟醉酒,也不管有没有肇事,首先吊销你的驾照,日本还要判两年的劳役、罚钱,在德国,若再犯就要进监牢,在美国,酒后驾驶是罪与非罪概念,因酒后驾车而被投入监狱的并不稀奇。
我国这种轻描淡写的处理,对酒后驾车者来说影响甚微,即使严重点儿的,“出点不伤筋骨的钱”也能解决问题。根本不能让那些醉酒驾驶员认识到酒后驾车的严重性,也无法引起人们对酒后驾车的足够重视。
第二,我国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非常单薄。
历史悠久的中华民族有着历代传承的浓郁的酒文化:朋友聚会时,要喝酒;欢度佳节时,要喝酒;婚丧嫁娶时,要喝酒;迎来送往时,也要喝酒„„。喝酒,是人们联系感情的纽带; 喝酒,是人们增加喜庆的方式。只要上了酒桌就要喝个一醉方休,否则就不热情。殊不知,热情的劝酒早已悄悄地埋下了安全隐患,而许多民众却并没意识到这一点。
另外,大部分群众对交通安全法规了解甚少,许多群众只知道走路不能闯红灯,驾驶机动车靠右边行,根本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饮酒驾驶机动车暂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规定,导致有法不依;加上交通参与者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无形中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解决酒后驾车问题的措施。
针对以上原因,为了减少直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一些力所能及的措施。
措施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酒后驾车行为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处罚太轻,违法成本太低。尽管我国已从“自行车时代”快速过渡到“汽车时代”,但是,交通方面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现实发展。我们应积极倡导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适用的法律环境,期待从制度上杜绝“酒精杀手”,将马路安全
感还给公众。这就需要尽快启动对现有法律的修改,严惩交通违法行为,如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罚款力度,情节严重者,在处以巨额罚款的同时,还要扣留甚至吊销驾驶证一段时间,并在刑法中增设“酒后驾车罪”,让情节特别严重者受到刑罚处罚。
措施二:加大对民众的交通安全尤其是酒后驾车危害的宣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首先义不容辞,但是仅靠交警一个部门是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求的。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也要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当成第一要务来抓好,把酒后驾驶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如通过新闻媒体把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进行更细致、更广泛、更全面的宣传,做到人人皆知。除了新闻媒体外,各酒店、饭店也是很好的宣传阵地,贴出温馨告示、标语来提醒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使驾驶员自己做到“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同事、朋友也不劝驾驶员喝酒。全社会形成一种“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的氛围,就能一定程度降低酒后驾驶率。
措施三:执法的公安交警部门,对酒后驾车应保持零容忍。
有法可依是前提,但惟有执法必严,才能树立起法律的威信。酒后驾车的直接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形成一种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一方面,要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严查酒后驾车行为,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如公安交警部门要在易发生酒后驾车行为的重点区域,如饭店、餐馆、酒吧、娱乐场所等周边道路严密部署警力,采取定点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路面管控力度,确保在酒后驾车未上路之前就进行管控。另一方面,对查处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绝无任何形式的通融,这样才能使驾驶人再也不会去心怀侥幸突破既有规则,否则,再严厉的风暴,都难以终结交警与“酒驾”者之间的猫鼠游戏。
措施四:建立对酒后驾车的举报监督制度。
要本着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立即举报,并落实奖励制度和为举报人民保密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使酒后驾车的陋习时时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尽可能减少酒后驾车行为的发生。
措施五:必要时,扶持“酒后代驾”服务。
除了以上措施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人们酒后驾车是至关重要的。“酒后代驾”属于避免酒后驾车违法现象发生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酒后代驾服务在国外比较普遍,尤其是在发达国家。然而,代驾服务在我国受到冷遇。代驾服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人们对其存在诸多质疑,是代驾服务不受青睐的原因。我们可以推行令人放心的“交警代驾”从而有效遏制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
总之,酒后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隐患,必须坚决杜绝。我们要时刻牢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车”。只有“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普通路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真正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快乐和便捷。让我们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让酒后驾车远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