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 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责任区管护合同(国有)_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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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 年度国家级公益林责任区管护合同
编号:
甲方:洛川县林业局(国有林场)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管护站))为切实加强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制定的《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 宗 亩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管护区域:。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全年总额 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建立健全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制定的《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公益林管护,以及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管护区域图):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