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方案_安徽电网峰谷分时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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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依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商[2011]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1、实施范围
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电按自愿申请的原则实施;
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不含中小化肥企业);
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电热锅炉及冰(水)蓄冷空调; 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
2、时段划分
我省分时电价划分的时段: 居民采用两段制:
平段:8:00—22:00共14小时; 谷段:22:00—次日8:00共10小时。其它用电客户采用三时段:
高峰:9:00—12:00,17:00—22:00,共8小时;
平段:8:00—9:00,12:00—17:00,22:00—23:00,共7小时; 低谷:23:00—次日8:00,共9小时。
3、峰谷分时浮动幅度
居民客户生活用电采用两段制电价,即平段用电价格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3元;低谷电价在原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25元。
归并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原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分时电价。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用电、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客户,峰谷分时浮动幅度: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5%,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41%。每年7、8、9月的高峰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5%。
按照国家规定,电价中的政府性基金、附加不参加峰谷浮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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