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者隐私权的探讨_患者的隐私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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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者隐私权的探讨

医者在对患者实施治疗护理措施的同时,把患者作为教 学上的“活教具”让学生观摩实习的行为,尤其是涉及病人的隐秘部位,使患者感到这是对自身人格、自尊的侵犯和伤害而投书报社或上诉法庭。上述行为究竟是否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和争论。1 为诊疗需要暴露患者隐秘部位不构成侵权 在医疗过程中所谓患者的隐私权应指病人拥有保护自身 包括身体的隐秘部位、某些疾病、病史、生理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由于医护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而病人的各种疾病又常常涉及其隐私。因此,面对医护人员,即使是实习医生或护士,病人都应无身体方面的隐私可言,即便是非常隐私的部 分,甚至在亲人面前都难以启齿的内容,为了治病的需要都应一一道来。至于对医护人员因诊治护理疾病的需要而检查的隐秘部位也应无太多顾虑。也就是说,从患者求医行为的开始,就把自己的隐私权交给了医护人员。当然,与患者的这种隐私权相对应的是医护人员应履行为病人保密的义务。上述权利和义务尽管我国还未制定明确的法规,但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应是患者和医护人员享有或履行的道德权利和义务。如果医护人员没有经过病人的同意,私自、随意地将其隐私暴露或透露给与之不相关的人,应属违背医德、侵犯病人权利的表现。然而,在实习医院医护人员为了保证教学活动的进行,有时尽管未征得患者的同意就将其隐私暴露给实习生,但这与前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实习生是未来的医护人员,他们与医生、护士共同构成医方,他们观看应检查的部位,包括隐秘部位,也是医院教学和诊病的需要,属于份内的本职工作。并且,事后没有张扬,更没有讥笑,这与不负责任地随意暴露病人隐私的行为是大相径庭的。更何况在当前的道德水平下,要维持医院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实属不得已之所为。所以,不能构成侵权。配合医院教学应是患者义不容辞的道德义务 教学医院带实习生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医学人才的本职工作之一。教学医院的大夫既是医生也是老师,他们肩负着为病人治病和传授知识的双重职责。而教学活动离开病人的配合是无法进行的,并且既是教学就需要为学生进行讲解。与此同时,医学生在校所学的医学理论知识只有在临床教学活动中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并在亲身的医疗实践中才能锻炼成才,使之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因此,教学医院在病人配合教学实习方面虽然仅仅是约定俗成,尚未制定明确的法规,但这对病人来说,应是义不容辞的道德义务,也是现代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在现代医学的发展中,要求人们配合的方面很多。例如,我国社会提倡人们死后捐献角膜和遗体,以供医疗和医学研究之用等。这里涉及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医院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学生是为了使更多的患者得到更好的治疗。如果没有病人充当“活教具”,医学生只是在模型、图纸上学习,医疗技术就不可能掌握和提高。正是一些病人作出了个人利益的牺牲,才使得医学在不断认识和征服疾病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在维护和增进人类健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也正是由于患者的主动奉献精神,使一批批的医学人才不断涌现,使医学的发展后继有人。为此,社会应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破除旧的传统观念,宣传、鼓励、提倡人们为了社会公众利益、长远利益而积极、主动的自我奉献精神。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是保护其隐私权的重要体现 让病人承担教学实习“活教具”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但事先不打招呼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因为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有密切的联系,医护人员要有效地尊重、保护病人的隐私,就应对凡涉及其隐私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正当合理的)都预先征得患者的同意,尤其在当前人们的社会观念还很传统,病人对某些隐私如身体的隐秘部位,在心理上格外敏感和保守的情况下,更应如此。在要求病人配合实习的教学过程中,如果明知或怕病人不同意而事先不做解释说明,不取得病人知情同意而所为,即使不能归结为对病人隐私的侵犯,也不能算是对其隐私的有效尊重和保护。同时,此行为还可能使病人产生消极的抵触情绪,甚至与医护人员之间发生矛盾、冲突以致纠纷。因此,医院要更好地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应首先将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为医护人员的道德义务。另外,现代医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不良的社会、心理因素对人的躯体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例如,在开放的门诊或病房里,可能使病人的紧张情绪相互影响;也可能使病人不能毫无顾虑、毫不隐瞒地讲述自己的病症、病史等。随着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卫生工作对医疗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他们身心的整体需求,避免给他们带来不良的心理反应和负担,已成为卫生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卫生服务的根本内容,也是医院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此,在医疗和教学实习过程中,一方面应为病人提供尽可能私密、安全的就医环境,使病人在完全放松的心理状态下接受治疗。例如,目前在北京、上海等地已出现了“秘密式诊疗”医院,每个病人有自己的单独空间,可以与医生一对一地交谈。另一方面,凡施加在病人身上的检查、治疗措施及需病人配合的工作,尤其是涉及患者隐私的方面或问题,都应事先向病人作耐心的解释,并尽量在取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如果病人对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行为、措施缺乏精神准备或心理承受力,可能会给病人造成心理上的刺激甚至伤害,带来医源性的疾病。例如,一女患者到某医院做人工流产,当她脱好衣服等待检查时,突然进来20多名男女实习生⋯⋯。事后她向报社反映说:“自己感到无地自容,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甚至想从医院的楼上跳下去。”由此可见,医护人员的上述行为不仅会影响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有悖于新的医学模式和卫生事业改革的客观要求,应引起医护人员的足够重视。要将医院的教学活动建立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在目前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困难较多,难度较大。对此,我认为应制定有关教学医院病人需要配合临床实习的规章、制度,将病人的这一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定义务。使病人明确认识到,要在教学医院享受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就必须承担配合教学的义务。据报道:在美国,实习医院对有关病人配合教学的工作,就有专门、严格的规定。凡是到这类医院看病的患者,首先明确教学医院的性质以及承担的一些配合教学的义务,对不同意者则会建议他们转院。同时,对实习过程中的人数、方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些医院的教学活动是建立在病人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的。

患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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