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规定_关于考勤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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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工作时间
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50
下午13:00~17:00 每周公休日2天(周六、周日),倒班人员除外。第二条 考勤范围
公司全体在岗员工,特殊员工不考勤需经总经理批准。第三条
考勤办法
一、南北厂区设立“考勤机”,员工出入公司必须刷卡,以确认其出勤情况,特殊岗位不划卡员工由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各部门设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勤管理、统计、和报表,新进员工的考勤卡办理,考勤表记录必须与考勤机记录相符,考勤表由考勤员和部门主管签字后于每月3日前报人力资源部。
三、考勤符号
出勤∨(倒班员工在考勤符号∨上标明班次)、休息Φ、换休×、病假⊕、事假△、旷工○、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公假▲、出差▽、迟到/、早退\、加班+。
第四条 加班
一、因工作需要,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需提前填报加班申请表,经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考勤员做好加班记录,加班人员按要求划卡,加班申请审批表、考勤记录、划卡记录三者缺一或者加班申请表、考勤记录和划卡记录三者不符,不予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
各类休假管理
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1、元旦(1月1日),放假1日;
2、春节(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放假3日;
3、清明节,放假1日;
4、国际劳动节(5月1日),放假1日;
5、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放假1日;
6、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放假1日;
7、国庆节(10月1、2、3日),放假3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
1、员工有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书面请假,事后请假一律无效;事假应优先用加班存休或年休假顶替,没有加班存休或年休假休完后则允许休事假。
2、当月,普通员工请事假半天由班(组)长批准,半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主管批准,4至7天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超过7天总经理批准,中层干部请事假2天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总经理批准;事假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事假按日扣发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
三、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凭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开具的休假证明和诊断、治疗、购药等收据,准予休病假。但必须于当日或次日将证明交给公司,如本人确实不能到单位可委托他人送交,病愈后请假无效。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病假7天之内基础工资照发,病假超过7天发放基础工资的60%,超过一个月发放基础工资的50%;病假按日扣发绩效工资;员工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连续休病假超过1个月,不予保留原岗位,送交人力资源部管理;病假超过3个月,需提供疾病的诊断、治疗、购药收据等全部手续,公司有权调查核实,如弄虚作假按旷工处理。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由锦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退休、退职,或解除劳动关系。
四、工伤假
1、员工因公负伤、因公致残治疗期间,经公司生产制造部和锦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按工伤假考勤。
2、因公负伤,伤愈又复发的,经公司生产制造部及定点医院、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属实的,可按工伤对待。
3、工伤医疗期由锦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超过医疗期或伤愈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标准岗薪发放。
五、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法定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增加7天,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给予路程假。员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基础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应连续休完,不能分段使用。员工休婚假须书面审批。
六、丧假
员工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丧假2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基础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
七、产假、计划生育假
1、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日;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计划生育假凭定点医院的休假证明休假。
3、产假期间及男方护理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公司停发工资;计划生育假发放基础工资,按日扣发绩效工资。
4、产假、计划生育假期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因单位原因无法安排工作,按每月500元发放生活费。
5、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婴儿一周岁内每天授乳时间为1小时。
八、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条件
(1)在公司工作期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自幼由养父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具证明证实的,可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3)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以后每四年一次;未婚员工每年一次。
2、员工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往返路程时间除外。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5)休假期间基础工资照发,按休假天数扣除绩效工资。(6)探亲假原则应一次使用,经申请由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可分二次使用,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程费。
(7)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3、探亲假的管理
(1)员工探亲,需事先提出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财务部门凭人力资源部批准手续报销往返路费,路费报销标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2)各分厂(部室)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外地调入本公司员工,应出具原单位当年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再予安排探亲。
九、带薪年休假
1、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休假天数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全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全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全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全年累计停产放假的天数超过员工应休年休假天数的;(5)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
4、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基础工资照发,按系数1发放绩效工资。
5、其他规定
(1)员工申请休年休假需提前15日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休假。
(2)员工新进公司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款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6)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不支付年休假报酬。
第六条
旷工
一、以下情形为旷工: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公司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判刑的;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6、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1天处理。
二、旷工工资待遇
旷工1天,发放基础工资60%,按日扣发绩效工资;旷工2天,取消基础工资,按日扣发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条 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假期包含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
第八条 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处罚
1、每月3日前报上月考勤(节假日提前)。每迟报一天,扣罚部门主管50元、考勤员30元,并扣罚部门考核分2分。
2、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检查各部门考勤记录,考勤划的不及时、没有考勤表、有本不记、登记不符、员工无考勤卡,有上述情况之一,每次扣罚考勤员30元。
3、报送的考勤表不按规定划考勤,考勤统计数据不准确、考勤记录不全、不准,无部门主管、考勤员签字,考勤涂抹、修改,考勤弄虚作假等,每人次扣罚部门主管50元、考勤员30元,并扣罚部门考核分2分。
4、迟到、早退每次扣罚违纪者30元。
5、生产分厂停产放假或调整、改变工作时间、工作班次必须经生产制造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违者扣罚部门主管100元,并扣罚部门考核分2分。
6、严格执行出门证制度,普通员工出公司办事必须由所在部门主管开具出门证;部门主管出厂必需由主管副总经理开具出门证;无“出门证”,每次罚款 10元。
7、员工上下班,必须划卡,因忘记带卡未划,在门卫登记,并在当日早9:00之前由部门主管出具证明,送交人力资源部考勤员备案,超过规定时间送交者将一律视为违纪,处以10元罚款;在工作时间出入公司,不划、漏划卡者,一经发现,处以10元罚款;代划卡者,一经发现处以当事人双方每人50元罚款。
8、因工作需要,在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加班的,加班部门提前申报审批,逾期后补加班审批手续的,每次处部门主管100元罚款。
9、严格执行请销假的规定,各类休假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假,休假手续不全或弄虚作假,对员工本人按旷工处理,部门主管每人次罚款100元,考勤员每人次罚款50元,并扣罚部门考核分5分。
10、所有处罚决定在公司公告。
第九条 各部门主管是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属部门员工发生违纪,部门主管负管理责任,处以双倍处罚;部门主管违纪从重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