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排污申报填报说明简易版_企业排污申报填报培训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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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废气、固废、噪声的所有排污者,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的一种法律制度。

排污申报的特点:

1、全面性

首先是范围全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必须依法申报登记。其次是申报登记的内容全面。排污者必须把其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污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项内容进行全面申报。

2、统一性

首先是管理部门的统一,环境监察机构是排污申报登记的管理机构;第二是审核方法和程序的统一,全国使用统一的申报、审核、核定的方法和程序;第三是数据统一,排污申报登记是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的基础数据依据。

3、规范性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要按全国统一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固体废物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规范要求填写;排污申报登记数据的录入要使用全国统一的电脑软件。

4、真实性

法律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5、确认性

排污者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有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和申报单位盖章。排污单位经环境监察部门登记注册,其《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就被确认,并作为环保部门的执法依据。环保部门在平常的现场检查发现排污者申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改变,排污者又没有及时向环保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排污者将承担“谎报”的法律责任。对属淘汰或未执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违法排污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6、基础性

排污申报登记真实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全面情况,它是一种事实依据,因此排污申报登记是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基础。

7、强制性

法律规定一切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据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自己的一切排污情况。法律还规定排污者必须如实申报,不得谎报或拒报。排污者必须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拒报或谎报的,将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并被责令限期改正。排污申报的类型:

1、正常申报。

一般排污者必须在每年的1月 15日前,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如实申报正常生产和作业下的排污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应根据上年核定的数据填报。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新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运行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2、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运行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3、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所在环境监察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4、变更申报

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属突发性重大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并说明变更原因,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30天申报。希望大家记住有关时间的规定及时申报,以免造成工作的被动。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申报登记表(简表)填报技术说明

封面

[

1、申报年度]:统一填写2010年,因为排污申报采取的是预报制,根据排污者2009年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相关情况来预计在未来的一年里生产、经营没有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的排污情况。

[

3、行政区划代码]: 衡山县:430423

表1-1 [

2、中心经度

3、中心纬度]:

在“地球在线——卫星地图”网站上查找,http://www.daodoc.com/ [

13、企业规模]:

1:特大型; 2:大型一档;3:大型二档;4:中一型; 5:中二型; 6:小型; 7:其它

[

14、单位类别]:

1:县以上工业企业; 2:县以上非工业企业;

3、事业单位;

4:乡镇街道工业企业; 5:乡镇街道非工业企业; 6:部队; 7:其他。

[

15、登记注册类型]: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00 外商投资企业 400 个体经营;500 其他 [

16、隶属关系] 1:中央; 2:省; 4:市、地区; 5:县; 6:街道、镇、乡; 7:居民、村民委员会; 9:其他

[

17、行业类别]:查《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

表1-2 [

9、功能区类别与代码]: 1: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4: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6:排入城市管网并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

11、废水排放去向及代码]: B: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C: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 E: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F:直接污灌农田; G:进入地渗或蒸发地; H:进入其它单位; K:其它

[

12、水体名称]:湘江、涓水、水库灌溉渠系等。[

13、污染物排放规律] 1:稳定连续排放;

2、周期性连续排放;

3:不规律连续排放; 4:有规律间断排放; 5:不规律间断排放。[

14、执行标准类别] 按照排放去向,对照相应的水质标准确定。

[

18、污染物排放量]  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废水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浓度×污水排放量×10-3 例:某企业的09年废水排放量为10万吨。09年生产10个月,该企业的监测数据显示COD(化学需氧量):104mg/L、氨氮:2.5mg/L,计算COD和氨氮的排放量。

COD的排放量:100000吨×104mg/L ×10-3=10400千克 氨氮的排放量:100000吨×2.5mg/L ×10-3=25千克

表1-3 [

10、空气功能区类别]: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3:特定工业区。

[

11、是否两控区]:两控区是指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我县属于酸雨控制区。[

24、数据来源] A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 B监督性检测 C自测 D物料衡算 E排放系数

[

25、污染物排放量]  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放量×10-2

例:某工厂09年度燃煤量为2000吨,本年正常生产10个月,环境监测报告显示烟尘浓渡为215 mg/m3,二氧化硫为630mg/m3。试计算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月排放量。

1吨标煤产生1万标/立方米废气(锅炉用煤经验值)

废气排放量:2000万标立方米

烟尘的排放量=2000× 215mg/ m3× 10-2=4300千克

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2000 ×630mg /m3× 10-2=12600千克

表2-2-5 [

4、噪声源性质名称与分类]:

11:机械性噪声;12:电磁性噪声; 13:流体动力性噪声; 14:其他噪声

21:机械性振动;22:电磁性振动; 23:流体性振动; 24:其他振动

[

5、功能区类别] 1类居住、文教机关为主区。执行标准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标准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3类工业区。执行标准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4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穿越城区的铁路主、干线区域。执行标准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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