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前按课程内容何要去准备好教材_课前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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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按课程内容何要去准备好教材、学习用具等,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教室上课,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向教师行注目礼,待教师还礼,下达坐下口令后,方可坐下。课堂上坐姿端正,认真听讲,记笔记,保持安静。
第二十一条
午休
午餐后,学生返回宿舍午休。不准在公寓内打闹、玩耍、唱歌,应保持安静。午休后要按规定整理好内务,并提前离开宿舍到教室准备上课。
第二十二条
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时间,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并服从有关人员管理。学院或系(部)、班级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第二十三条
晚自习
晚自习自觉在教室、图书馆或指定的场所认真学习。晚自习要保持学习场所的安静。
第二十四条
就寝
管理人员在熄灯前10分钟发出熄灯就寝信号。听到预备信号,全体学生应迅速准备就寝,并放置好衣物。需要夜里学习的,要保持肃静,不讲话不听收音机等。
第八章 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禁私自外出游泳
(二)严禁赌博
(三)严禁私自留宿客
(四)严禁在宿舍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用品
(五)学生外出实习时要服从领导,严格遵守规程及安全规定,因自己过错造成自己、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有过错同学承担责任;
(六)严禁学生酗酒闹事;
(七)集体出游须事先请示,未经批准不能出游。经批准出游的要严密组织,确保安全;
(八)学生离校外出要进行自我安全保护。发生事故,有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章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经后勤服务中心和学生处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房间和床铺,如有特殊情况本人可写出书面申请,有系、学生处、后勤服务中心签字后,学生公寓根据住宿资源做适当
第二十六条
入住管理规定
(一)宿舍资源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学生必须按统一安排的房间住宿,未调整。
(二)学生入住公寓必须先在所在系里办入住手续,并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配备床铺、家具等物品,寝室长确认室内物品后签字。
(三)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离校,离校前由后勤服务中心对其配备的物品进行清点,如有损坏或丢失按价赔偿。
(四)不得在走廊或宿舍内打球、踢球、影响他人休息,否则管理员有权将球没收。寝室内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等爆响物。
(五)讲文明礼貌,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六)严禁经商,未经公寓服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准在宿舍内从事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
(七)严禁学生在校外住宿,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概有本人负责,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有本人申请,经系里和学生处的批准,方可办理手续。
(八)学生必须按时间归宿,熄灯后晚归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并通知系办。
(九)不许带异性进入宿舍,宿舍不得留宿亲友,外人拜访应登记姓名、关系及进出时间。
(十)学生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阻挠、殴打、侮辱、谩骂管理人员,对不服从教育并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送系或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卫生管理规定
(一)学生宿舍是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为了同学们有一个清洁、宁静、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应保持宿舍区的整洁、秩序井然、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宿舍卫生由各寝室长安排值班轮流打扫,自觉保持室内卫生,换洗衣服不得堆积室内,暂不用的衣、鞋必须收入柜内。
(三)起床后,整理被褥叠放整齐,衣物及其他用品按规定位置摆放。室内禁止吸烟,室内垃圾要直接倒入楼内指定的垃圾收集点,保持宿舍、走廊的卫生整洁。
(四)学生宿舍是人群密集的地方,为避免传染病的发生,宿舍内严禁饲养任何宠物,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饭菜不准带入学生公寓。
(五)不准往走廊或窗外、门外泼水,不准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停放自行车,不准在走廊、房间内拉绳、晾晒衣物或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六)禁止在寝室、走廊、门及周围墙壁上涂写或张贴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海报等。
(七)所有学生应积极参与卫生大扫除制度,配合管理人员共同营造一个整洁、高雅、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
(八)美化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和一切公共设施、严格遵守宿舍卫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宿舍区的秩序。
第二十八条
安全与防火规定
(一)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学生进出宿舍大门需要查验有效证件,服从值班员的管理。
(二)外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宿舍。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
(三)加强个人财务和贵重物品的自我管理和安全防范。关好门窗,保管好自己的钥匙,防止被盗、丢失物品。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的丢失、被盗责任自负。
(四)带出学生宿舍的物品必须持有效证件放行,不得将违禁或有害宿舍安全、卫生的物品带入学生宿舍。不得在公寓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不健康的书刊、图画。违者除有关规定没收外,报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五)电路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请电工处理,请不要私自拆修。
(六)不得在宿舍、走廊、厕所点火燃烧废纸杂物,不得在走廊宿舍生火做饭,不得将火种倒入或扔进垃圾道内。
(七)不得乱扔烟头和躺在床上吸烟,熄灯后严禁点蜡烛。
(八)公寓内的消防器材等公共设施要自觉维护,在未发生火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
(九)发现火情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自报“119”。
(十)公寓为学生的公共场所,故住宿人员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后果自负。公寓服务中心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寒暑假期间,住宿人员应带走个人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客规定
(一)为保证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便于规范化管理,来访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交压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压证件。
(二)会客时间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至上课前,周六、周日,早9:00点至晚10:00.。正常上课时间和晚10:00以后不得在公寓内会客。会客时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客人晚10:00前必须离开宿舍。
(三)正常上课时间,除学校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学生会干部因正常工作检查、值勤或学生父母前来探访经管理人员同意方可入内,男士一律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楼,女士一律不得进入男生宿舍楼。
(四)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员传呼。寒暑假期间,为保证学生财产安全,宿舍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寝室,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入内。
第三十条
水电管理规定
(一)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息。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要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
(二)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用电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每寝室(6人间)每月可免费使用6度电,免费部分用完后由寝室自费购电。
(三)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大于200瓦的电器应向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使用电脑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学生公寓学生使用电脑的行为,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脑,必须事先向系及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宿舍计算机使用申请登记表》,经批准并取得许可后方可使用。未经申请和批准,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不予开具物品出门证;严禁私自跨寝室、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计算机开具物品出门证后取消在宿舍内的使用资格(临时维修或校外存放需特别说明,保留使用资格),再次进入宿舍须重新申请方可使用。
(三)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碟及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四)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黄色的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五)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计算机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十章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证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校后,由教务处发给学生证,作为学生的身份证明;
(二)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学生证经注册后有效;
(三)学生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确因不慎遗失的,应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各系分管学生的领导签署意见,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补发手续;
(四)学生如因家庭住址变迁,需要变更学生证上的乘车优待区间的,应持有关单位证明;
(五)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的,须将学生证交还学院;
(六)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为补办学生证周。
第三十三条
校徽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校后,学生管理科为每人发放一个校徽。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佩戴校徽,以作为学生身份的标志。
(二)校徽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可申请补发。补发手续同补办学生证相同。
(三)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应将校徽交还学生管理科。
第十一章
课外体育活动和早操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具体要求
(一)全体学生都要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自觉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晨练;
(二)课外体育活动由院、系学生会以及各班负责组织,开展各种类型有关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
(三)体育部应加强对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指导;
(四)组织各种体育活动,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保证参与者的安全并防止无秩序、无纪律现象;
(五)课外体育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副院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早操管理方法(试行)
为保证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