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指引_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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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实施办法
一、审批内容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简称施工)告知。
二、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十七条第三款;《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2009年8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受理。
四、审批条件
(一)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三)安装设备应当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制造单位制造,改造、维修设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四)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五)施工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施工单位聘用。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发布)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重大修理)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表》(原件1份);(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聘用情况”栏应按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承压类设备施工告知验承压焊接人员及无损检测人员。无损检测工作外协的,提交外协合同(可不需再提供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与外市无损检测机构签订外协合同的,还应提交外协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加盖无损检测单位公章的无损检测许可证复印件1份);
(4)使用单位机构代码证(大型游乐设施须登记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单位名下,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施工项目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6)施工方案(其中电梯的施工方案需按《电梯安装改造大修工程施工方案编制规范》(SZDB/Z 20-2009)要求编制,原件1份);
注:以上“原件1份”系指提供原件1份,“验原件”系指查看过原件后返还,“加盖单位公章”无特殊说明系指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下同; 承压类设备还需要审查的其他资料(新装:(7)~(8),移装:(7)~(9),改造、重大维修或重大修理:(10)):
(7)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证明书、制造监检证书、锅炉压力容器总图(整装锅炉可提供本体图,总图或本体图上须盖有设计审核专用章)(验原件,其中出厂合格证、主要技术参数页、制造监检证书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各1份);锅炉压力容器本体上的铭牌柘印或照片(原件1份);
压力管道:压力管道设计布置图(须盖有设计审核专用章,验原件),设计图纸的材料清单(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压力管道元件的出厂合格证、主要技术参数页、制造监检证书(制造监检证书目前仅限于埋弧焊钢管和聚乙烯管)等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验加盖销售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提供省级及其以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锅炉能效达标证明材料(锅炉质量证明书上的能效指标等,验原件);
(9)外市移装入本市: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原件1份);本市内移装:有效期内的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或移装前检验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参数页、结论页,验原件);
注:设备在本市内移装,若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须先办理过户手续;(10)设备最近一次的定期检验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参数页、结论页,验原件)。
机电类设备还需审查的其他资料(新装:(7)~(9),移装:(7)、(8)、(10),改造、重大维修:(11)):
(7)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8)国产设备:产品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需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制造监检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且制造监检信息应能在“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查询到,电动葫芦类起重机械还应提供电动葫芦类产品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上注明的使用单位与告知的实际使用单位不同,应提供由上述双方单位签署的产品委托订货证明或转让证明(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进口设备:产品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海关报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电梯施工单位安装的书面合同文件(仅对电梯施工单位非制造单位的,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移装的除外);
(10)从外市移装入本市:设备在原注册地的注销证明(原件1份);本市内移装:移装申请(申请内容应注明其移装设备注册号、原因及移装前后设备安装地点,原件1份)、验收检验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参数页、结论页,验原件);
注:设备在本市内移装,若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须先办理过户4 手续;
(11)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改造或大修信息说明(原件1份,内容应包括:被改造或大修设备注册代码,改造或大修前后变更的主要性能参数,被改变的主要受力结构、机构或控制系统);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改造项目,还应提供由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原件1份)。
(二)电梯、起重机械维修保养
(1)《深圳市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申报表》(原件1份);(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日常维修保养合同(验原件);
(4)延期申请(原件1份,仅对维保延期未再签订新合同的)。注:申请单位应在合同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特种设备业务窗口办理维保告知。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表》(网上申报,表格自动生成,网址:http://gtc.szbqts.gov.cn)。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点:
1、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厅19、20窗口;
2、福田分局:福田区新沙路工商物价大厦;
3、罗湖分局:罗湖区笋岗东路2008号家宝田花园鸿福阁2楼;
4、南山分局: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4楼;
5、盐田分局: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
6、宝安分局: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
7、龙岗分局:龙岗区行政路8号工商物价大厦;
8、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塘明路光明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9、坪山分局:坪山新区金牛路金牛商业大厦一楼。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九、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登陆“深圳市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http://app01.szaic.gov.cn/tzsb)进行网上申报,打印告知表。
(二)施工单位带齐申请资料到施工告知设备所在区的市场监管局分局窗口办理告知业务,一次施工告知的设备若分布在不同区的,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告知业务。
(三)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打印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审批时限 现场办理。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不发证件(出具受理回执),无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