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发文稿_江苏电网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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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高电能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省经信委下达的统调发电机组年度基数发电量计划和省电力公司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据此制定的发电机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记录为考核依据。
第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电监办负责本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江苏电网商业运行的统调公用发电机组。
第二章 火力发电机组运行考核
第五条
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给各发电机组的日计划发电曲线(含修改和经核准的自备发电企业上网曲线)是对各发电机组发电功率、电量考核的依据,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发用电平 1 衡和华东电网省际联络线交换功率(口子)的实际需要,可在下列情况下修改有关发电机组的发电曲线:
1.在安全运行与经济运行发生矛盾时,为确保电网安全的需要;
2.为确保电能质量及江苏电网发、受、用电平衡需要; 3.受电网联络线输送功率的限制;
4.经电网调度机构同意,利用低谷、腰荷时段设备临时消缺;
5.经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 6.遇有不可抗力。
第六条 电网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无功平衡情况和季节性负荷特性,按季度下达各发电企业母线的电压曲线,并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改。
第七条
对火电机组的运行考核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执行调度纪律情况的考核;
2.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的考核; 3.机组调差能力考核; 4.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5.机组调节性能考核; 6.无功电压的考核。7.机组检修考核;
8.机组继电保护和安全装臵运行考核;
第九条 日发电负荷偏离曲线标准:各发电机组的日发电计划以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含修改)为准,能量管理系统(EMS)每5分钟为一个采样点,全天288个采样点,采样到的各发电机组发电负荷实绩与对应的日发电负荷计划曲线值比较(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中除外),当偏差超过±3%为不合格点(通过认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偏差标准为±5%)。
第十条 日发电负荷不合格点数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不合格点数小于或等于月度计划点数2%时免于考核。2.超过月度计划点数2%至月度计划点数5%(含5%)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1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50元。
3.超过月度计划点数5%至月度计划点数10%(含1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2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100元。
4.超过月度计划点数10%的不合格点数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300元,30万千瓦以下机组每1个不合格点200元。
第十一条 发电量偏离计划电量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发电机组的日发电量实绩由电网调度机构能量管理系统(EMS)每5分钟一个采样点,全天288个采样点积分而成,供基本调差能力,且造成电网联络线口子大幅超用或少用以及被迫拉限电等严重后果时,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考核:
1.事先已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临时改变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的机组,每低于额定容量或高于最低技术出力1万千瓦,每小时考核4000元。
2.事先未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临时改变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的机组,每低于额定容量或高于最低技术出力1万千瓦,每小时考核8000元。
第十六条 执行第十五条考核的机组,该时段不再执行日调度发电计划负荷及电量偏差的考核。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者(非电厂原因除外)。
2.未按有关规定得到批准而停运的机组。
3.处于备用或检修到期的机组未按调度指令并网和接带负荷者。
4.燃煤机组发生无煤停机的; 5.机组临检总时间超过如下规定的: 30万千瓦及以上进口燃煤机组 120小时/年 20万千瓦及以上国产常规燃煤机组 150小时/年 10-15万千瓦常规燃煤机组 100小时/年
第二十二条 机组的常规性大修结束后,首次并网后48小时内的停运免于非计划停运考核,48小时后发生停运,执行非计划停运计次和计时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机组超过规定临检时间的参照第二十条标准减半执行计时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发电机组调节性能的考核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机组AGC调节性能的考核; 2.机组一次调频性能的考核; 3.机组进相运行功能的考核; 4.机组AVC调节性能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全省统调发电企业的10万千瓦以上机组均应具有AGC功能,一个月中连续2天或累计5天及以上AGC功能不能投入的运行机组每天考核200元。
第二十六条
AGC机组的可调范围以核定的调节范围上、下限为依据,AGC机组的可调范围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40%,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按每超过1万千瓦每天考核200元。但机组调差性能达不到的部分对AGC机组的可调范围不再考核。
第二十七条
AGC机组的调节速率由电网调度机构能量管理系统(EMS)测定,调节速率必须达到1.5%(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必须达到0.75%)额定容量/每分钟,达不到要求
(EMS)每15分钟为一个采样点,全天96 个采样点。采样到的各发电厂高压侧母线(或单元制接线机组主变高压侧)电压与电压曲线进行比较,当偏差超过±3KV为不合格点。
第三十二条
220KV与500KV母线月电压合格率小于100%,按下列标准对发电企业考核:
1.99.5%≤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臵闭环运行投入率)<100%,全厂每月考核2万元;
2.99%≤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臵闭环运行投入率)<99.5%,全厂每月考核6万元;
3.98.5%≤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臵闭环运行投入率)<99%,全厂每月考核10万元;
4.月电压合格率(或AVC装臵闭环运行投入率)<98.5%,全厂每月考核15万元。
第三十三条 机组检修考核:
发电机组的计划检修应按照批准的时间进行,未经批准的计划检修超期时间计入临检时间。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1万元。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调整计划检修工期手续; 2.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3.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0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做好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遥信拒动或误动1次,每次考核2000元。
2.远动设备连续故障(远动数据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每次考核1000元。其后,每超过4小时,每次考核加扣200元。在远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每路遥测数据故障时间超过4小时,每次考核100元。其后,每超过4小时,每次考核25元。并网电厂遥测数据路数以电网调度机构接收的遥测数量为准。远动设备故障计算时间以电网调度机构发出故障通知时刻为起始时间,以电网调度机构EMS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远动信息时刻为结束时间。
3.当统调发电企业接到电网调度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加或修改遥测、遥信内容时,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每次考核1000元。
4.当远动通信数据处理装臵(总控单元)未达到冗余配臵,或有冗余配臵但其中一台故障时间超过72小时,每次考核1000元;当检查或发现电厂远动设备不符合电监会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时,每次考核2000元。
第三章 火电机组考核结算与返还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结果以各级调度机构提供的实时统计资料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记录为依据,省电力公司在次月
2式中,Pij为第i个电厂的第j日运行容量,m为当月天数。
第四十条 所有考核、返还结果按照“三公”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考核结果实行月度核对,季度结算。每月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考核核对工作,每季度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考核结算工作。在一个结算期内收取和支付费用总额平衡。
第四十二条 每月20日前,省电力公司将上月直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明细清单报送省经信委和省电监办,并经省经信委和省电监办审批后生效。
每月25日前,省经信委、省电监办和省电力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组运行管理考核费用结算方案。
第四章 风电机组运行考核和返还
第四十三条
风电机组考核和返还单独实施。第四十四条 风电场发电计划曲线采取风电场申报方式确定。风电场每日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次日风电功率申报曲线,该曲线作为次日该风电场发电曲线考核依据。电网调度机构对风电场上报的预测曲线按日考核并发布,对风电场功率进行限制的时段不参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日发电负荷偏离曲线标准:电网调度机构能量管理系统(EMS)每15分钟为一个采样点,全天96个采样点,采样到的各风电场发电负荷实绩与对应的日发电负荷计划
4第四十八条
风电场应执行省电网调度机构各项运行管理规定。当违反下列情况之一,每次考核5000元。
1.不执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2.不执行电网调度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限负荷指令; 3.不执行电网调度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风电场并网点电压调整指令;
4.风电场电能质量指标(电压变动、电压闪变、谐波等)超出国家规定值拒绝整改;
5.不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风电场接入电网所需各种量测信息和文件资料,如测试报告、风电机组及风电场的模型、参数、特性和控制系统特性,不报、瞒报风电场运行各种运行数据或报表等;
6.未执行电网调度机构要求的并网调试、测试项目; 7.违反电力系统二次部分技术规范、电力系统二次部分安全防护要求及相关设计规程要求,未按要求整改;
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不能严格、迅速和准确地执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8.风电场站内一次系统设备变更(如:设备增、减,主接线变更,互感器变比改变等),导致调度自动化设备测量参数、序位、信号接点发生变化时,现场运行维护人员未能将变更内容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
6附件1:AGC调节速率测试方法
1.每次AGC调节速率测试包括增、减(或减、增)两个单方向测试过程,即采用增(或减)Y分钟+暂停X分钟+减(或增)Y分钟的测试方式,其中Y为单方向测试时间,X为缓冲时间,单位均为分钟。
2.单方向测试时间Y长度不小于3分钟,缓冲时间X长度不小于2分钟。每个自然月内,全省所有参与测试机组的X与Y值由调度部门统一设定,并保持一致。
3.测试开始时,AGC调节速率的首个测试方向由电网调度机构当班调度员指定。
4.单方向AGC调节速率的计算公式为:
LSPN*100% Y式中:S为单方向调节速率(单位:额定容量百分比/分钟),L为机组单方向AGC实际调节量,PN为机组额定容量,Y为单方向测试时间。
5.测试结束后,取两个单方向测试过程中机组AGC调节速率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机组的AGC调节速率。
819 附件3:一次调频性能测试办法和要求
1.机组一次调频性能利用江苏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在线实时检测系统进行测试。
2.一次调频测试信号发出后,相应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退出实际运行,不再对电网频率的变化产生响应。在一次调频测试期间,电网调度机构保持机组AGC控制指令不变,电厂无需退出AGC运行状态。
3.机组接收到“增负荷测试”(或“减负荷测试”)信号后,一次调频功能自动产生0.1083Hz的最大负向(或正向)频差,机组负荷响应进行增加(或减少),EMS系统记录测试机组一次调频增(或减)负荷的性能。
4.“增负荷测试”(或“减负荷测试”)信号为脉冲信号,时间长度为45秒。
5.测试结束后,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切换到正常模式并重新投入实际运行,同时电网调度机构恢复机组AGC正常运行方式。
6.取EMS系统在每个45秒测试过程中记录的机组负荷调节量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机组的一次调频平均调节负荷。7.要求机组的一次调频平均调节负荷不小于额定容量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