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首部_一审刑事判决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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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99)钦刑二出字第九号 公诉机关: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浦北县支行。
被告人梁美香,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原系中国人民银行浦北县支行行长,住浦北县小江镇江滨路6巷6号。因本案于1998年7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刘传旭,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原系中国人民银行浦北县支行综合股股长兼该行瘾大综合服务公司经理,住浦北县小江镇江滨西路工商银行住宅区。因本案于1998年7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刘万荣,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原系中国人民银行浦北县支行副行长,住浦北县小江镇东风路25号。因本案于1999年3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黄永坚,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原系中国人民银行浦北县支行行长,住浦北县小江镇东风路5号。因本案于1999年3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xx,xx律师事务所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月××日以被告人梁美香犯贪污罪、贿赂罪,被告人刘传旭犯贪污罪,被告人刘万荣犯贪污罪,被告人黄永坚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美香、刘传旭、刘万荣、黄永坚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