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撤销》办事指南[推荐]_民办培训机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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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撤销》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1. 本核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学校。其中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举办职业培训学校核全省各地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院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2. 已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办学校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三)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人及电话等);
2、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关申请表》一式一份;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任、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核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5、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7、教学设备清单。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备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
(三)和
(四)1、4、5、6、7、项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撤消”资料: 1。撤消报告(董事会决议;教职员工、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可行性处理方案);
2。审计结果。
三、办理时限
申请筹建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
(二)审核。经初审,符合办学条件的,在40日内组织或委托专家(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照学校(学院)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
(三)批准、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四、收费标准
代省劳动保障厅收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证书工本费:(40元/套)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
六、领件须知 当事人请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资料。
七、受理部门 培训处
地
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
编:510600
咨询电话:87654780
(服务窗口)
83335248
(业务办公室)监督电话:87656283 83318367
网址:http://www.daodoc.com/serv(服务窗口)
http://www.daodoc.com(业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