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吐血整理版_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吐血整理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水泥购销案

建筑公司向四家水泥厂所发电文内容具体确定,并标明一经承诺原意受此约束,故构成要约。甲水泥厂余10月11日以吨价31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故建筑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接受水泥并支付货款,否则应对甲厂承担违约责任。丙水泥厂10月,15日以吨价32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由于改变要约中的价款,故属于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丁水泥厂于10月20日像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超过了邀约的有效期限,故构成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围城里。该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天鹏洗衣机

1、洗衣机厂的发函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洗衣机厂的发函内容符合要约的定义。

2、商场的回函属于反要约。因为在回函中商场对洗衣机厂发出的要约的价格做出来变更,即做了实质性的改变,故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3、商场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是承诺。

4、合同并未成立。因为洗衣机厂提出要求商场自行提货,不是承诺,而是要约。在这个要约中设定了承诺的期限,而商场并未在承诺期限的范围内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应判决商场败诉

三、2003年棉纱案例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第一份合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被告没有履行其作为债务人的义务,被告当然应向原告负责。

既然根据两份合同,棉纱厂都负有向原告交货的义务,那么原告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棉纱厂)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损失;而根据第一份合同,被告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贸易商场及棉纱长都应向原告负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它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对原告来说,不能因为贸易商场及棉纱厂都应当负责,而使其获得双倍赔偿。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约顺序,先履约一方未履行的,后履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公司拒绝支付第二年房租的要求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有先后顺序。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3、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在3个月内履行其应旅行的义务,作为后履行一方的甲公司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乙公司虽然同意扣出三个月房租,但是并未能得到甲公司的同意。在乙公司没有雨甲公司达成协议,弥补其违约过失前,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富达公司借款、利康酒店、保利商行共同担保

(暂缺)

8月5号电视机买卖合同

答案:

1、本案涉及定金与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可否同时使用的问题。从本案案件可知,乙公司交付的定金是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本身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两者一般不能并罚,通常由非违约方选择适用。就本案而言,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既设定了定金,又规定了货款的4%的违约金,但如果对乙公司的同一违约行为既运用违约金处罚,又运用定金处罚,对被告来说显得过于苛刻,且会使原告获得不应该获得的过高收入。因此,对于甲公司在获得乙公司的定金的情况下所提出的、要求乙公司一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2、从性质上看,定金罚则的运用不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即无论一方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可能导致定金责任。因此,一般而言,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应当并用。但是,如果同时运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以后,其总和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根据公平原则,可酌情减少损失赔偿金的数额。因此,乙公司无需赔偿其他损失。宋某购买电脑,被盗,预付款不能返还

答案:

1、本案买卖的标的物是五台电脑,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为第二天提货。

2、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合同标的物在第二天交货之前被盗,产生的风险责任理应由卖方电脑公司自行承担。

3、在本案中,电脑被盗并非不可抗力,电脑公司负有保管不利的责任。电脑公司因此不能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4、宋某单位可要求电脑公司另选电脑交付,或要求电脑公司退还2万元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卖牛合同,甲向乙交付5头牛,在牛款付清之前

答案:

1、牛1被雷电击死,损失谁负?为什么?

因为牛已交付,当事人对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未有约定,牛1被雷电击死的损失应当有乙承担。

2、牛2生下一小牛,谁享有其所有权?为什么?

牛2所生小牛归乙所有。因小牛为标的物的孽息。根据合同法163条: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3、乙与丁达成意向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因为乙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乙对标的物无处分权。

4、乙将牛5租与他人,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租赁协议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方可有效。租金200元归乙所有。

5、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定金总额为3000元,超过了法定限额,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所以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

蔬菜公司与种子公司4月20日

1、种子公司延迟交付200公斤种子,属于合同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蔬菜是季节性很强,种子公司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蔬菜公司造成的损失,属于蔬

菜公司的预期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种子公司在支付了延迟交货的违约金后,如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种子公司还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009年4月广告公司业务员王某 企业专题片

1、王某的签约、履约行为应为表见代理。对实施表见代理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应当认作有效,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持公告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技术公司签约,技术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对广告公司有代理权。

2、技术公司在签约工程中并无过错,且是完全善意的,所以,技术公司与广告公司之间签

订的合同应当认作有效,由此产生法律后果,自然应由广告公司承担。

3、王某请某电视台为技术公司摄制的广告片和企业专题片不符合约定广告公司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 可起诉广告公司 广告公司可以让王某赔偿)

A县甲公司B县乙公司2001年7月3日 100台空调购销合同

1、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合理。因为甲公司已经在合同履行期到

来之前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明示违约。因此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遭遇泥石流而损毁的空调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甲乙两公司约定的交货方式为由乙公司

在B县代办托运。按照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又买受人承担”,因此,本案30台空调是在交付之后损毁,因此其损失应由买受人甲方承担。

3、乙公司可以不返还丙公司已付的10000元定金,也可以要求丙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无权

要求丙公司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因为乙公司收到的仅仅是70台完好的空调,另外30台空调在乙丙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损毁,有关合同标的数量条款应认定是重大误解,应予变更。

4、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乙公司保留空天所有权,丙无处分权)甲养鱼场 乙食品公司 购买活鱼合同

1、双方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有效。

2、甲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货地点,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收取活鱼,导致活鱼损失。根据合同法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

约定或者依照本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乙应承担活鱼灭失的风险。

4、虽然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乙违约已成事实,因此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甲将公司财产赠与贫困小学 利润达到100万 期限5年

1、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本条将赠与分为两类,一

类是一般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另一类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这类赠与不能撤销。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贫困地区的小学,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的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2、提示(具有社会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

3、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乙无偿

转让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同时《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撤销权,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4、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的赠与

义务可以不再履行。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而且乙事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成就,所以不能以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乙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形成的现实债务。但该公司现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 195条的规定,乙在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5月 李剑临街房屋出租 叶方景(暂缺)

旅馆就赔偿一个旅行包?甲出差办理住宿手续时,丢失一万元 分析:甲虽因旅馆告知贵重物品交由服务台保管才寄存旅行包的,但其并未声明旅行包内有现金1万元,旅馆服务员也未验收包内物品。于此情形下,甲的旅行包内是否有1万元现金也就不确定,因此,根据合同法375条规定:“当寄存人寄存的物品为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并向寄存人履行声明义务,并经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尽声明义务的,保管人仅需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本案由于并未对包内的现金特别声明,旅馆在甲的旅行包丢失后,可以按一般商品即旅行包予以赔偿。

内乡县人张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

1、李某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工合伙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民间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本案中,张。李虽然约定李某应在2005年4月1日提供借款但是却于2005年5月1 日提供。因此,张、李之间于2005年3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在5月1日前并未生效。既然合同未生效,违约金条款同样未能生效,因而对李某迟延交付借款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2、借款利息应当适当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之规定,张、李之间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0%,显然过高,其高出的部分应为无效,应适当的减少。

3、综上所述,张某应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利息应当适当的减少,李某不承担违约责任.果脯运输案

4、应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为连带的保证责任,应承担20万元保证责任,50万元债务,扣除已经肌肤的10万元,涉及债务为40万元物的担保先于人的担保进行清偿,即扣除两部汽车的抵押额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券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券盛饭担保责任。

2.伟大公司取得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银行就信利商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拒绝银行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伟大公司还想向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请求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即可以就已经偿还的15万元向他们进行追偿的权利,这种追偿权利也可以向信利商场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相由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追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信利广场,存在风险转移。丰盛视频公司发货后将风险转移给了信利商场。同时也可以是丰盛食品公司。丰盛食品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订立的合同,即合同的相对性。

4、向汽车运输公司,尽管铁路塌方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但汽车运输公司再发货上存在过错,在客观上造就了意外的发生,故应当承担责任。

5、《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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