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院长形势任务党课讲义_形势任务教育党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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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故意损害的性质】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主要是医疗过失。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由医疗机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损害】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对患者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损害,包括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和未尽告知义务未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两种情形。

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医疗机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未尽相应的告知批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水平的确定】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确定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医疗过失,判断当时的医疗水平,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推定医疗过失的性质】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院即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得主张推翻该过错推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患者的损害有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产品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缺陷医疗产品之外的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医疗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追究】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医疗产品致人损害】

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提供病历资料的主观性资料和客观性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患者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不仅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还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未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供义务,应当适用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患者隐私权的全面保护】

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窥视、接触患者的身体,也不得将患者作为教学工具;未经患者同意,与诊疗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门诊就诊室、检查室、手术室、住院病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窥视、干涉患者的私人活动,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不必要检查的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或者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或最佳治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3年下半年医疗纠纷通报

叶朝青医疗纠纷简介

一、诊疗经过:患者叶朝青,男,66岁,于2013年6月6日15时入我院精神科,入院查体:血压140/90mmHg,B超、心电图检查结果无异常,CT检查示老年脑,入院诊断:

1、精分症;

2、高血压。入院后按抗精分症治疗,并与家人沟通交待病情,6月10日上午8时许查房时发现病人不能唤醒,测血压110/90,心率正常,考虑为服药后睡眠,嘱密切观察病情,10时15分请内科急诊科会诊,突发血压下降,呼吸停止,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医疗纠纷小组讨论,考虑病人肥胖,有高血压史,可能为脑干出血死亡。

二、工作中的缺陷与不足

1、接诊医生跨科知识不熟悉,对病情估计不足,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2、患者有病情变化时医生未及时通知其家属并进行沟通。

三、整改措施

1、患者有多种疾病时应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2、患者有病情变化时医生要及时通知其家属,同时与病人家属做好沟通工作;

3、对高危因素要有前瞻性评估并采取相关措施(肥胖与高血压)。吴娇安医疗纠纷简介

一、诊疗经过

患者吴娇安,女,76岁,因4天前着凉出现咳嗽、咳白粘痰,无畏寒发热。于2013年10月26日以“肺部感染、糖尿病、高血压”收入院,既往有高血压病、糖尿病史。入院后查体:血压88/52mmHg,神清,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散在性干罗音,心律齐,有早搏,右足已手术切除。入院未查电解质,予对症治疗,第二天患者症状稍缓解,清晨进食稀粥少量,无发热,无咯血,9时急查血糖高于30mmol/l,下病重,于10时35分给以胰岛素静点,10时45分患者陪护人员诉病人情况不好,护士嘱护工多注意观察,11时许病人家人发现病人无呼吸心跳,查体发现病人呼吸心跳停止,面色紫绀,双瞳孔固定,行胸外心脏按压、肾上腺素及尼可刹米静注、电得律等措施病人始终未恢复自主呼吸心跳宣布死亡。

二、工作中的缺陷与不足

1、病人入院时已经处于感染性休克,病情危重,医生没有下病危。

2、接诊医生对病情估计不足,和病人家属沟通不足。

3、护士观察病情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

三、整改措施

1、遇急、危重症患者或是低年资医生当班时需及时请上级医生会诊。

2、重症病人及时下达病危通知书,并与病人家属做好沟通。

3、护士要及时巡视病房,仔细观察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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