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_临汾市区
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临汾市区”。
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匡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奉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木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敢府应当把城市市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械市市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临汾市城建管理监察队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临汾市市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不得妨碍、阻挠城管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械市市容环境的行为,任何入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城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必须特有山西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颁发的
第七条 在城市市容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在城市市容环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构筑物及树木、下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其它设施,不得堆放、悬挂杂物,不得张贴有碍市容观暗的物品或随意涂写、剖划。违者责令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装饰或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个人处以5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遮阳棚应整齐美观,色彩协调,高度不得低于2.4米,探出宽度二般不得超过1.2米。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五)主干道两侧院落应采用绿篱、栅栏、花坛(池)或透景、半遣景围墙与人行便道隔离,其高度不超过2米。
(六)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随意改动和拆除。
(七)喷泉应按规定时间喷水,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卫生。
(八)街头雕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无损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九)未经批准临街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进行开门打窗。
第九条 临街占道摊点设置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予以取缔,并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管监察部门要本着市容与繁荣兼顾,划分区域,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二)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包括早夜市),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按划线定位经营,按时出收摊。商品摆放应整齐有序,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
(三)严禁店外经营和随意摆摊设点,违者视情节予相应的处罚。
(四)游商小贩必须到政府指定市场经营,严禁沿街流动叫卖,违者予以取缔。
第十条 临街施工场地容貌环境应符合下列觌定,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施工场地必须桉规定田栏作业(包括建设、装修、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地下管道改造等),需占道施工的必须事先经城管监察部门批准,并办理占道手续。
(二)工期在15天以内的工程可采用彩条布简易围栏;工期在15天以上的,主要街道必须采用瓦棱彩色铜板或砖砌24花栏墙围栏。围栏高度不低于2.1米,加高层建筑施工,临街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密封围护设施。
(三)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围栏外无垃圾余土积存。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1棚、设施和其它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在街道、建筑物楼顶及两侧、公共场地、门前堆放物料、杂物、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牌匾、灯箱等)或其它设施。对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责令无条件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每平米50元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相当于其建设工程总造价5%一一20%的罚款。
第十二条 固械市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到城管监察部门办理临时占道手续。
严格控制王要街道、广场和大型公共用地的社会活动。确需举行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占道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械市道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保持占用场地及周边5米范围内环境的整洁。
(二)未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占道集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处)搭建内部设施。
(三)占道停车场(处)应设置标志,划定范围,设置护拦(或划定标线),人行道以上车辆存放管理由城管部门负责,人行道以下的由交警部门负责。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
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符合规定的时间、范围。遇有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按时退出或无偿拆除。
第十四条 城市各种公用设施、交通标志、公用场地必须符合容貌标准,设置前必须经规划部门和城管监察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志、标语、电子显示屏幕、画廊、牌匾字号(以下简称标牌)应符合《广告法》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持广告设置图和效果图,报城管监察部门审批,违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坜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等。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违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安全牢固。
(二)不得影响交通视线、建筑物本体的容貌。
(三)国旗应置于显著位置,并不得遮挡或妨碍。
(四)按规定的形式、时限,设置、维修、更换和拆除。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标牌设置单位应及时对户外广告、标牌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对耒拄规定清洗维护、残损陈旧且又不按要求改正的,可以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流动宣传车(包括公交车辆)张贴广告宣传,车容广告必须保持整洁、美观,并报经城管监察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宣传,违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凡在临街悬挂横幅、条幅、坚幅、巨幅、气球、彩旗,设立招生、咨询站点、开业庆典、设置彩虹门等,必须经城管监察部门审批,保持完好整洁,并按规定时间悬挂、设置和拆除。违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编制城市街道容貌整修和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提出设计方案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街道整修、夜景灯饰建设方案和标准,引导、督促、扶持沿街建筑单位设置霓虹灯、轮廓灯、楼寓射灯等夜景灯饰。
列入计划范围内的沿街建筑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实施,凡改建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方案和标准增设夜景灯饰;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标牌未装置夜景灯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增装夜景灯饰。
建筑物、构筑物的粉饰,应采用较柔和的过渡色。
第二十一条 夜景灯饰责任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违者责令限期改正。
(一)及时维护检查,保持灯饰安全和功能完好。
(二)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显示不低于四十小时。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按统一要求,保证亮灯时间。
(三)夜景灯饰损坏时,应在5日内修复。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物体为载体设置的夜景灯饰,由栽体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独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不洁车辆进入城市市区。市区机动车辆容貌应保持车容整洁,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沿街人行道树、花坛、绿地的管理单位应随时清除死枯枝、落叶、边土、杂苹等,违者责令限期清除。禁止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垃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营监察部门应按规定到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朔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按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 负有市容环境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王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城管监察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未按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在规定罚款幅度内对其从重处罚或代为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第二十八条 城管监察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夫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城管监察部门的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挠、干扰甚至打骂城市市容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第三十二条 所属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悻的,执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