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宏方案_云南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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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院校,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政法机关得以正确贯彻执行,促进政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发展。按照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的要求,结合我州政法工作实际,现出台《中共德宏州委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请各级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德宏州委 2010年3月18日
中共德宏州委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政法机关得以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体现司法公正,促进政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发„2005‟15号)、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政法„1998‟8号)及省、州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工作及其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德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活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政法的原则。在执法活动中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执法监督的原则。不代替政法部门具体办案,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三)坚持服务党的工作大局的原则。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法律统一起来,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四)坚持全面指导与个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发挥执法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
(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推动严格执法,确保司法公正。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成立中共德宏州委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州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及州级政法各部门的相关领导组成。
第四条 州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承担中共德宏州委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处理执法监督日常工作及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组织专题执法调研,总结推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先进经验。
第五条 组建“执法监督员”队伍。“执法监督员”采取专兼职相结合,主要从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州纪委和州级政法部门中熟悉政法工作或从事法律专业职务人员中选聘,执法监督员由州委聘任,颁发聘书和“执法监督员证”,每届聘期为两年。执法监督员聘任期满或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离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共德宏州委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州委决定进行调整。对不能正确行使监督职责的应按程序予以解聘。
第六条 执法监督员在州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全州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全州各级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
(三)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全州政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实事求是地对全州政法机关执法工作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八条 执法监督员和执法监督干部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纪律规定。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不得擅自泄露、扩散群众检举、揭发和控告材料及相关情况;不得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得擅自向媒体提供宣传报道素材。
(二)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得越权批办、催办案件或干预政法部门依法办案;不得瞒案、压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谋取利益。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九条 执法活动监督检查。组织执法监督员对全州各级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执法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明查暗访。通过明查政法部门有关执法情况统计报表、工作台帐、办案记录(含影像资料)等,了解工作情况;或进行暗访,了解政法部门执法工作实际效果。
(二)进行社会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随机访问等形式,征求群众对政法部门执法工作的意见。每年委托统计部门对州级政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一次民意测评,了解社会各界对政法部门执法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向有关政法部门反馈意见,指出发现的问题。对问题较为严重需查纠的,提出解决问题、查究责任的建议,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处理。评查处理重点是越级访、重复访、跨部门访和赴省进京非正常访的涉法涉诉案件。在评查处理过程中如需调卷审查,涉案政法部门应积极配合。
评查分为二类:
(一)内部评查。一般信访案件由政法各部门自行组织评查处理。
(二)公开评查。公开评查的基本方法是组织公开听证,对非正常访案件,由州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根据案情进行筛选,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立项,组织执法监督员、涉案政法部门、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相关人员、涉案律师、当事人、记者等进行公开听证,通过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办案过程、公开处理结果,让社会各界评判上访人诉求是否合理,政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是否公正。
评查中发现案件有问题的,如属于执法工作范围,交由政法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责成涉案部门进行责任倒查,督查组督促解决问题到位、查究责任到位。案件办结后,可组织案件回访组,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在此基础上,提出是否结案的意见。对评查中发现带有倾向性的执法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治理。
第十一条 案件交办督办。交办督办案件的范围主要是:
(一)上级党委政法委、本级党委交办的案件。
(二)本级政法部门、本级有关部门、下级政法委提请督办的重要案件。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重点案件。
(四)政法干警涉嫌违法犯罪的重点案件。
(五)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交办督办的其他案件。办案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下列交办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审批。由州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立项。
(二)统一交办。对经审批立项的交办督办案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部门。
(三)办案督导。对交办督办案件,要提出工作要求,规定办理时限。对久拖不办、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派员实地督导。
(四)审核把关。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交办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看问题是否得以解决、错误是否得到纠正、责任是否进行查究、案件当事人是否满意,并针对不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案件协调。协调案件的范围是:
(一)上级或同级党委交办、上级党委政法委交办的案件。
(二)同级政法部门、同级有关部门、下级党委政法委提请协调的案件。
(三)政法委员会认为应当协调的案件。
经协调取得共识的案件,应形成文件下发相关部门执行,经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由有关政法部门分别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协调案件形成的文件资料不作为定案依据,不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 执法质量评查。
(一)每年年底组织执法监督员对州级政法各部门的执法办案质量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特别是执法公开、执法责任、执法监督等方面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情况。特别是信访率、息诉罢访率、重点案件公开听证、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况。
3、贯彻党的重要执法政策情况。包括刑事政策、社会管理政策等方面的情况。
4、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包括工作部署、措施落实、社会效果、实现预期目标等情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执法监督员对州级政法各部门已办结案件可进行随机评查。评查重点为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公正、法律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发现有倾向性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进行执法监督工作过程中,政法各部门及政法干警应当主动和自觉接受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报请州委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理:
(一)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向组织、纪检部门通报,并视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二)发现对办案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得力、问题解决不彻底应当受到纪律查究的,及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查究责任。
(三)对办案过程中发现具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
(四)州级政法各部门处理本系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结束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州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备案。州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如发现案件处理不当的,应向涉案政法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根据开展执法活动监督检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处理、案件交办督办、案件协调、执法质量评查等工作,每年组织执法监督员对州级政法各部门进行一次执法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评定结果作为对政法各部门评优、奖惩的依据,作为对政法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依据,与部门政治荣誉、个人职务调整、职级升降紧密挂钩。
第十六条 在协管考察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和考评工作业绩时,政工部门应征求执法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党委政法委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执法监督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报州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委政法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委政法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3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