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程序审阅_劳动纪律自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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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人事科
项 目:制度
关于职工请假管理程序及规定
为加强医院劳动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工请假程序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管理
职工患病不能坚持工作者,须开具诊断书,本人填写请假条。
1、病假10天以内的,须凭区级(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科室领导同意,医务科批准,人事科备案;
2、病假10天以上的,须凭市级(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科室领导同意,主管院长批准,人事科备案;
3、请病假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如特殊情况,需经医院人力资源组织机构成员共同讨论同意,人事科备案;
4、职工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本人提出申请或出具康复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继续请病假,则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备注:
1、调入医院连续工作不满一年即请病假(连续一个月间断两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工资、津贴,并停止一切福利待遇。
2、职工在外地发生急诊医疗急诊期内可凭就诊医院急诊诊断证明请急诊假。
3、职工因病到外地进行诊疗,需凭本地市级(三级)以上医院
转诊手续请病假,原则上不超过三天,最多一周,如需在外地市级(三级)以上医院住院诊疗,出院须凭住院诊疗诊断证明补齐请假手续。出院后需继续修养,两周内可凭住院医院出院诊断证明请病假,两周以上需凭本地市级(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4、请病假凭医院诊断证明,一般疾病一次不超过一周有效,特殊危重疾病一次不超过两周有效,超过按上限处理。
5、非急诊疾病和需住院诊疗疾病,外地医院诊断证明无效。
二、事假管理
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原则上:一般原因不准请事假,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权限。
1、3天以内(含3天)的,经本人填写请假条,科室负责人批准,人事科备案。
2、3天以上~7天以下(含7天)的,经本人填写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医务科或护理部批准,人事科备案。
3、7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送主管院长批准,人事科备案。
4、原则上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如特殊情况,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送主管院长,经医院人力资源组织机构成员共同讨论同意,人事科备案。
5、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经本人填写请假条,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主管院长批准,人事科备案,以便安排工作。
6、职能科室人员请事假,经本人填写请假条,主管院长批准,人事科备案,以便安排工作。
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凡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或预期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产假管理
职工休产假时,需开具医院诊断证明并填写请假条,由科室负责上报到人事科备案。
四、丧假管理
职工休丧假时,由科室负责填写请假条,上报到人事科备案。
五、婚假管理
职工休婚假时,由科室负责填写请假条,上报到人事科备案。
六、探亲假管理
职工休探亲假时,由科室掌握第一手材料,审核是否符合休假标准,并负责填写请假条,上报到人事科备案。
七、进修学习管理
职工外出进修学习,需提交进修学习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人事科备案。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各科室在考勤制度执行过程中,科室领导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如有违反规定,将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