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现代五项竞赛裁判员选派中华全国体育总会_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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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现代五项竞赛裁判员选派 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全国现代五项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体竞字„2014‟172号文件《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现代五项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以下称“协会”)于每年的第一场全国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年度《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见附件1);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现代五项比赛前协会或体育总局自剑中心与各参赛的省区市(青运会为地、市)体育局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见附件2),严禁假赛、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条 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对竞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协会章程和协会裁判员委员会条例,完善裁判员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成立裁判员委员会执委会(以下称“执委会”),执委会由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执委组成。体育总局自剑中心和协会专职人员在执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条 执委会在协会和体育总局自剑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细则和现代五项裁判员管理办法,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协会、体育总局自剑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单项裁判长、技术代表、裁判员等。

第五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年度比赛举办前,要求执委会根据现代五项裁判员管理办法,向协会提出年度比赛裁判员(含仲裁、技术代表,下同)选派推荐名单,协会核准后进行赛前公示。

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现代五项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协会或体育总局自剑中心提名,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年度考核成绩好,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公正的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反对意见时,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均衡的原则

避免在同一比赛,特别是重大比赛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省市的裁判员。同时,要考虑项目的长远发展,给年轻裁判员一定的锻炼、成长机会。

(五)就近的原则

举办比赛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由执委会在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名单内向协会提出年度选派裁判员推荐名单,推荐内容包括:拟选定裁判的原则、名单、年度考核成绩、技术等级等。推荐人数按至少超过实际所需人数的30%推荐。

(二)协会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

(三)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也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提出有条件回避的要求;如对某一裁判提出不适合任裁判的意见,需告知具体原因。

(四)执委会根据各参加单位所提意见对其推荐裁判员人选进行再审核或调整,并将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报协会和体育总局自剑中心领导批准。

(五)在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名单内,协会正式公布各场比赛所选派的裁判员名单,公布内容:比赛名称、时间、地点;裁判员名单、技术等级及拟任职务。并于赛前与所有执裁裁判员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见附件2),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六)如选定的裁判员因故不能执裁,将由协会直接从通过公示的裁判中选定替补裁判。

(七)辅助裁判的选定由协会和比赛承办单位商定。第七条 马术和击剑单项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的原则

1.与运动员同省市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2.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3.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该场次临场裁判工作;

4.赛区竞赛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的原则

在选派临场执裁的裁判员中,原则上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如有必要,重要场次比赛的裁判人选,可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 马术和击剑单项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总(副)裁判长提出临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和技术代表意见,在赛前技术会上对名单进行公示。

(二)各参赛单位在赛前技术会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三)总(副)裁判长在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根据第七条的规定选派临场裁判员。

第九条 重要的全国现代五项比赛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和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一般应当由裁委会委员担任。

第十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每次全国比赛成立的赛风赛纪监察小组,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协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技术代表和总裁判长对协会选派的裁判员的临场执裁工作做出量化评价。

(二)协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十一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协会建立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协会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第十二条 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协会根据《现代五项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裁判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副)裁判长提出,提交协会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技术代表和总(副)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协会裁委会执委会同意并报协会和项目管理中心领导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赛区竞赛裁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协会裁委会执委会同意并报协会和体育总局自剑中心领导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协会或体育总局自剑中心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赛区竞赛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赛区竞赛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赛区竞赛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赛区竞赛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一)协会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细则的要求选派裁判员,由体育总局自剑中心、协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如经查实,根据相关规定还将接受协会上级体育部门的处理。

(二)协会如对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及时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各参赛单位可举报,并接受协会上级体育部门的处理。

(三)如协会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混乱,不按本细则要求实行裁判员选派,各参赛单位可举报,并接受协会上级体育部门的处理。

(四)竞赛赛区赛风赛纪监察小组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七条 协会接受举报的通信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6号院311室,邮编100049;电话:010-68814590;邮箱:cmpa@chnmpa.com。协会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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