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_负荷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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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集团公司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我县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搞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不断提高系统的运行管理和实用化水平,充分发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在电力营销与服务工作中的实效作用,促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由安装在客户侧的采集控制装置(终端装置)和供电公司的监控主站系统组成,采用无线通信方式,实现对电力客户电力、电能等用电状况进行监测、控制,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应用的综合管理。系统包括终端装置、收发设备及信息通道、主站软硬件设备及其形成的数据库、文档等。

第三条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供电公司与电力客户直接沟通的桥梁,是电力企业市场营销、需求侧管理、客户服务重要的技术支持系统之一,是电力营销管理信息化系统必备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

第四条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应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或规范,建设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工作管理程序等规定。

第五条 凡是在我县供电营业区内供电的电力客户,其受电容量达到100 kVA及以上的专变客户均应装设负荷管理终端装置。新装电力客户的负荷管理终端要与客户配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运。已用电的电力客户由公司计划逐步安装。

第六条 电力客户的终端设备属于客户资产,由客户投资。第七条 对有装机容量在1000kW及以上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除并网关口安装负荷管理终端外,每台机组均应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

第八条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组网设计应遵循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其它相关国家电力、电子、通讯标准。系统主站运行环境应符合《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2000)的要求。

第九条 为提高系统的实时性和可靠性,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通信采用GPRS通信方式,并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全国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专用频点规划,合理使用频点资源,做好场强测试,防止相互干扰。

第十条 系统主站中的前置机、通信设备、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采用双机热备份工作方式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主控机、工作站应配置合理,运行可靠。第十一条 接入负荷管理终端的开关控制轮次,由公司营销部分管负荷管理专职与客户共同协商,供电公司下文确定。保安负荷不得接入控制轮次,特殊负荷可以只监不控。在电力供需失衡需控制时,应严格按规定的轮次执行,电力客户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负荷管理终端的信息应从电能表的脉冲、485口、专用交流采样装置等采集。负荷管理终端计量二次回路接线采取“谁拆除、谁恢复”原则,不得采用其它方式接入电能计量二次回路。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客户服务中心是公司电力负荷管理、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负荷的有序管理、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规划实施、系统建设、主站运行与维护、安全管理、系统监控、组织系统功能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及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计量中心负责终端安装、调试等工作,配合客户服务中心做好终端的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属地供电所负责负控设备的日常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客户终端运行完好。

各供电所设置负荷管理专责人,负责本辖区的负荷管理工作,并接受客户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第四章 主要岗位应用 第十六条 需求侧管理岗位 通过系统可应用的功能包括:客户的档案管理,修改客户参数,进行负荷整定、限电操作、系统以及客户的负荷、电量、负荷率、负荷(电量)曲线、系统运行日、月、季、年度等信息的统计报表,用于跟踪分析电力市场状况、准确预测电力市场需求、负责及时提出应对电力市场变化的策略和措施,指导帮助客户科学合理用电。

第十七条 计量管理岗位 通过系统可应用的功能包括:查询客户的实时分相电压、电流、负荷、电量及负荷(电量)曲线,查询系统运行日、月、季、年度报表等信息,检查表计时钟等信息,用于及时分析判断客户侧计量装置的异常。第十八条 用电稽查岗位 通过系统可应用的功能包括:查询系统和客户的实时分相电压、电流、负荷、电量、负荷率、负荷(电量)曲线、查询系统运行日、月、季、年度报表等信息,用于及时分析客户的用电行为,发现问题要负责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指导帮助客户科学合理用电。

第十九条 电费抄核收管理岗位 通过系统可应用的功能包括:进行远程抄表,实现自动远程抄读客户的各类用电量、电能表指数等数据,负责核对后用于电费结算,能及时了解实施预购电费客户的剩余电费情况,以及时提示客户预缴电费。第二十条 线损管理岗位 通过系统可应用的功能包括: 查询系统和客户的电量、电量曲线、系统运行日、月、季、年度报表等信息,用于及时分析线路和客户的电量,发现线损异常负责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运行指标统计和报表分析按山东省电力负荷管理系主站技术规范(试行)执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综合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主站运行实行值班制度,夏、冬季用电高峰期间实行二班制。客户服务中心备有完整的系统运行记录、值班工作日志、重要事件记录、有关台帐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客户服务中心人员要对主站相关设备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及时统计并汇总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系统的安全备份工作,确保主站系统的正常运行。对客户终端每三个月要巡视一次、确保客户终端运行完好。第二十四条 终端设备的检修不得影响客户的正常用电。对终端设备日常故障的处理,城区不得超过48小时,郊区和边远地区不得超过96小时。对于重大缺陷的终端设备或严重影响到客户用电安全的,应于24小时内及时处理,确保客户的正常用电。

第二十五条 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专业用器具(场强仪、终端设备校验台、功率计等),以满足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安装及运行维护工作的需要。相关器具要按公司计量器具规定,做好定期检测、校验,保持完好。第六章 安全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管理必须贯穿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客户安装终端要制定保障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运行质量,选用的终端设备必须要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和山东省电力公司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并通过国网公司和省公司专业技术认证部门测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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