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_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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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5.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
二1.①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②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③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2.①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②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四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承担。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六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5.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七1.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2.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3.无效。该担保事项应
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4.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5.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八1.不合法。因为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限制义务。2.无法律依据。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进而认定该合同无效。电器商场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该公司买受,没有法律根据。3.应将单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如果公司因此而受到损失,还可以要求单某赔偿损失。4.可作以下处理:(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担保的效力。第一,如果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属于善意当事人,则应当按照“表见代表”方式来处理,即在确认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追究越权代表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如果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成立存在过错,即明知对方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越权代表公司的行为,但仍然与其确立了担保关系,担保合同就应当属于无效合同。(2)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3)由单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 5.(1)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限制的义务。(2)可以追究单某两项责任:第一,归入责任,即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第二,赔偿责任,即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十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本题考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因为该约定违反担保法中质押禁止的规定。《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本题考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6.钱某,因为钱某与施工队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本题考涉他契约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