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介绍_江苏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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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任务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实 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职能部门按资产类别和业务范围实施归口管理,校属各单位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划学校资产配置; 3.审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4.讨论研究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5.对校属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在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贯彻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帐户并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国有资产使用及管理情况使用效益;
3.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4.审核校属各单位申报的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学校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开展资产购置、验收、维修、调拨、处置等工作;
5.布置和检查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针对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归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建立健全归口资产的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
2.负责归口资产的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管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
3.定期盘点,配合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4.组织实施所管辖资产的合理配置,配合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调剂闲置资产。
5.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参与归口资产配置立项、论证、验收、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二级管理部门。校属各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具体实施管理,其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二级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合理配置本单位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2.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3.根据工作和发展需要,提出新增资产方案,并按程序规定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并参与论证、购置等相关工作;
4.按程序规定组织、参与、实施本单位资产的验收、入账、登记、分发、统计报告、跟踪问效、维修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定期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及时向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资产信息;
6.及时办理因机构调整变动人员、离退休人员、调离人员管理的各类资产的移交和管理人变更手续。校属各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人和具体保管人。
第四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校属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1.需购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和工作需要、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拟订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资产的品名、数量、金额、购置依据、经费来源、保管和使用人员(其中,分配给具体人员使用的资产,如办公桌椅、电脑等,使用人即为保管人,不得安排他人代管)等,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2.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采用归口管理人员核查、现场核查、组织专题论证等方式,对各单位上报计划进行审核。资本性 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并将审核通过的计划及相关材料递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3.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汇总后,本着充分利用校内存量资产的原则,拟订学校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适时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计划报学校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3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凭批准后的计划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购部门按规定程序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批复的预算实施采购。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资产配置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确有特殊情况(不可预见)需购置资产的,申购单位须提交详细的说明材料,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批,相关部门从严控制。省级以上(含省级)立项建设项目,因上级批复时间晚于年度计划上报时限而未列入计划,且又必须在年内进行资产购置的,项目承建单位应在上级批复之日起30天内,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编制资产增量计划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对新增资产配置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物相符。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采购。第十六条 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分工及时进行验收。资产使用单位代表和保管人应作为主要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后,由保管人、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使用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使用单位粘贴资产标签;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要爱护资产,科学合理使用,按规范精心操作,及时维护保养,防止资产损失;出现故障按规定程序进行维修,切实做好申报、实施、验收和记录。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人和保管人对该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直接责任,如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再使用和/ 或保管原资产,或需使用和/或保管其他资产,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管理人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该部分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学校领导批准;也可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学校领导批准。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可以出租、出借的资产,由该部分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洽谈、协议签署等工作,并负责出租、出借后的管理。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由资产经营部门(实体)具体负责。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学校严禁用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学校所属控股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单位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6.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如下程序报批: 1.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拟处置资产的情况说明、相关佐证材料和处置意见;
2.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并提供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3.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将处置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领导审批。单项或批量30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事项需在校内或网站公示;
4.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由院长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资产处置,以及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事项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5.一般性家具用具、低值易耗品等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以及单项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资产处置事项,院长审批后,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处置,并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教育厅备案;其它资产处置事项,以及所有涉及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事项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均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按照批复意见实施处置。
第二十四条 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审计、监察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涉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易导致环境污染等安全隐患的电子设备报废处置,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9‟137号)规定执行。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资产的报损处置:根据批准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章 资产调配调剂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应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提出调剂申请。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资产配置需求和资产清查、绩效考核结果等,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合理调剂,校内无法调剂的可按规定程序对外转让。
第八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资产出租、出借相应收益的管理,由该部分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由资产经营部门(实体)具体负责。
第九章 校内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校内资产清查采用校属各单位自查与学校滚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必要时进行普查。
第三十条 校属各单位每年对本单位资产进行一次内部清查盘点(自查),学校对校属各单位清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采用滚动抽查的方式,原则上每三年循环一次。
第三十一条 遇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学校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等情形,应及时组织资产清查。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使用《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简称资产管理系统)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要规范使用资产管理系统,实时反映国有资产动态。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管理要求及时填报相关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各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数据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利用资产管理系统实施国有资产的全程管理,并对学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
第十一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内部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况严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失的; 2.不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变更)、填报资产报表、帐物不符的;
3.擅自提供担保的;
4.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7.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执行;学校以往颁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差异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