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遗失问题_票据的遗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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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遗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发票丢失,应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遗失的:《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止付。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对各种不同票据的挂失止付作了规定:
1、持票人遗失现金银行汇票时,可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示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的是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1 个月,确未被冒领的,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2、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但遗失的不定额本票在付款期满后1 个月,确未被冒领的,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3、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定额支票不记名,不挂失。
《票据法》还规定了另外的补救办法: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个月内,或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示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报者,则权利失效,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 0 日。公示催告期,票据不能承兑、贴现、转让。公示催告程序在申请人申请下开始,在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终结。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这种判决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持有票据的人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而丧失票据的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票据中全部票面金额。《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