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_在中国吕梁市离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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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离石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已经出台
为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离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离石区人民政府2009年3月15日以离政发(2009)23号《关于印发吕梁市离石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各相关部门,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
吕梁市离石区区级政府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国有资金投资或融资以及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重点工程建设辅助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涵、农林水利等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大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
第五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
手续,取得批准。
第七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所需全部费用,由区财政纳入预算,统一支付。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为确保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正常开展和进行,离石区人民政府成立离石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离石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离石区发展和改革局。第九条 离石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社会融资或自筹资金项目按有关审批程序或招投标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或组织制定全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则;
(二)负责对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使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及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实施监督;
(四)管理、审查、发布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五)建立和管理全区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六)与建设单位联合组织招投标工作。
(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履约保证金(资信金)的代收代
退和监督管理;
(八)统一支付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标书编制、公告、评标等活动费用。
(九)承办区政府、区建设项目管理监督领导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投标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投诉。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三条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区建设项目管理监督领导组举报。
第十四条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建设单位、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五条 使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施工发包,依照下列情况选择其招标方式。
(一)使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发包,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发包方式,但须报区招投
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使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在20-50万元之间的工程施工发包,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单位联合组织议标;
(三)使用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发包,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单位联合组织招标并备案。
第十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规模的最高投资额,由区财政局项目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确定。中标金额不能突破最高投资限额。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得采用邀请招标。确需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须向区建设项目管理监督领导组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省、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区建设项目管理监督组办公室管理监督组审查建设单位的工程实施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并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及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招标方式,并通知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上报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定标;
(九)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或区建设项目管理监督领导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
(十二)按规定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合同备案;
(十三)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履行项目审批、报建手续;
(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五)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审查并建立预审资料档案。
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它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区建设项目管理监督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可随机选择调阅招标人已经完成的资格预审资料进行再审查。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其它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经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织招标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带资、垫资等手段参加投标。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先内定中标人,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区财政投资或配套在200万元以下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在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区财政投资或配套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在吕梁市建筑交易市场进行,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评标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从全区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
行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在评标报告中,一般应当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不同的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建设单位、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确定中标人。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候选人。
建设单位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在3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中标合同3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区招投标管
理办公室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向区建设项目管理监督领导组或区人民政府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项目管理监督领导组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