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流程_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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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一、归集业务办理流程
1.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申请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时间: 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⑵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表格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建行、工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业务处理:
单位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可到建行、工行支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有关表格,下同)等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建行或工行支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登记 申请范围:发生分立的单位。
申请时间: 自发生分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单位分立或转制的批文。⑵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三)(表格可到市公积金中心、建行、工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业务处理:
单位自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可到建行、工行支行领取或者从本网下载有关表格,下同)等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建行或工行支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变更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因为办公地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的。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⑶ 迁址或其他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原开户银行办理转出手续,并到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手续。
同一银行网点间转移的,无须改变单位账号和个人账号;不同银行间转移的,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表二)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的上述材料到原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再到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4.单位名称变更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时需要变更登记的。申请时间:自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等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⑵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⑶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5.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需要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申请时间:自发生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工商等部门核发的注销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撤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⑵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销户登记表》。⑶ 开户银行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业务处理:
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单位发生合并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接收单位,被合并的单位办理销户手续。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6.住房公积金每月汇缴
申请条件:(1)单位每月为职工按时汇储其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每年调整一次。(2)单位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变动情况,需要进行每月汇缴的。(3)单位连续汇缴数月或几年的,按正常汇缴手续办理。
申请时间: 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当月无变化的,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当月有职工新开户、销户、封存、启封、调入、调出等情况的,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⑵ 转账支票或现金。业务处理:
单位每月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变动情况,调整月缴存额,并持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7.住房公积金补缴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少缴或漏缴的单位和职工,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应由单位办理,即单位收取个人应缴部分加上单位应缴部分一起办理补缴;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由单位统一办理,则由单位和个人分别办理补缴手续。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单位出具的补缴证明,写明补缴原因、补缴起止月份、每月补缴额和补缴总金额等情况,并由职工和单位分别签名或者盖章。⑵ 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⑶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⑷ 转账支票或现金。业务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8.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①单位经济效益较差,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②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③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降低为零。
(2)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①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但按现有文件规定的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市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③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告;
(2)《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时间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
(2)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
(3)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
四、业务办理(1)单位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2)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的,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9.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申请条件: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单位必须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申请时间:每年4月至6月。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若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须提供经审核的《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2)填妥的《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情况申报表》、《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
业务处理:
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调整手续,经审核同意后,自7月1日起按核定后的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人数较多,单位需提供符合银行格式要求的职工新汇缴额数据通过磁盘交给银行,由银行进行新汇储额批量调整。
10.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1、申请条件(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2)职工因停薪留职、长期病假、旷工、下岗失业且没有找到新单位、被判刑劳教、出国留学等原因,与单位只中断工资关系保留劳动关系的,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的。
2、申请人
发生上述情形的职工所在单位。
3、申请时间
终止劳动关系或中断工资关系后30日内。
4、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封存原因证明材料,即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职工被判刑、劳教的,提供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其他情形的,提供有关证明的复印件。
5、业务办理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开户银行办理封存手续。
1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1、申请条件
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
2、申请人
需要将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的职工
3、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 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⑷ 转入单位(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及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
⑸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
4、业务办理
调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上述材料到本单位开户银行(转出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调入单位凭转出行的转移通知书,到本单位开户银行(转入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手续。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在同一银行之间转移无须为转入职工开设新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在不同银行之间转移的,调入单位到开户银行为该职工开设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调出单位办理了资金转出手续,然后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1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3)已关闭、注销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申请时间: 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政府或上级主管等有关部门准予变更或者终止的批文(或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业务处理:
单位在提供上述资料后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13.集中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申请条件:集中封存的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集中封存户”中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提供:①由接收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转出申请表》;② 单位的接收证明(盖单位公章的接收证明或劳动合同);③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⑵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除了需要提供上述“集中封存户”中职工办理转出手续的三份材料外,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业务处理:
职工持上述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14.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申请条件:职工符合《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 提取证明材料(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一览表》)。⑶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业务处理:
职工本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审核和取款手续。
15.集中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申请条件: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⑵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业务处理:
职工持上述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16、符合集中封存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管理
1、申请条件:符合集中封存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情况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又不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封存在原单位。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挂在原单位名下转入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管理,原单位名称后增加“集中封存户”字样。单位办理此项业务时,需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政府或上级主管等有关部门准予变更或者终止的批文(或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
2、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业务处理:
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17、已关闭、注销且未办理集中封存的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的管理
由公积金中心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