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_代理词交通事故纠纷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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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所依法接受原告陆xx等五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冯xx、陈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案件的事实已经查清,现就案件的争议焦点——适用何标准赔偿的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我们的观点是该案原告各项赔偿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其理由:

1、朱xx生前住所地为xx镇xx村,该集镇是由xx社区居民委员会和xx村民委员会组成,它涵盖了xx村农村居民,它不仅仅以城镇居民为主,也包含农村居民。庭审中,原告提供的xx镇村镇建设中心出具的证明可证明:“xx镇集镇所在地为xx村”,故此应认定朱俊山生前住所地为xx镇集镇。

2、xx山生前的工程队是由一、二十个个体瓦工匠组成,他们所揽的工程大多是第三、四层甚至更低层次转包工程,真正是最底层干净活的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虽不是法律意义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但他同样承担着这些雇工的工资报酬、吃住行及安全事故的责任和风险。他们这些年常年奋斗在城市建筑工地上,吃住在工地的工棚里,为丰港、东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他们在城市中虽然没有住房或者租房,但同样是住在城市建筑工地的工棚里,他们更不像厂里上班的工人固定在某一个城市,而他们是根据工程的需要,不断的变换居住城市。今天如果A城市工程结束了,那么明天就会转换到B城市承接新的工程。有的工程是

一、两个月,有的工程是四、五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他们经常居住地并非处于稳固的状态。朱xx本人生前虽为工头,但他同样是瓦匠,从农村方面来说可算是手艺人、小老板。

就本案来讲,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仅可找到的朱xx生前部分工程承包合同和协议书,这些合同都是朱xx本人生前与他人订立,是他亲笔所签的字,真实性勿用质疑。足以证明朱xx是各项工程的承包人,工程地点是同样属于城市范畴。同样可以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而非务农收入。庭审中,原告同时向法庭提供了朱xx生前的部分记工本,该记工本由朱xx生前亲笔所写记录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的用工、考勤、及收支情况。(外行人不通过内行的人解释是不能完全看明白的。)因为这是朱xx生前记录的流水帐,是对他所承包工程中的用工、出勤情况的掌握,便于他日后对所雇人员工资报酬的计算和发放。另外,庭审中两位证人证言也同样证明了朱xx生前是工程的承包人,他们常年跟随在朱xx后面做工程,且工资是由朱xx发放的。纵观上列证据和事实,完全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证明xx生前是工头或者老板,常年工作在城市建设中,其收入来自于城市工程建设。

3.朱xx生前家庭背景。家庭成员有妻子和两个还在上大学的女儿,妻子常年患有居间盘突出,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繁重的家庭经济负担全部落在朱xx一个人的肩上,如果仅靠0.8亩的口粮田,宁满足家庭的口粮供应都不能保证,又谈何提供两个女儿上大学所需的一笔可观的费用和家庭的日常开销呢?朱xx生前虽不固定在城镇居住,但靠手艺或一技之长在城镇间谋生获得稳定和较高的收入。故此,足以证明朱xx生前户口性质虽为农民,但并非以务农为生。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损失时,应当综合朱xx服务处所、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考虑。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朱xx家庭因朱xx的死亡,必然影响朱xx家庭的共同消费水平及家庭积累,其家庭可预期的未来收入势必也随之减少。

所以,在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时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故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在该起事故中共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有一人是城镇居民。故此,同一事由造成多人人身损害赔偿的,在适用赔偿标准时应当“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赔偿,适用同一标准进行赔偿。

5、被告冯xx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庭审中提供的《租赁协议》涉嫌伪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存疑。庭审中原告方已向法庭提出文检申请。同时我方保留向相关部门提出取消对陈xx取保候审的申请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口流动频繁,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到城镇务工的情况屡见不鲜,城市化进程加速,在判断“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时,应突破户籍的局限。如果在确认“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时,忽视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家庭消费性支出等因素,则必然导致不公正与不合理。在本案中,朱xx生前户口性质虽为农村户口,但应充分考虑到其生前系在城市中所从事的建筑工程建设,并非以务农为生这一事实,其虽仅住在城市建筑工地的工棚里,但在广义上同样属于城市范围,因此其居住地和主要收人来源地均在城镇,故确定死亡赔偿金时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原告代理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蔡如华

201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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