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关税减免中关税保护作用的思考_关税的保护程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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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关税减免中关税保护作用的思考

在以前很长的一段时期,我们都是根据进口产品关税税率的高低来判断其对市场的保护程度,因此我国一直以来关税水平居高不下。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关税总水平达45%以上,如此高的关税提高了进口商品在我国市场的价格,限制了进口商品的数量,从而对我国国内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国内的幼稚产业进行了较好的保护,并且抑制了国内的高消费倾向和通货膨胀等倾向。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随着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高水平关税税率已经在诸多方面影响了我国的开放,尤其是在加入WTO方面已经成为一个障碍。于是不论从国际还是国内形式来看,我国关税总体税率都面临着非降不可的趋势。近年来,我国的关税税率不断降低,算术平均关税税率已由1992年43.2%下降到目前的15.3%,如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所说我们已经实现了江泽民主席1996年在菲律宾苏比克湾第四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宣布的中国进口商品平均税率“2000年争取降到15%左右”的庄严承诺。而牟新生也对记者说过,到2005年,我国关税税率一定会按照承诺降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以下,工业品的进口平均关税税率将降至10%左右。当然,大幅度降低关税,有利于市场的开放和与国际的接轨,可是能否有效保护我国的市场呢?这个就不能一概而论,而就应当从关税结构,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等方面去分析了。

关税结构是指一国关税税则中各类商品关税税率之间高低的相互关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关税结构方面都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关税税率随产品加工程度的逐渐深化而不断提高。就是说制成品的关税税率比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高,而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又比初级产品的关税税率高。名义关税税率是指一国实行保护使某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而有效保护率的概念则是加拿大经济学家巴伯在1955年的时候提出的,又称有效关税,是指一国实行保护使本国某产业加工增值部分被提高的百分比。1970年在日内瓦召开关于有效保护理论的学术讨论会推动了这一理论的发展。由于有了有效保护的概念,因此我们在看待一个国家关税对某一产业的保护程度时,不能单纯从一个产业产品进口税率高低来判断,而应该综合分析关税对该产业的产出与投入所负担的进口关税的影响,即要分析关税使该产业产品增值部分提高的程度。据此我们可以分析世界上大多国家关税结构的特点。当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口税率与其制成品的进口税率相比越低时,一国对其加工制造业成品的有效保护率就会越高。因此只要一国对其制成品征收高关税,而对中间投入品征收低关税时,就能对此产业进行有效的保护。相反,如果一国对成品征收的关税低于其中间投入品,那么就不能很好的保护本国市场。我国随着减税幅度的加大,能否更加有效的保护我国的市场呢? 一直以来,我国在制造业方面的名义保护率都比较高,但是因为我国的对大部分初级产品的相对保护水平不高,比较有利于我国进口原材料等初级产品从而促进我国加工制造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国对制造业的有效保护程度比较高,这也是我国制造业发达的一个原因。再看看发达国家的情况,在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普遍的平均名义保护率在第一加工阶段为4.5%,在第二加工阶段为7.9%,在第三加工阶段为16.2%,在第四加工阶段为22.2%,而有效保护率分别为4.6%、22.2%、28.7%和38.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虽然名义保护率比较低,可是它们的有效保护率却不低,对市场也能够进行很好的保护。

因此我们国家为了更好的对市场进行保护,在逐步减让关税的时候,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调整关税结构。一方面,我国应该大大降低名义关税水平,因为名义关税率过高不但不利于我国与世界的接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助长走私活动,不利于我国关税制度的推行以及社会的安定。由于我们国家发展水平低,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我们在一定历史时期保持较高的税率从而造成商品在国内外市场差价很大,有暴利可图,这就是形成走私的根本原因我国的走私活动比较猖獗,1993年至1998年是中国历史上走私最严重的几年,不仅有自然人走私,而且有法人走私,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权力部门参与其中。2001年上半年,海关共查获走私案件5906件,比去年同期案件数上升4.18%,案值25亿元人民币。走私行为不但损害国家利益冲击民族工业,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中国国际形象造成损失。因此,如果我们下调了名义关税税率,将会把走私的根断除,这对我国国内市场秩序的整顿都是有很大益处的。另一方面,我们在现行总体关税水平下降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有效保护率。在下调名义关税的同时,应该对现有关税的税率构成进行合理的调整,不但下调制成品的关税,而且更加大幅度地下调中间产品和原材料的税率,尤其是对于国内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或一些在未来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保持相对高一些的有效关税税率,对那些国内急需进口的产品特别是中间产品和原材料,则可以适当降低关税水平。总之,就是可大幅度地削减中间产品的关税率,小幅度地减少最终产品的关税税率。这应该是顺应世界潮流的有利举措。

另外,在制定关税减免政策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我国当前的一个现实就是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间差距过大的问题。我国的名义关税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比较高,可是在现实中,由于我国对很多产品都实行关税减免优惠政策,实行不同程度的出口退税等奖励措施,再加上走私的猖獗,使得我国对税收的实际征收情况并不理想。这一方面不利于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不利于国内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实际征收水平的低下,不但起不到保护作用,就更加谈不上有效保护了。因此,我国在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时,还应该考虑逐步缩小关税优惠的范围,更加严格的把好关税优惠这一关。

总的来说,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总体竞争力不强,尤其是在面临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情况下,我国企业的竞争压力显得尤其大。因此我国在逐步降低关税水平的同时,更应该注重我国国内企业的发展,使其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更好的生存发展下去,这才是我们的初衷。面临WTO的机遇和挑战,相信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景一定是乐观的。

(资料来源:筱灵,对我国关税减免中关税保护作用的思考,博客动力,2005年6月22日)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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