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支出管理办法_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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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财经行为,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12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支出预算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学院所有经费支出均纳入学院预算,并围绕年度绩效目标开支,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各部门申报资产或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零星工程维修时,首先需确认有无经费预算。
第二条
经省水利厅和财政厅批复后的学院支出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即具有法律效力,对院内的各责任部门具有同等约束力,学院及各部门应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学院及各部门负有严格执行学院预算的责任,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增加支出。
第三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上级政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对经费支出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由经费支出归口管理
教学业务经费支出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联系该系的院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联合审批签字;总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按权限配置审批并签字。
(二)其他部门经费支出审批
同一报销事项经费支出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总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按权限配置审批并签字。
(三)“三公”经费的支出审批
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的支出,无论额度多少,均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四)合同(或协议)履约经费的支出审批
凡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且合同(或协议)由院主要领导签订或授权签订的支出项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5万(含5万元)以上的款项时,由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批。
(五)因公借款审批权限参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职责
第六条
经费支出按类别归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按规定程序支付资金。各项经费的支出均需归口管理部门或费用发生部门填写合法、完整报销单据,按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和 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1.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物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补助支出,由人事处核定,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
2.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按有关政策和标准按月缴纳。3.医疗费支出。医疗保险经费之外发生的,应有学院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人事处核准,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4.奖助学金支出包括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各种用于学生的支出,由学生工作处核定,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5.奖励金支出。主要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奖励支出,由学院工会等相关部门核定奖励范围和标准,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6.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旅费以及其他补助,由人事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核定,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第八条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院各部门为完成教学任务、开展日常业务工作而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包含按规定纳入项目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电费、水费、取暖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咨询费、出国经费、印刷费、差旅费、劳务费、培训费、维修(护)费、税金及附加、工会经费、福利费、以及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一)办公费、电费、水费、取暖费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二)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4.招生业务费由招生处归口管理。5.校园绿化项目费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二)债务利息支出和还本支出,由财务处根据债务合同或协议,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支付学院债务本金和利息。
(三)基本建设支出用于学院房屋建筑物的购建,包括在建项目预支款、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和费用,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用于专业设备购置、大型维修、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购置、土地补偿费,公务用车购置、图书购置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大型维修、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购置、土地补偿费,由总务处归口管理,具体支出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2.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与总务处共同管理。办公室提交购置计划,总务处负责采购管理。
3.专业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教学部门与总务处共同管理。教学部门提交购置计划,总务处负责采购管理。
4.图书购置经费用于学院图书馆购置教学、科研及学生学习所需各类图书、杂志、报刊资料以及职能部门购置工具类、业务类图书等,由教务科研处归口管理。
(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财政厅批复预算额度及支出范围,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项目之间不得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白条”是指单位或个人开具的,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未经财政或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款凭证。“白条”不能充当原始凭证报销使用。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原始凭证记录的真实性,各类原始凭证均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退回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与原始凭证相同的财务印章。
第十六条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通过银行支付的款项,收款单位全称必须与原始凭证的财务印章一致。
第十七条 不同情况下原始凭证的特别要求。以下几种情况的原始凭证还应分别符合相应的特别要求:
(一)购买办公用品、图书、耗材等物品或使用定额发票报销,应写明具体品名,若购买商品项目较多,发票上无法逐一填写时,可在发票上填写同类商品总金额,并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商品明细清单。
原始凭证经济业务内容不具体的(如办公用品、计算机配件、维修用配件等)或经济业务的数量不具体的(如1宗、1批等)不得报销。
(二)购买各种教学科研设备,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三)电话费以电信运行商开具的正式发票为报销依据,不得以预存款收据报销。
(三)外埠出差遗失汽车票、火车票或飞机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由经费审批负责人及院长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一)应有而未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发票为定期换版已作废的;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未有省票据专用章的;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的、金额有错误的或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字迹不清楚、票据不完整的,以及没有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的;
(四)对于在允许范围内进行更正的发票(收据),未加盖更正单位印章的;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不是复写的;
(六)费用支出依据不充分、应附资料不齐全的;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八)对故意化整为零,同笔业务分次开据发票,逃避监督的;
(九)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签字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十)经查验后为假发票的。
第五章 经费支出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报销时间。每周二、周四为经费报销日。业务经办人应在取得原始凭证10日内办理报销业务,确因特殊务报销单据时,须查验是否有学院与对方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
(四)稽核学生退学退款单据时,须查验是否有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的退学审批单,及领款人在支出凭证上的签字。
(五)稽核时必须对每笔资金的支付信息的完整、规范性进行核查,包括: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方式、资金用途、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结算方式等内容,并核定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二十六条
院领导与财务处负责人签批。经手人在报销单上粘贴原始凭证——经手人填写报销单——经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手人将报销单交报账员初审——报账员到财务处稽核。
(一)四系一部报账员在财务处稽核单据后——负责联系本系(部)的领导签字——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院长签字(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报销登记——资金支付。
(二)其他部门报账员在财务处稽核单据后——分管领导签字——院长签字(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报销登记——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支付。
(一)现金支付。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及《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支付。但院财务处单日提取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且年度内累计提取现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经费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发生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对经费支出实施财务监督,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贯彻财务规章制度情况负监督责任,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监察室负责经费支出内部审计监督,对学院各项支出及财务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应定期对重大项目支出、资金使用部门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纠正。
(一)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
(二)擅自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自行提高开支标准的;(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采购的;
(四)违反公务卡管理规定,大额支付现金的;(五)故意使用虚假发票报账套取资金的;
(六)经济业务不真实、经费支出与事实不相符的;(七)故意弄虚作假、巧立名目报销费用的;(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开支经费的。
有上述行为导致违反财经纪律的,由学院监察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按责任大小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5 山东水利技师学院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