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泉镇中小学_长沙市中小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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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泉镇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不断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注入生机和活力,根据黔人劳字(2009)12号、黔县教字(2009)135号、黔县教党字(2012)2号和各级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镇绩效工资制度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现对《林泉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实施细则》作如下修订。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全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不平均发放原则。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奖勤罚懒、优质优酬”的分配方式。向一线教师、班主任、毕业班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教育教学人员倾斜,与岗位、任务、业绩紧密结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教职工进行综合考核。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全镇各中小学校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绩效工资适当拉开距离,但差距不宜过大。

4.实行动态管理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以月为单位进行考核,岗位工作量等有变动时,应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式进行调整,业绩考核可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进行考核,兑现绩效工资。

三、实施范围、对象

全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中小学、幼儿园正式在职教职工。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校长津贴

1.校长津贴的资金来源:教育局拨发的校长津贴总额和上级返还的校长津贴余额的20%部分。

2.考核办法:根据《黔西县林泉镇中小学、幼儿园校长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1),对中小学校长进行考核,发放校长津贴。

3.计算方式:校长绩效工资=(全镇校长绩效工资总额+上级返还校长绩效工资余额的20%部分)÷校长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校长个人绩效考核得分+学校类别分)。考核结果第一名的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且作为来年评优的先决条件。

(二)教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1.教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和上级返还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余额的40%部分。

2.考核办法:管理中心根据《黔西县林泉镇教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按照教育局对相关人员的要求,结合管理中心的工作实际,对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月考核,半年或者全年综合评定。

3.计算方式为:教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上级返还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余额的40%部分)÷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得分总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得分。当年绩效考核分第一名的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且作为来年评优选先的先决条件。

(三)学校中层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

1.中层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学校中层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和校长津贴返还余额部分40%部分。

2.考核办法: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层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细则),对中层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月考核,半年或者全年综合评定。

3.计算方式:中层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全校中层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校长津贴返还余额的40%部分)÷全校中层干部奖励性绩效考核得分总和×(中层干部个人绩效考核得分+学校类别分)。所负责的工作获得县级以上奖励的,作为当年年度考核和来年评优、晋级、岗位聘任的先决条件。

(四)教研组及学校各群团组织负责人的奖励性职务补助津贴的方式进行考核计分,将考核得分与奖励性津贴挂勾。计算方式是: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镇小学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镇小学组教师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类别分)。【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综合分=平均分+及格率+优分率-差分率,所有考试科目折合成100分计算。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分,优分率=优分人数÷应考人数;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及格率=及格人数÷应考人数;30分以下(含30分)为差分,差分率=差分人数÷应考人数;平均分=参考学生成绩总和÷应考人数。】

(1)小学低年级组任统考科目的以25分为基准分,同级同科综合得分高于全乡平均成绩的,每高1分加0.2分,累计加分。每降1分扣0.2分,扣完为止。

(2)小学高年级组任统考科目的以25分为基准分,同级同科综合得分高于全乡平均成绩的,每高1分加0.3分,可累计加分。每降1分扣0.3分,扣完为止。

(3)任多科统考科目的,综合得分以1个26分为基准分,按其他科目的提高或降低累计计算;既任统考科目又任非统考科目的,以统考科目计算;未任统考科目的教师,教学业绩以所任班级其他统考科目的综合得分均分的65%计算。

(4)在学校搞后勤工作、没有任课的教师,全部奖励津贴由学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发放。

(5)中学组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学校实行目标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每学期与全校各类人员签订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工作目标责任书,奖励性绩效工作按目标的达成情况自行进行考核和发放。

4.关于小学英语学科,从2013-2014学年度开始,在完全小学三年级开设英语课,将起始年级英语纳入全镇评比,其他年级参照考查科目执行。5.中小学各学科分为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两类,初中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生物、地理,其余学科为考查科目,由学校自行组织考查;小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完小),其余学科为考查科目,根据《林泉镇中小学考查学科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方案》,由教管中心组织考查。

考核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3.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七、绩效工资发放注意事项

1.新招录(聘)教职工从批准使用单位编制的当月起执行绩效工资。在职教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从批准使用新单位编制的下月起列入新单位的绩效工资管理考核。

2.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办理退休的下月起不再列入执行绩效工资管理,提前退休、辞退、终止或解除聘约合同的教职工等从办理有关手续的下月起不再列入执行绩效工资管理范围。

3.镇内校际交流、支教的教师,绩效工资由现任教学校考核发放。镇外校际交流、支教的教师,绩效工资由支教学校提供考核依据,由原学校确定考核发放(或按当年教育局要求在规定的学校执行考核发放)。4.未承担任何工作的教职工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5.聘民办学校任教的人员绩效工资由民办学校执行。

6.癌症、麻风、精神病、因工伤残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7.长病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8.全年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9.与县教育局签订合同正在脱产进修人员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无合同的脱产进修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私自在外兼课、补课、办班,并收取费用的人员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0.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1.原代课教师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严格按照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12.农教专干,按学校的中层干部考核。

13.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剩余金额按方案划回各学校,学校制定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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