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对证据认定的问题_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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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中对证据的认定及存在的问题
1、香港警方提供文俊林任职华美、劲锋公司聘用为独立董事任职书。为什么易振声担任三家公司董事长的问题只字不提??
2、货运收据、汇票、任职书、华美公司函件、华美公司担保函上文俊林的签名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
哪个机构作出的鉴定,鉴定书的编号??是否真的是文俊林签名??
3、华美公司与地毯公司合同。
为什么受益人为易振声担任董事长的劲锋公司?
4、易振声代表普创公司、文俊林代表华美公司向地毯公司出具的保证函。保留变更数额的信用证是谁提出的?谁是幕后?
5、地毯公司按“文”的要求向劲锋公司出具收货证明、地毯公司向中行出具承兑函。
怎么证明是文俊林向地毯公司提出的要求?
6、地毯公司证明信用证项下单据均由文俊林提供给地毯公司。单据由文俊林提供,办理单据以及单据上的签名是谁?
7、文俊林向易振声出具条据证实文俊林收到3470000元港币、取消担保。文俊林当庭认可是自己所写,为什么作为三家公司董事长的易振声让文俊林写条据?文俊林仅仅是聘用的独立董事,易振声为什么不让公司直接加盖公章?
8、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存款单据,劲锋公司将3470000转入华美账户。为什么要在易振声作为董事长的两家公司之间倒账?
9、地毯公司闫庚琴证言。
仅仅能证明签约及索款的过程。证据的价值??
10、地毯公司邵育才证言。
证据的价值??
11、地毯公司田敏证词。
可信度?????
12、易振声证词。
可信度?????易振声作为三家公司的董事长1995年就与地毯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多年,“其不认识地毯公司的任何人。” ???
13、中国银行甘肃分行证明 美元折合人民币对价。
14、海关证明,未发生来料加工业务。
15、提取笔录(文俊林家产抵偿案款)。
为什么用文俊林个人的家产抵付案款?真正获取504000美元的受益人是谁??
16、文俊林侦查阶段供述,信用证议付后用于经营活动。
为什么不去海关查证护照?
17、事发时文俊林不在香港而是在菲律宾,有护照证明。
文俊林作为被聘用的独立董事,在华美和劲锋均无实际股份,用上述案款进行经营活动是否要征得董事长易振声的同意?
案款究竟是最终到了哪里?款项是如何处理的?为什么不请香港警方进行司法协助查询案款的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