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试卷(含答案)_国际贸易实务考卷答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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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试题

一.单选题

1.CIF LONDON 卖方交货地点是(A)

A. 装运港船上

B. 目的港船上

C.目的港码头

D. 装运港码头

2.以CIF术语成交,货物在途中灭失应由(D)

A.卖方承担损失

B.买方承担损失

C.船方承担损失

D.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3.国外来证规定,总金额50万元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物,如果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不准分批装运,根据《UCP600》条款规定,卖方发货的(D)A.数量和总金额均不能增减

B. 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10%以内 C. 数量和总金额均可增减5%以内

D.数量可增减5%,总金额不超过50美元

4.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表示(B)A.货物已经开始装船的日期 B.货物已经装船完毕的日期 C.装载船只到达装运港口的日期 D.装载船只离开装运港口的日期

5.某货轮在航行途中,A舱失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失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中共有两批货物,甲批货物全部烧毁,乙批货物为棉被单,全部遭水浸,B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那么(D)

A.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均属共同海损 B.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均属单独海损 C.A舱货物均属共同海损

D.A舱乙批货物属于共同海损,B舱货物属于单独海损

6.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商品是按重量计价的,若合同未明确规定计算重量的办法时,按惯例,应按(A)。

A.净重计

B.毛重计

C.皮重计

D.重量计

7. 以下单价表示方式正确的是(C)

A.USD 100/PC

B. 1000/MT CIF C.USD 100/PC London

D.USD 100 CIF London

8.必须经过背书才能进行转让的提单是(C)。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备运提单

9.国际货物买卖使用托收方式,委托并通过银行收取货款使用的汇票是(C)A.商业汇票,属于银行信用

B.银行汇票,属于银行信用 C.商业汇票,属于商业信用 D.银行汇票,属于商业信用

10.D/P at 30 Days Sight 与 D/A at 30 Days Sight 的区别是(A)A.前者30天后付款交单;后者承兑后交单,30天后付款 B.都是30天后付款交单 C.都是承兑后交单

D.付款和交单的时间都不一样

二.多选题

1.海洋运输货运险的基本险别有(ABC)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战争险

2. FOB、CFR、CIF这三个贸易术语的相同点是(AD)

A.买卖双方的报关责任相同

B.买卖双方承担的运费责任相同

C.买卖双方承担的保险费责任相同

D.买卖双方承担的货物风险责任相同

3.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ABCE)

A.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测的B.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C. 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

D. 采取措施后,船方和货方都作出了一定的牺牲 E. 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4.租船运输包括(AD)

A.定期租船

B.集装箱运输

C.班轮运输

D.定程租船

5. 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主要是(BCD)A.它是海运单据的惟一表现形式

B.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C.它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D.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6.海上货物保险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哪些原因造成货物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ABCD)A.交货延迟

B.被保险人的过失 C.市场行情变化

D.货物自然损耗

7.共同海损分摊时,涉及的收益方包括(ABC)A.货方

B.船方

C.运费方

D.救助方

8.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是(BCD)

A.信用证是一种商业信用

B.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C.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D.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9.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ABC)

A.卖方延期交货

B.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

C.买方延期接运货物

D.一般商品买卖

10.备用信用证与一般的跟单信用证的区别主要在于(ABC)A.适用的范围不同 B.银行付款的条件不同

C.受款人要求银行付款时所需要提交的单据不同

D.备用信用证属于商业信用,而跟单信用证则属于银行信用

三.判断并说明原因

1.贸易术语的变形是由于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CIF要明确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原因:对于程租船运输,船方不负责装卸,所以买卖双方要明确装卸费用有谁承担。FOB要明确装船费用承担问题,CIF要明确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

2.CIF与CIP最主要的区别是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原因:CIF,CIP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只是CIF只适用于水路运输,而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对于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件的商品不适用于溢短装条款。(√)

4.在凭样品买卖时,出口人为了争取主动,防止日后交货困难,有时按买方来样进行复制再寄交买方确认,这种复制的样品叫复样。(×)原因:应该是对等样品。

5.提单的抬头是指提单的发货人。(×)原因:提单的抬头是指提单的收货人。

6.水渍险、一切险、战争险保险责任的起讫均为仓至仓条款。(×)原因:战争险不采用仓至仓条款,而只保水上的风险。

7.推定全损时,如果被保险人不愿向保险人办理委付手续,就不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原因:如果被保险人不办理委付手续,那么保险公司只能按部分损失来赔偿。

8.对于D/P远期的方式,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单据,待远期汇票到期后才来付款。(×)原因:D/P远期方式也要等到远期汇票付款后才向买方交单。

9.Shipping Qulity,Shipping Weight实际上是剥夺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于买方不公平。(√)原因:Shipping Qulity,Shipping Weight是指以出口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品质、重量合格与否的最后依据,买方无权提出异议,这实质上是剥夺了买方的复验权。

10.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愿将履约中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原因:既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又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协商订立仲裁协议,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案例分析

1.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

答:因为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卖方只要提供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买方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相反,假设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即使货物已安全抵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就本例来讲,只要买方对卖方提交的全套单据无异议,就有义务向卖方支付货款。

2.我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分别在大连、新港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问这是否违约?能否议付?为什么?

答:不违约,银行能议付。只要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3.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 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 答: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船舶在遭遇暴风雨前后发生了碰撞、搁浅、沉没、触礁或焚毁意外事故,由此造成的玻璃制品的损失,货主还是能够从保险人那儿获得赔偿的。

4.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100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答: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因为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5.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

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6.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答:不能拒绝退款。因为(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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