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省委机关和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_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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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省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团省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采购、审批、使用、移交、报废等各项工作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团省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界定

团省委机关固定资产是指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主要包括三方面的物品:一是通过政府统一采购的物品;二是各部门自行购买的物品;三是社会各界赠送的物品。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团省委机关的所有固定资产均属团省委所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监督,分配给部门的只是使用权和保管权,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添置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各部门从所辖的社团经费中购买或争取社会支持;

(二)需要办公室统一采购的,其程序为:

1、对所需购买物品提交书面报告,呈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审批;

2、凡是一次性购买物品在5000元以下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到10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0元以上的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3、报告审批后递交办公室采购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一)凡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再由使用部门签领。凡部门自行购买和争取社会赠送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二)各部门所有的固定资产必须落实好使用人和保管人,负责日常的使用管理;

(三)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维修,原则上由部门自行负责;

(四)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固定资产的移交

(一)部门更换使用人或保管人,由本部门负责人监督移交,履行有关移交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部门负责人变动,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负责监督离任前履行移交手续,并向团省委党组提交移交报告。

(三)部门因工作需要更换固定资产的,须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对更换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筹处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废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因使用期限到期或不能使用,需要报废的,由部门向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

(二)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联合核定,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申请报废;

(三)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核销。第八条,每一年年底,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组织专人,对机关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核查。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团省委机关各部门和省青少年研究中心。

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团省委办公室。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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