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要回的加班费_工资回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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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要回的加班费
【案例详情】家住黄石的王先生在武汉市江夏区一家服装公司从事生产组长的管理工作,2010年5月10日入职,5月27日签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3年;合同签完后,公司以合同统一由公司管理为由将合同收走。
入职后公司没有给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平常每月都工作26天以上,加班费也没有给,工资每月3000元,均以现金形式发放。现在王先生对公司经常加班不满,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以现金形式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离职补偿金和加班费。在2013年6月12日王先生办理了离职手续。
王先生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找律师帮忙解决问题,经律师调查,目前王先生只能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记录,并无其他相关证据。另据王先生说,合同约定每工作满一年就加一次工资,后来也没有兑现;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份,一直没有休息过,公司也未额外支付相关劳动报酬。
【仲裁结果】2013年9月份,经过劳动仲裁,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规定。江夏区仲裁委员会终于做出了裁决,裁决驳回王先生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工资的请求,只是补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指出,如果补缴社保,社保局只能补进王先生的养老保险账户,并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律师分析】结合该案例,律师指出:个人在应聘工作时,应该注意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劳动者和公司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内容中应该对劳动报酬的给付方式、加班工资计算、社保的缴纳等条款约定明确,以便出现劳动纠纷时,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