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地区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_骨干人员奖励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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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41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0-15 【生效日期】1992-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忻州地区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忻地行发〔1992〕104号1992年10月15日)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积极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推动我区经济尽快上新台阶,现根据地委、行署〔1991〕19号文件《关于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奖励办法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奖励申报程序及说明

(一)凡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申报奖励者,均需由本人详细填写审批表(附后)。由受益单位详细签注意见并盖章,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证明单位加注意见后,技审批权限报行署经协委或各县(市)经协委(办)审批。

(二)引进技术者,要先由地、县科委就引进技术的可行性、难易程度,技术经济预测等进行综合评估,加注意见后才能申报奖励。

(三)奖励引进资金者,审批表证明单位一栏内必须由收款银行核实盖章。

(四)对引进入才的奖励,要由受益单位详细写出证明材料。

(五)奖励费从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的受益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属于合资、合作企业、奖励费由我方自有资金中支付;属独资企业项目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六)农转非奖励指标的办理,应经由地区计委从申请指标或调剂指标中给予解决,公安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七)招工及奖励工资凭审批表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地区及各县市经协委成立评审小组,全权受理有关奖励评审工作。

二、二、奖励具体办法

(九)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的奖励条件,以忻地发〔1992〕19号文,第一、二、三、四项执行。

(十)安排子女、亲属就业,调动工作和晋级的奖励办法:

1、凡符合19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条件者,劳动部门可照顾其两名子女、亲友参加工作或给予调动工作。

2、安排子女、亲友就业的走向,一般在受益企业,如果本人要求跨企业安排或者其子女、亲友已参加工作,要求在企业之间调动的,都要自找接收单位,劳动部门协助并积极予以办理。

3、对发展我区经济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劳动部门可优先解决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在全民或集体企业就业。经地委、行署授予“振兴忻州经济”特等奖的上浮二级工资,一、二等奖的上浮一级工资,浮动期一般为二年。到期后,经企业推荐劳动部门批准,可占用企业3%奖励晋级指标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十一)优先解决农转非的奖励办法:

1、凡引进资金在30万元以上者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

2、在开发区或在城市规划区兴办企业投资在20万元以上者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省级科研成果一等、二等奖者解决1-2名农转非户口。

4、凡引荐外商投资办企业,外商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者(包括20万元)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

5、引进技术、人才开发新产品,年创税利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

6、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者解决1-2名农转非户口。

三、三、审批权限

(十二)行署经协委和各县市经协委要成立奖励评审组,负责办理有关评审事宜。

(十三)凡县级以下单位(含县级)引进项目、技术、人才,奖金在3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经协委审批,报地区经协委备案;奖金在3万元以上和其它重大奖励,需报各县(市)分管县(市)长审批。

(十四)区级单位,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奖金在3万元以下的,由行署经协委审批;奖金在3万元以上优先解决农转非指标和其它重大奖励,要报行署分管令员审批。

(十五)本细则由行署经协委负责解释。

(十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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