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细则_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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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义务教育现代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生)。
第三条 我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使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由教育部宏观指导下的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组织实施省级系统个性化应用功能开发。
(二)市(行署、企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制订本市(行署、企业)学籍管理具体规定;统筹安排本市(行署、企业)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问题学籍处理及其它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直管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
管辖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初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第九条 自愿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法定监护人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实行免试办理入学手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每年度招生结束后,学校要进行阳光分班、均衡分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参加社区服务、公民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创新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第十七条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二)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籍主管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再次确认签字。
(三)经学生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确认签字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建立电子学籍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问题学籍,包括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重复和有关信息重复等情况。处理方式为删除、佐证和变更。
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时限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国内、省内迁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要尽到监护义务,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以工作调动证明为准)或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八条 不允许学生择校转学。城区内、县城内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级转学。五四、六三学制过渡年级学生转学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家长提出跨年级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转入、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日期予以核办转学手续。
转学情况由各市(行署、企业)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备案。
除普通中小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定居或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其学籍档案保留在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出国定居的,须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学生有效证件及其它证明材料到现就读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9),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退学,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出境未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按照辍学处理。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其学籍。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疑似辍学处理。同时,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及时登记疑似辍学或辍学学生信息、返校信息,以及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控辍保学措施情况。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3个月以上的,就读
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四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先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应建立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议制度。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设施与设备等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臵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
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