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妇女儿童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办法_泸州市纳溪区最新规划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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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妇女儿童困难救助基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我区困难妇女儿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广泛筹集、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困难妇女儿童帮扶基金,根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妇女儿童困难帮扶基金是区政府支持,以帮扶困难妇女儿童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公益性、互济性、群众性的社会基金。

第三条帮扶基金的宗旨是为困难妇女儿童排忧解难,密切党与妇女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增强党及其妇联组织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基金的来源主要由区财政注入3万元资金,根据使用情况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由区财政补足3万元基金基数,也可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赠或资助。

第五条全区各级妇女组织通过共同共同募集的方式,不断增加基金的规模。

第三章 基金的救助对象

第六条基金的救助对象为纳溪辖区内因下岗失业、丧偶、残疾、遇重大事故、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贫困的城乡贫困妇女和儿童。

第七条困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疾病而致贫的妇女儿童可申请救助。

第八条救助金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每年在“

六、一”儿童节、母亲节、元旦春节期间集中救助贫困妇女儿童。

第四章 基金救助标准

第九条为困难妇女、儿童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对因下岗失业、家庭暴力、残疾或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提供500元以内的生活救助。

第十条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困难的妇女儿童,给予一次性救助,癌症类重大疾病一次最高可达2000元,每户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

第五章基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由贫困妇女儿童向所在地镇或街道妇联提出申请,经当地基层妇联审核后,填写《纳溪区困难妇女儿童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报区妇联核准后发放救助金。

第十二条贫困妇女儿童也可直接到区妇联申请,由区妇联通过电话或网络方式向基层单位核实情况后,指导填写

《纳溪区困难妇女儿童救助金申请审批表》,经区妇联领导审批后发放救助金。

第六章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该困难帮扶基金设立专门帐户,区妇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金额,做到专款专用,善款善用。

第十四条区妇联负责帐务管理,定期公开帮扶基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属于区妇联。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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