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暂行办法_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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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

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云南省普通高校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审核工作,促进高等教育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进一步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工作的统筹权,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和《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使审批工作有利于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普通高校的全面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

二、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经国家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每年4月底以前,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1、能开出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2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一定数量的讲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教学、考试、考核、管理制度健全。

5、学校有一届或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含年内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

三、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学科(专业)应有3个以上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师(不含离退休教职工)。

2、能开出教学计划内的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3、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4、申请学科(专业)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5、申请学科(专业)有一届或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含年内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

四、申请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成立本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报告一份。

2、《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一式8份。

3、申请单位的自评报告,一式8份。

4、《申请增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一式8份。

5、申请专业的自评报告,一式8份。

6、各项管理、考核制度的文件,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五、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专业审核办法

审核工作采取单位自评、专家评议和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将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1、在各申报学校自评和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由省学位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整体条件评估组和专业评估组,对学校的整体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专家组的组成由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的同行专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整体条件评估组由7—11人组成,专业评估组由5—7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者。

2、评估指标体系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制定。

3、评估专家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学校的整体条件和各申请专业逐个进行考察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情况,特别是应届本科毕业生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专业的决议。

4、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二者均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视为通过。评议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核。

5、省学位委员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审核

审核工作采取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同行专家评议,省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的程序进行。

1、申请学科(专业)有一届或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含年内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

2、申请学科(专业)须先经所在系(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和审核同意,再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于当年4月底以前报送有关材料。

3、根据当年各校申报的学科(专业)情况,省学位办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学科进行评议,专家组由5—7人组成,成员一般应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副教授或教授。

4、专家组对申报的学科(专业)进行逐个评议,若有必要,可委派专家组成员实地考察申请授权的学科专业点,并要求申请单位向学科评议组当面汇报该申报学科专业点的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在专家组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视为通过。

5、经专家组评议通过的学科(专业)点,提交省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七、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增列学士学位授权点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评估费用,具体标准另文下达。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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