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号令贯彻意见正文_指导意见正文1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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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文件
苏交运[2006]43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
现将《关于贯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意见
(江苏省交通厅印章)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旅客 运输 管理 通知
抄 送:交通部公路司,各市运管处,各县(市)运管处(所)江苏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6年9月29日
关于贯彻《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和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客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
(一)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要根据《客规》第十七条一款规定,加强客运市场调查, 做好相关客运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通过江苏运输信息网或其他相关业务网站,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一次以上客运市场供求状况信息。
(二)客运市场信息发布的职责范围
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应按照许可权限,以汽车客运站售票和随车售票数据为基础,分别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市场供求信息。省级运管机构负责发布省、市际班车、包车、旅游客运和线路运力发展计划信息;市级运管机构负责发布县际班车、包车、旅游客运和线路运力发展计划信息;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发布县内班车(含农公)、包车、旅游客运和线路运力发展计划信息。全省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及时向运管机构提供发送量(售票数)等相关资料。
(三)客运市场信息发布的内容
1、班车客运(含定线旅游客运):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班线的车辆数、座位数以及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省际班线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包括江苏至沪、浙、鲁、豫、皖;市际班线包括苏南、苏中、苏北之间流向和流量;县际、县内班线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由各市、县运管机构确定。
2、包车客运(含非定线旅游客运):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包车的车辆数、座位数等。
3、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业户数、车辆数和座位数;本年度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发展计划。
二、客运许可中的有关事项
运管机构在审查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时,应严格执行《客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
1、申请业户提供的身份证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客车技术等级证书、等级评定证明等,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同时加盖申请人的签章存档。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申请从事班线经营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包括守法经营、安全驾驶、文明诚信、车容车貌、公共卫生等方面。
(二)关于投入车辆及承诺书
1、运管机构在客运经营许可中,当申请人具备其他许可条件时,若申请人已购置或现有车辆达到所经营项目或种类规定的最低数量及要求的,按实际车辆数量及要求许可;申请人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其承诺的车辆只需为申请所经营项目或种类规定的最低车辆数量及要求,被许可人实际购置车辆数达到所经营项目或种类规定的最低车辆数量及要求的,方可配发《道路运输证》。
2、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依法告知被许可人逾期未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
3、被许可人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180天内,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承诺落实车辆,并投入营运,逾期不投入营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三)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有关要求
1、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根据《客规》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运管机构申请,许可后,向子公司注册地运管机构报备。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需要按照母体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还应向注册地运管机构提供母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经营者应向设立地运管机构报备,其材料包括: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文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驾驶人员、营运车辆的相关证书(证明)及其复印件。分公司从事班车客运的,除报备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报备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以及线路和站点方案。
(2)设立地运管机构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报备材料进行核实,材料齐全的,发放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加盖分支机构专用章。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等手续。
(3)设立地运管机构凭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经营者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3、上述规定适用于外省经营者在我省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以及本省经营者跨市、市内跨县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四)许可文书的使用
各级运管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许可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规范使用下列文书: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文书(见附件2);
2、新增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文书(见附件3);
3、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文书(见附件4);
4、新增旅游客运运力经营许可文书(见附件5);
5、客运班线变更经营许可文书(见附件6)。
三、非定线旅游客运的相关政策措施
(一)为促进旅游客运市场健康有序,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新增非定线旅游客运运力的,应当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确定新增运力额度,并实行运输服务质量为主要评价标准的招投标制度。凡新增的旅游客运车辆均应安装使用GPS。
(二)《客规》规定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20辆以上、600个以上客位的中高级营运客车。对已经许可从事省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但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鼓励经营者通过股份制合作、兼并等方式达到规定的经营条件,也可通过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增加运力方式达到规定的经营条件。
(三)在2006年11月底前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可申请从省际包车客运变更为省内包车客运,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变更许可;未申请变更的,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未达到规定经营条件的,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四、客运标志牌管理
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客运标志牌的制作与管理由具有相应许可权限的运管机构负责。
(一)班车客运标志牌
1、班车客运标志牌为磨砂铝质材料,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四种,以及大型客车使用和中小型客车使用两种规格。省、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编号为“苏运班字XXXXX号”,“XXXXX”为阿拉伯数字,前两位数为市别号,后三位数为流水号。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参照此方式编号。班车客运标志牌应当按规定粘贴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方为有效。
2、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具有相应经营许可权限的运管机构负责发放。发放时应以运政在线客运业户的车辆及线路数据为准,与从事班车客运的车辆相对应。班车客运标志牌换发中,对超过规定时间未经营或停运的标志牌,以及多余的标志牌,一并进行清理收缴。
3、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的,经营者应凭《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申请补发表》(见附件7)向牌证核发机构申领补办。经营者假报遗失损坏牌证经查实的,牌证核发机构应当取消原同意补办的决定。
(二)包车客运标志牌
1、包车客运标志牌为铜版纸质材料,分为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省内旅游客运标志牌(样式见附件8)三种,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又分为市际、县际和县内三种。根据《客规》规定,省际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使用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其正面加印起始地名称,定车使用。省际、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结合我省实际,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使用省内旅游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三个月。
2、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县际、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车籍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核发;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省内旅游客运标志牌,由市级运管机构凭《江苏省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使用登记台帐》(见附件9)及电子表格,向省级运管机构领取后逐级核发。原经省级运管机构核准的从事“省际旅游”经营的客运车辆,可以使用省内旅游客运标志牌。
3、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使用要记录在册(登记台帐与附件9同),方便查询管理。经营者凭包车合同(或包车票)或旅游合同(或旅游客票)和上一运次标志牌向车籍地运管机构申领。
4、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时应持有包车合同或包车票。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向回程客源所在地运管机构提供回程包车合同或包车票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
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时应持有旅游合同或旅游客票,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招揽“旅游合同或旅游客票”以外的旅客,不得异地驻点经营,违者按《客规》有关规定处理。
5、各级运管机构要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管理,严格包车标志牌发放制度,建立旅游客运车辆数据库。要加大运政稽查力度,全省统一使用运政稽查系统,实施“在线稽查”。对发现旅游客运经营业户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标志牌。
(三)临时客运标志牌
1、临时客运标志牌为铜版纸质材料,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四种。临时客运标志牌的使用范围分为A、B、C三类。A类—春运、其它节假日期间开行的加班车,B类—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开行的接驳车或顶班车,C类—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等待领取的。
2、临时客运标志牌的有效期。省际A类、省际B类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省际C类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超过30日;
市际A类临时客运标志牌在春运和其他节假日有效期分别不超过40天和15天,市际B类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市际C类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超过30日;
县际、县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由市级运管机构确定。
3、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A类和B类省、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核发,A类和B类县际、县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分别由市级、县级运管机构确定核发机构,C类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具有相应班车客运经营许可权限的运管机构核发。临时客运标志牌只能发放给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客运车辆。发放临时客运标志牌时,应将标志牌编号、经营者名称、车牌号码等信息登记造册(见附件10),已经使用过期的标志牌应当及时收回。
4、大、中专院校放假和开学,“清明”、中秋等传统节日,需要省、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加班的,由市级运管机构统一造册向省级运管机构领取。
5、使用临时客运标志牌营运的客运车辆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使用A类、B类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除接受政府指令或超载驳客的车辆外,还应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或结算单;使用C类临时客运标志牌时,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五、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及其延续
(一)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原行政审批取得的客运班线,应按《江苏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其中: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通过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取得的客运班线,按照许可决定确定的经营期限执行。
(二)经营期限的延续。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原许可机构应当依据《客规》有关规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予许可的,通过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六、客运站管理
(一)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在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汽车客运站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客运站经营”。
(二)客运站类别和站级验收。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客运站按规模分为等级站、简易站和招呼站三类。其中等级站站级又分为一、二、三、四、五级。其站级验收程序为:
1、客运站经营者向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改(扩)建的客运站由客运站经营者提出升级验收申请。申请人填写省交通厅运管局监制的《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表》(附件11)。
2、一、二级客运站站级由县、市级运管机构初审,省级运管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站级验收证明;三级客运站由市级运管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站级验收证明;
四、五级客运站站级由所在地运管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站级验收证明。
3、三、四、五级客运站站级应由验收机构向省级运管机构备案。
(三)客运站及班车进站管理。
1、运管机构对本辖区的客运站进站营运客车初始进站进行核对记录,并发放进站证。进站凭证由客运站所在地运管机构制发,并负责考核。对擅自停班或不进站经营的,由运管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罚;一年内违法经营超过规定次数的,按照《江苏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约定,取消其班线经营权,收回相关营运牌证。
2、客运站经营者应在符合本客运站核定经营范围的前提下,接纳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不得接纳未经许可的车辆进站经营。
3、运管机构应按规定督促检查客运站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营运车辆报班制度、危险品检查制度、出站车辆逐车检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