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救助办法_广州市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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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众资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资助、减免医疗费用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全市统筹,分类救助;
(三)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医疗救助政策,制订本市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业务的审核、审批及医疗救助费用的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对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资助参保)的审核、审批、上报等工作。
1.本市户籍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居民;
2.本市户籍持证三、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或多重残疾人;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
4.在本市工作的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 5.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 6.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九条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身份由市、区民政部门认定;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身份由市残联认定;本市户籍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身份由市、区公安机关认定;本市户籍持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身份由市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身份由市、区教育部门认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职业病病人身份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章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第十条 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
险个人所需缴纳费用,每一医疗救助年度800元以内部分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每人每季度不超过300元,不滚存使用。
第十二条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单病种、门慢和门特项目(审批有效期内),其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其中,孤儿、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
第十三条 困难群众在享受第十二条规定的门慢和门特项目医疗救助后,其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含超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门慢每人每月累计不超过300元,每病种不超过100元,门特项目每人每月每病种(项目)不超过1000元,不滚存使用。
第十四条 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孤儿、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100%,其他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费用的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及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费用
付80%,个人负担20%。
(二)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本市户籍居民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医疗救助条件时,应以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资产核对结果为依据,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申请人患病情况、家庭成员结构、家庭其他成员医疗费用支出等因素。
第二十条 在本市见义勇为遭受人身伤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垫付后,可申请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见义勇为行为后12个月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10万元。特殊情况,可经市政府审批后提高救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且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病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职业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每一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第二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在本市工作,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申请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总收入的60%,且其家庭总资产值低于规定的上限(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从事教师职业人员和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中的从业人员,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医疗救助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金来源以市、区财政安排为主,其他拨款和社会筹集为辅。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金包括市医疗救助基金和基本医疗救助金,每年按以下方式筹集:
(一)市医疗救助基金每年总计筹资1.5亿元,其中市财
第三十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收到医疗机构的出院通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医疗机构应将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劝离;医疗救助对象拒不接受的,区民政部门暂停其医疗救助。
第三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共同探索建立社会工作参与医疗救助的工作机制,在医院和社区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医疗救助宣传、咨询、引导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数据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残联、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三十八条 市、区医疗救助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档案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场地和人员,将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工作与医疗救助工作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检查。
第三十九条 医疗救助条件(医疗费用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和资产限额、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参保年限等)需调整的,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非个人原因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医疗救助服务
中心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核算出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和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救助。
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模拟核算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造成医疗救助金流失或浪费的,医疗救助金不予结算;对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医疗救助资金、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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