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状分析探讨》_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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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 机械工程学院 08级汽服资料库(图书馆四楼)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状分析探讨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拥有量逐年增加,特别是私家车数量更是飞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随之增多,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增多。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事件在我国乃至全世界均是排在首位。21世纪以来,我国城乡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平均约50多万起,每年因为车祸丧生的人数高达10万人左右,因车祸受伤者更是高达几十万人,直接经济损失年均数以百亿元乃至上千亿元计。由此可见,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风险是巨大的,对公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构成了重要的威胁。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躲避赔偿肇事逃逸、出险后无经济能力第三者得不到赔偿、更有甚者出现了像药家鑫撞人后又杀人的刑事案、小悦悦事件等社会问题时有发生。

一、我国交强险的发展历程

2004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实施强制保险,即机动车辆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2006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交强险条例》与《交强险条款》均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从此,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便正式建立起来了。

(一)实行交强险制度的必要性

交强险负有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然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一些机动车所有人为逃避第三者责任险不惜采取违法手段,致使这些车辆在交通管理上失控,以致引发交通事故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的实行,对于及时抢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二)实行交强险制度的好处

1.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

2.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 3.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4.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二、我国交强险实务的现状(一)车辆逃避第三者责任险的现状

无牌无证车辆多。一些人购买车辆后,为了逃避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上牌,不办证。这种现象在农村比较严重,一些农民把车买回家,农忙时用于田间作业,闲暇时用来跑运输或作为走远路进城办事串亲访友的代步工具,如果遇到交警检查时则绕道而行或者干脆加大油门冲过卡点,以此逃避检查。

不参加年检的车辆多。在车辆年检时,如果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将被强制投保,否则将取消车辆年检资格,而一些机动车所有人为逃避参加保险,干脆不去参加车辆审验。

报废车辆多。多年来,报废车价格便宜,费用低廉,一直受到那些经济条件较差还想买车的人所青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第三者强制险后,这种趋势更为明显。

(二)车辆逃避第三者责任险的危害

造成交通管理失控。无牌无证车、报废车和不参加年检的车辆,直接影响了交管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交通管理的混乱,尤其这些车辆不参加年检,机动车的机件状况难以得到保障,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受害人的经济赔偿难以得到保障。相当一部分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肇事方逃逸或者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缺乏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而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给事故调解工作造成很大难度。

易引发交通肇事逃逸。无牌无证车或者报废套牌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极易引发肇事后逃逸,而当事人或目击者对于这种车辆很难给交管部门提供有利证据,或者虽然提供了车号、车型、车身颜色等证据,但因其是报废套牌车,也给案件的侦破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三、我国交强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任限额

将交强险与商业性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较,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涵盖了所有的损害赔偿,即只要是在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可以充分期待保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而因为交强险进行了分项区分,被保险人或是受害人对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期待必然大打折扣。尤其是关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这一赔偿限额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影响了对人身损害的充分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索赔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反而给车主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投入更多的成本。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发争议,不利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交强险制度设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冲突,不利于受害分项限额设置不合理,以机械呆板的赔偿标准变相降低了责人权利的保护

《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交强险制度塞利却要区分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基本上是按照有责任的赔偿限额的10%计算。此规定明显与《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相冲突,这不但不利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还导致了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是有的困惑,损害了法制的统一。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迟迟不能设立,致使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基本完备性受到广泛质疑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和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下,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然而,现实是,施行了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至今没有下文。所以,在相关制度及具体切实可行的措施出台之前,这一条似乎形同虚设。如果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相应的救助机制长期缺失,那么交通事故就会对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带来极大危害。每年发生的众多交通事故中,都有很多受害人因为自身不能负担高昂的抢救费,又得不到保险公司垫付情况下,因抢救不及时而失去生命。这难道还不足以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吗?

自2008年国家出台了四万亿元的刺激经济增长的计划,基本上所以的花费均是在基础建设方面,就连一直强调的社会保障系统的完善也投入了资金,但是四万亿中竟然没有一分钱投入到这个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真是遗憾。

四、关于完善我国交强险的几点建议:

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覆盖面。通过交通执法部门以及保险公司联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针对逃避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危害的宣传工作,如在人流、车流较多的集市、商业聚集区等地设立宣传站,建立固定宣传栏;深入大的有车单位、机关、企业、厂矿开展宣讲活动等等,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主动参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氛围。同时交通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无牌无证、逃避交强险的机动车扣留以及对车主加大处罚力度,做到严惩不贷。

修改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部分。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索赔程序复杂繁琐,剔除掉这一赔偿限额有利于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和质量。此外,把剔除掉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增加到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给受害人更多的赔付以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尽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既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是没有资金来源,就很有必要去拓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由国家政府明确规定相应的部门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完成救助基金的资金准备并且启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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