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_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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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马鞍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马政〔2009〕3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器材、医疗器械和文体设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购置事项,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和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配置条件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更新(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配置资产的情形。

第三章 配置标准和定编管理

第八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评价单位资产配置合理性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家和省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未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市财力状况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普及程度、技术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 资产配置实行定编管理。有统一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配置标准、编制人数、内设机构、人员级别等情况,申报单位各类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综合考虑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具体情况及财力可能等因素,确认各单位相关资产配置编制数,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尚未制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各单位根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申报该项资产配置最高数量限额,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经市财政局备案确认后,可暂时作为单位该项资产应配置的编制数。

第十一条 资产编制审定后,除下列情况可申请调整外,一般不作调整。

(一)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导致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资产配置标准发生调整和更新;

(五)其他需要调整资产编制的特殊情况。

第四章 资产配置程序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存量资产状况、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在本单位预算年度资产配置数量限额以内,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与部门预算一起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有关规定,审核各单位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审批各单位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根据财力可能列入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四)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市财政局在批复各单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预算资产购建事项。年度预算执行中如确需对已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作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追加预算涉及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必须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采购登记入账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登记资产卡片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按照《马鞍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马财〔2009〕178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需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先通过调剂、租赁、购买服务、共享共用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效结合。

第二十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视情进行调剂。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任何单位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经批准的新增资产购置预算作为政府采购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查等工作,明确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责任,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新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资产配置工作完成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资产或者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抵制调剂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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