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获准出境探亲期间可否办理退(推荐)_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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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退函(1992)1号 【发布日期】1992-04-25 【生效日期】1992-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获准出境探亲期间可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1992年4月25日人退函(1992)1号)
北京市人事局:
你局京人退(1992)第2号请示收悉。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获准出境探亲期间可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出境探亲,在假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于在假期内在境外取得所在地定居权或虽未取得定居权、因重病本人确不能返回办理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或病历证明,委托境内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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