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保卫处_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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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北京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治安秩序,建设和谐校园,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是,在校党委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职能部门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各部门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
第三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贯彻“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提高认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真抓实干,常抓不懈。
第四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学齐抓共管,办事机构具体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是:师生员工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不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火灾、交通伤亡等治安灾害事故,一般案件、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校园治安秩序良好,师生员工有安全感。
第六条
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逐级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
每年年初学校主管领导代表学校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各部门各单位签订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应当向所属下级单位逐级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主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各部门、各单位相应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主要党政正副职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若干。
第八条
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根据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研究部署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完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治安综合治理逐级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对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奖惩和组织经验交流。
第九条 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对各单位落实校综治委工作部署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提出工作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二)负责起草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简报,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具体落实有关会议。
(三)了解掌握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各单位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工作计划情况向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安全法制教育活动。
(五)负责组织全校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防范漏洞和协助当地政府整治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六)负责协助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处理有关违法犯罪案件。
(七)指导各单位民事调解工作和对重点人的帮教及监管工作。
(八)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督促检查各单位流动人口的使用和教育管理情况。
(九)负责落实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终总结、考核、评比、表彰、奖惩和经验交流活动的具体工作。
(十)负责提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预算,掌握使用治安综合治理专项费用。
(十一)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文件的收发、保管、建档和有关来信来访工作。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在校党委及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不断推动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学校与本单位签订的责任书的要求,逐级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岗位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三)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做好治安防范、防火安全、交通安全、危险品管理、保密、流动人口管理、大型活动保卫等工作,努力实现本单位安全无事故。
(四)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安全规章制度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尤其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寒暑假前后以及特殊时期,要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和信息反馈工作。
(六)定期对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思想动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防范突发事件和不安定事端发生。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七)积极配合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八)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监管对象和其他重点人的帮教和监管工作。
(九)做好本单位人员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工作。
第三章 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严厉打击校园违法犯罪活动。学校保卫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是严厉查处偷盗、抢劫、持械斗殴、故意伤害等严重扰乱校园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产的案件。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对学生和教职工的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行为按校纪予以严肃处理。广大师生员工都有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治安防范工作。保卫部门要加强门卫巡逻,控制校外闲杂人员和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充分发挥技术防范系统的作用,加强校园、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各单位对所辖各区域、各重点部位应做好值班巡查工作,做到“看好自己的门”;各单位对重点要害部位应当采取“三铁一器”(防盗门、铁护窗、铁质柜、报警器)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第十三条 广泛深入地开展政治思想、道德法制和安全知识及自我防范的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利用标语、广播、电视、校报、校园网、橱窗等媒体和举办讲座、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知识答题和发放治安情况通报、安全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经常组织开展以防火防盗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维护稳定意识、安全意识和道德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卫部、宣传部、学生处、工会、团委、学生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自身优势,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宣传教育的合力;各学院和其他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积极主动地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尤其对贵重仪器设备、重要档案资料、现金票证、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品、大型活动、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和实验室、财务室、物资储存室(库)、食堂、礼堂、演播厅、教学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公寓等场所加强管理,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要害部位要建立保卫档案;各类大型活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与被雇(聘)人员签订责任书,建立工作档案,做到人数清、情况明。
第十五条 加强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学生社团以及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的作用,积极参与治安管理工作;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责任和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师生员工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单位的矛盾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要充分发挥信访、人民调解等组织在调解纠纷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比、奖惩
第十八条 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定期进行考核、验收,年终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和奖惩。
各部门各单位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及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和相关材料报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各单位的总结和先进事迹材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单位工作情况,组织考核和评定,报经校党委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
组织评比和表彰奖励一般每年一次;对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事迹的可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发生重特大案件或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推荐参加朝阳地区、北京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条 按照“一票否决”的要求,对年度内治安长期混乱或发生有影响的重大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重大刑事案件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取消其评选资格。被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一票否决的干部和责任人,在本单位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当年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严重失职而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甚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之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基层。
(三)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健全,并能发挥应有作用。
(四)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做到人人皆知或张贴上墙。
(五)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六)利用各种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教育面达到80%以上,教育效果良好。
(七)对本单位辖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解决。
(八)了解掌握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定因素及时疏通引导和及时上报。
(九)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十)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当年内未发生有影响的政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和失泄密事件,一般案件和事故不超标。
第二十三条 评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条件
(一)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二)在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管理、民事调解、安置帮教、保密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三)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四)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六)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第二十四条 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形
(一)由于责任、措施不落实,致使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火灾、交通责任事故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对内部矛盾和纠纷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四)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置之不理的;
(五)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为维护学校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壮烈牺牲的,由学校申报烈士称号或按因公处理。本校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误工的,视同出勤,负伤致残的,按因公负伤致残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校所属的各部、处、院、所、馆、室、社、中心、公司及师生员工,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驻本校的外属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学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本单位秩序良好和稳定。
第二十八条 驻本校外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承包经营者,均需与本校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并履行责任书中规定的职责,按属地管理的要求“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对内部长期混乱或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治安秩序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责令解除合同,限期离校,问题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制定的《北京广播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