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大力发展五小企业创新_企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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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大力发展“五小企业”创新

创业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新 绛 县 财 政 局

新企创办发„2017‟3号

关于印发《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大力发展“五小企业”创新创业计划(“群星灿烂”育苗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绛县大力发展“五小企业”创新创业

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新绛县财局 2017年12月11日

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计划专项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市推进实体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强力实施“五小企业”创新创业计划,按照《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扶持“五小企业”创新创业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五小企业”创新创业计划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5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促进“五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奖励扶持资金,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县政府确定的产业、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县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组织决策与运营管理

(一)专项资金由县大力发展“五小企业”创新创业计划(“群星灿烂”育苗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领导 组办公室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领导组办公室按照全县的“五小企业”发展情况,重点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资金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为《关于进一步激励扶持“五小企业”创新创业转型发展实施意见》中确定的18类奖励项目即:“小升规”企业培育、“专精特新”培育、“双创”基地建设、“技术中心”创建、品牌建设、创优服务、股改上市、信用担保、“名优小作坊”、龙头扶持、非遗产品、产学研合作、对外贸易、个转企、企业孵化、传统企业、技术创新、获奖奖励。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以奖代补原则,对所有“五小企业”的奖励、补贴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同一类别的奖励、补贴,取最高额度,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资金申请条件

(一)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信用良好。

(二)享受补助的单位没有因财务或者其它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和相关监督部门的处罚。

(三)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资金申报资料

(一)“小升规”企业培育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省中小企业局认定文件复印件 ;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真实性声明。

(二)“专精特新”培育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省中小企业局认定文件复印件; ③真实性声明。

(三)“双创”基地建设

1、县级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奖励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经认定的县级“双创”基地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真实性声明。

2、县级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租赁补助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 核意见表》;

②经认定的县级“双创”基地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双创”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 ⑤入驻企业基本情况 ⑥入驻企业租赁合同 ⑦真实性声明。

3、县级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奖励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经认定的县级“双创”基地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入驻企业基本情况; ⑤入驻企业租赁合同; ⑥基地建设运营情况; ⑦真实性声明。

4、县级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经认定的县级“双创”基地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⑤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合同与造价(预算)表; ⑥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效果图; ⑦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前后照片; ⑧真实性声明。

(四)“技术中心”创建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省中小企业局认定文件复印件 ; ③真实性声明。

(五)品牌建设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中国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 ③真实性声明。

(六)创优服务

1、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及中小微企业服务站建设奖励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有固定的服务、办公场地及工作人员,提供场地证明、印证资料。

③真实性声明。

2、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及中小微企业服务站运营奖励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围绕辖区内“五小企业”开展的相关公共服务印证资料; ③真实性声明。

3、中介机构服务联盟租赁补贴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不少于5家的中介机构入驻合作印证资料; ④服务联盟场地租赁协议; ⑤真实性声明。

4、政府牵头组织开展的公共服务活动补贴 ①经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活动方案;

②《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③开展的公共服务活动相关印证资料; ④真实性声明。

(七)股改上市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 核意见表》;

②提供股份制改造,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上市相关印证资料;

③真实性声明。

(八)信用担保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信用担保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③信用担保企业名单;

④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额度证明; ⑤签订的信用担保合同、协议证明; ⑥真实性声明。

(九)“名优小作坊”

1、“名优小作坊”企业奖励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认定为新绛县重点“五小企业”的名优小作坊; ③性质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真实性声明。

2、“名优小作坊”企业规模化奖励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 核意见表》;

②认定为新绛县重点“五小企业”的名优小作坊; ③性质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备案或立项文件; ⑤真实性声明。

(十)龙头扶持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县级以上“双创”基地投资方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小升规”等列入重点“五小企业”库的企业相关印证资料;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银行结息单; ⑤真实性声明。

(十一)非遗产品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相关印证资料; ③真实性声明。

(十二)产学研合作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 核意见表》;

②技术合作协议及相关成果印证资料; ③真实性声明。

(十三)对外贸易

1、出口贸易奖励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外贸出口额度相关印证材料; ③真实性声明。

2、对外贸易参展补贴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参展相关印证材料; ③真实性声明。

(十四)个转企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个转企相关印证资料; ③真实性声明。

(十五)企业孵化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 核意见表》;

②经认定的中小微企业; ③真实性声明。(十六)传统企业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认定为新绛县重点“五小企业”的传统企业; ③经传承延续发展至今20年以上且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企业相关印证资料;

④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⑤真实性声明。(十七)技术创新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③真实性声明。

2、专利补贴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专利证书复印件;

③真实性声明。(十八)获奖奖励

①《新绛县“五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②认定为新绛县重点“五小企业”的企业; ③获奖证书复印件; ④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领导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的受理和项目的审核工作。

(二)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初审,上报领导组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领导组办公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账户),再由领导组办公室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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