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界定的几点思考_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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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界定的几点思考
大名县工商局刘国锋
从事案件核审多年,发现执法人员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很少,其原因除被查处单位地位特殊取证困难外,感觉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不很清晰,致使基层执法人员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时有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因此一一列举出来跟大家交流一下看法。
一、关于给予第三方贿赂的问题
比如:某保险公司为推销某一非强制险种,与当地车管所协商,让车管所在车辆年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参加该险种的证明,不参保该险种的,对车辆不予年检。保险公司从该险种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给车管所提取报酬。
《反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在这一案例中,显然保险公司主观目的是为了推销自己的服务,对车管所提取报酬的行为已经形成贿赂行为,但是不是属于《反法》 1
所调整的商业贿赂呢?其中的关键点在于,保险公司推销服务的交易对方是各个车主。而受贿的车管所是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如此分析,保险公司的行为特征是不符合《反法》对商业贿赂的定义的,不应简单认定为商业贿赂(当然,车管所滥用行政权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不在本文分析的范围)。如果对《反法》进行修改,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那么,保险公司的行为就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了。
二、关于给予个人贿赂的问题
比如:某国有公司(A公司)责成一部门经理采购一批设备,B公司正是生产这类设备的厂家。在双方洽谈中,B公司送给A公司部门经理二万元现金,最终B公司获得了这批设备的订单,生易成交。
在此案件中,B公司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采用财物贿赂交易对方的部门经理,符合《反法》对商业贿赂的认定。如果简单处理,工商部门可以把此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根据《反法》予以处罚。但《刑法》中第三百九十一条有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此项规定,B公司和A公司部门经理分别构成了行贿罪和受贿罪,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此次交易中,虽然B公司贿赂A公司部门经理的行为符合《反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但仍不应由工商部门予以惩戒,应当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帐务处理失误的问题
比如:A公司从B公司购进一批商品,标的额100000元。双方约定:货到后,若在一周内付款,A公司可按价款的90%付款;若在一周之后至一个月内付款,则须全额支付;若超出一个月付款,则须在价款之外向B公司支付同期银行利息。货发出时,B公司同时开具发票,发票面额为100000元,B公司的帐务处理为:
借:应收帐款100000
贷:销售收入100000
A公司收到货物和发票后,作出帐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贷:应付帐款100000
于次日即汇出货款,按照约定支付90000元。
B公司收到货款后,又开具红字发票10000元,寄给A公司。同时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90000
销售收入10000
贷:应收帐款100000
A公司收到红字发票后,随即做帐务处理:
借:应付帐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
其它收入10000
A公司这次帐务处理是不符合会计制度的,根据会计制度,A公
司应该将少支付的货款冲减进货成本,即:
借:应付帐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
库存商品10000
在本次交易中,B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没有过错,也没有为推销自己的商品贿赂对方的故意。但A公司把本应冲减成本的少支付的10000元,却自己变为其它收入。以往执法人员会把这种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理由是把本应冲减成本的部分变为自己的收入,得到了不正当的利益。仔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个交易中没有行贿人。B公司是严格按照商业惯例和会计制度作为的,没有任何过错,也就不会有行贿行为。A公司虽然得到不当得利,其原因是违反会计制度处理帐务,所以错在A公司。按照常识来讲,没有行贿方,如何会有受贿方?按法理来讲,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B公司既然没有行贿又没有过错,怎么会成为商业贿赂的行贿人?没有行贿人,受贿人从何而来?如此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尽管A公司有过错,其实质是违反会计制度处理帐务,致使得到不当得利。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尽管A公司得到了不当利益,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双方是商业贿赂行为。而是要由相关部门追究A公司违反会计制度的责任,工商部门不能根据《反法》对双方做出任何处理。
四、经营者直接给予消费者折扣或馈赠的问题
在商家推销自己的商品时,不可避免地会采取一些促销措施,比如买一送
一、打折销售等等。类似这样的行为,是符合《反法》对商
业贿赂的定义的。一是主观方面商家有推销自己的商品的目的;二是客观方面给予了对方财物。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就是商业贿赂行为呢?大多执法人员可能不会认定这是商业贿赂行为。为什么符合《反法》对商业贿赂定义的行为,大家又不认为是商业贿赂呢?因为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优惠,是商家促销的惯例,没有获取不当利益的后果。由此我们又可以看出,《反法》对商业贿赂的定义的不全面之处。
从以上几个案例,笔者得出结论:《反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已经落后于由于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交易方式,也让基层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反法》是该修订的时候了。如果对商业贿赂行为作一个准确的定义,是不是可以这样定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将贿赂成本转嫁于最终消费者承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