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权分立与宪法地位_浅谈美国三权分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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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与宪法的地位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运作的基本原则如下: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斗争中发挥过

“三权分立”机制重要作用。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三个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调整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

很多政治学家相信三权分立是美国相较卓异(American exceptionalism)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约翰·金敦(John Kingdon)提出此论点,其指出三权分立为美国独特的政治结构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认为美国国内的大量利益集团均有参与权力制衡,因为其可以影响政策制定并制造更多潜在的组织活动。其亦认为三权分立的复杂性是较少国民参与政治的原因。

同时有观点认为因为三权分立出来的三权,实质上并非完全平等,立法权统领行政权及司法权,所以在三权分立的国家中,立法权掌握在谁手中,谁才是有实权的机构,谁才真正掌握国家。

所以实质上,三权分立更像是财团富人或称资产阶级统治美国的工具。资产阶级通过掌握立法权,间接掌握执法权和司法权,不给人民以独裁形象,更容易安全的统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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