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与依法配置枪支[版]_公务用枪与依法配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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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戴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须佩戴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戴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戴枪支必要的机要通讯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须佩戴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务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委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戴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配置猎枪的,限18岁以上公民,没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以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第三和第四条为公务用枪

3-8条属于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但刑法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是指公务用枪以外的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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