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期末_刑事侦查学期末考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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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6·15”爱润港案中案

(王小溪00829014法学院)

一、相关案情及证据情况

2008年6月15日,位于上海市金山石化地区卫清西路615号,有上下2层、拥有4000多平方米营业面积的爱润港海鲜大酒店里发生了一起命案。被害人陈加顺,为老板娘陈小姐之父。每晚,陈会在营业结束后负责将营业款收存,并睡在酒店的值班室里值班。而“6·15”爱润港命案也恰好发生在陈加顺值班时的这个值班室内。

(一)经过金山公安分局的仔细勘查发现:

1、值班室的进门呈开启状,门锁完好,室内靠东墙南北向放着1张单人床,死者陈加顺头南脚北仰卧在床上,身上盖着1 条蓝色毯子,头部的枕头上留有大量血迹,头顶上方的南墙、东墙南侧及屋顶墙面上均有大量的喷溅状血迹。北墙上方空调、门外侧上方的门板上均有喷溅状血迹,门口靠床西侧的地面及门外靠东侧的地面上也有滴溅状血迹。

2、死者口袋里的钱包被扔在一旁,里面的现金已被拿走,身上的一串酒店和家里的钥匙不见了,但2 个手机仍在桌子上。

3、值班室东侧的财务室门锁被撬开,但室内的办公桌及铁橱均无明显翻动痕迹,对面的杂物间内也无明显翻动痕迹。

4、另外,侦查人员在酒店南侧(酒店背面)发现了攀爬的痕迹,而通过对这些痕迹的勘查和分析可知:有些地方发现的痕迹为同种类型,而有些地方发现的痕迹可被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比如:

(1)在酒店南侧山鑫公寓98号楼至“澳门港”包房窗口下侧的煤气管、电缆线上发现了攀爬痕迹,在“京唐港”、“三甲港”包房、99号门洞西侧的煤气表箱上又捕捉到同一痕迹,而在煤气表箱的地面上,接着又再次出现同种类型的痕迹。

(2)而在“ 澳门港”包房窗台处却能够捕捉到两种不同的痕迹,在该包房内出现的不同于之前的痕迹的痕迹,在其他地方也均未被捕捉到。

(3)另外,上述痕迹均只出现在中心现场即被害人所处的值班室南侧的三个包房内,而在被害人陈加顺睡觉的值班室内、过道及底楼大厅均未捕捉到这一痕迹或者犯罪嫌疑人留下的其他痕迹。

综观整个酒店,这两种痕迹始终是忽而交织,忽而分离。

5、一楼吧台的抽屉也有被撬压的痕迹。

另,由于警方赶到之前,现场的员工已经进入过案发现场,所以,现场遭到破坏,再加上酒店进出人员繁杂,地面上又有油腻,给侦查员其他的取证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二)另外,根据法医尸检显示:

被害人陈加顺系被钝器连续击打右侧太阳穴部位致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为晚餐后3~4个小时左右,其应处于睡熟状态时被杀害。

(三)经过现场清点,老板娘向侦查人员反映:

现场少了一个存放营业款的专用小铁皮箱,同时在一楼的吧台里还少了12包中华牌香烟,一瓶2.5升装的可乐和几十元零钱。

(四)老板娘还回忆起:

该铁皮箱盛放的是爱润港酒店6月14日当日的营业款6600元。自己是在20点30分左 1

右交给父亲的,22时许,父亲在家吃完饭后返回酒店值班。

另外,其父平时在酒店里值班时警惕性很高,一听到异常声响即会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而由他负责保管当日营业款这一情况,除了酒店内的员工,一般外人并不知道。

二、初步分析

(一)初步定性——本案是报复杀人还是财产性犯罪?

从犯罪动机角度看,本案不可能是性犯罪案件,可能是报复杀人,凶手在杀人后对被害人之财产进行了顺手牵羊;或者是财产性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凶手因陈加顺发现或惧怕陈加顺发现而实施了杀人行为。

从现场勘验结论1和尸检报告来看,被害人陈加顺死于睡梦之中,仰卧于床上,身上盖有毯子,未被移动;另外,其死于钝器连续敲击右太阳穴致颅脑损伤,身上无其他伤痕。显然,本案没有显现出一般报复杀人的特点:比如,手段残忍,甚至有死后伤等明显的泄愤迹象——本案中,凶手用钝器敲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后,未再砍杀被害人泄愤,甚至没有移动被害人。另外,从现场勘验结论来2、3看,虽然被害人陈加顺钱包内的钱被拿走了,像是顺手牵羊,值班室旁的财务室内财物也没有明显被翻动的痕迹,但该财务室的门却有被撬压的痕迹,一楼吧台也有被撬压的痕迹,吧台内丢失有几十元钱,可乐一瓶,中华烟12包,装有当日之营业款的铁皮箱也不见了,报复杀人还准备撬压开门的工具,还有这么多的顺手牵羊就不太合理了。由此可以初步判断:该案极有可能并不是报复杀人并伴有顺手牵羊的案件。

相反,本案为财产性犯罪的可能性很大,首先,案发时间为凌晨2、3点,正是夜盗的好时间;其次,现场就有攀爬痕迹,凶手从窗户侵入酒店,财务室的门和吧台的抽屉也有被撬压的痕迹,大量财物丢失;另外,虽然财务室没有被明显翻动的痕迹,但不能排除凶手对现场极为熟悉,未大肆翻动就找到了其所要的钱财或者目标的可能性,从凶手直接就找到了财务室的门进行撬压这一点能够看出;再者,虽然并不排除丢失的铁皮箱内装有营业款的事实为凶手意外发现,但凶手对此情况事先知晓的可能性极大(无论从作案时机还是从作案对象的选择方面看);另外,凶手还偷走了被害人的酒店和家里的钥匙,根据现场勘验结论4的证据显示,现场有两种攀爬入内的痕迹,但只有一种从原路离开的痕迹,其中一个凶手很有可能是用其所盗之钥匙,从酒店的某门离开,显其是对酒店事务和酒店周围情况极为熟悉的。综上判断:本案多为财产性犯罪,且很有可能是酒店内部人员、曾经在酒店工作过的人员或者与酒店内部人员相关的人员所为。

(二)初步侦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案的杀人凶器为某钝器,但是其来源、去向和其他相关信息并未着力侦查。涉案凶器的来源和去向无非有四种模式:有可能是凶手带来又带走了的,有可能是凶手从现场随手拿起来用后又拿走了的,也有可能是凶手随手拿起来用但是未被拿走的,还有可能是凶手拿来但是未带走的,最后一种情况比较少,除了凶手带来又带走了凶器的情况外,应该能够通过现场(包括值班室内以及整个酒店内)的蛛丝马迹,比如有些日常的但是可致命致伤的钝器(锤头等)不见了,或者有血迹,有被清洗的痕迹等等发现凶器的相关信息。但是在本案中,并没提及对此方面事项的侦查。另外,对撬压工具的去向也并未交代。这些都可能影响对于凶手杀害被害人是否为预谋犯罪的定性:从有撬压工具这一点来看,凶手对于财产性犯罪起码是有预谋的,另外,因为没有杀人凶器的相关信息,也并不能够确认其是否为预谋杀人。

推理可得,凶手中有人从酒店某门离开,可否对于酒店门口、周围、路口的监控录像进行调查?这里没有提及。

(三)初步分析后,案件仍存在的疑点:

首先,从现场勘验结论4来看,现场有两种攀爬的痕迹,可能是一人所留吗?若说是同伙作案,两种痕迹又有分有合,而且从现场痕迹来看,有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向下逃走的痕迹,但是也仅有一个,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是从何地逃走的呢?如果从被害人的酒店钥匙丢失这点看,另一个犯罪嫌疑人是从酒店的某个门出去了,两个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分开逃走呢?如果不是同伙作案,两种痕迹又多有重合——两犯罪嫌疑人都是从同线路攀爬进二楼同一个包厢的,这样的情况能够用巧合解释吗?

其次,一楼吧台抽屉有被撬压的痕迹,二楼财务室的门也有被撬压的痕迹,那么为什么二楼的吧台没有被撬压呢?毕竟这里离已经被撬压的财务室更近。

再者,凶手拿走了被害人的钱包里的钱,为什么不拿其手机呢?是因为其有反侦察意识,是个惯犯?还是只是单纯的选择问题?又或者说,手机的可辨性强,凶手(基本确定为酒店内工作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为怕被他人发现而未拿走手机?另外,从装钱的铁皮箱,到死者身上钱包内的现金,再到吧台内的可乐,犯罪嫌疑人图财的范围是否太杂?

(四)定范围、定脸谱——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初步判断:

1、犯罪嫌疑人为1到2人,2人的可能性为多;

2、从酒店某门离开的人,是杀害被害人,并偷走被害人酒店钥匙的人;

3、作案动机为图财;

4、熟悉酒店的相关情况,甚至就是酒店的员工或者为曾经的员工又或者是与其有关系的人;

4、有较强的攀爬能力,年龄较轻,体力较好;

5、社会地位不高;

6、为防止被害人发现,在被害人睡梦中将其杀害,心理素质不强或者说疑心较重;

7、在值班室内外并没有留下足迹,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

三、案件后续发展及相关证据

(一)对酒店内的员工进行排摸,得出线索:

1、爱润港大堂经理称:

6月14日,也就是在案发的前一天,一名传菜员(系胡小军)因不满违纪被处理,“愤怒”地辞职离开了酒店,临走时还扬言一定要报复老板娘。

2、据胡小军同住员工反映:

6月14日中午,胡小军离开酒店之后,就一直去向不明。直到15日凌晨3点多,他才回到宿舍,换了一双鞋子和衣服,收拾好自己的行李,马上又匆匆忙忙的离开了宿舍。第二天早上,就有一名员工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显然是被胡小军偷走了。

3、另据一与胡小军关系密切的传菜员夏明君向侦查员举报:

在案发前几天,胡小军曾经约他晚上一起到酒店去偷钱,并详细询问了营业款存放的地方,但他以“胆子小”为由拒绝了。

另外,胡小军到酒店偷东西,包括偷手机都是事先想好的。

(二)另据侦查人员了解到:

胡小军曾有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记录,2006年因为一点小事,胡小军和他人发生纠纷后,竟然冲到对方的家中,点火焚烧家具,后被上海嘉定公安分局处以治安警告处分。

(三)对犯罪嫌疑人胡小军的鞋子和衣服进行痕迹比对和检验:

根据胡小军随身的鞋子和衣服以及其有关的痕迹档案,和酒店现场发现的两种痕迹进行比对,发现:二者之间和遗留在案发现场的其中的一种痕迹的总体特征完全相同。

另就检验所得:案发当晚胡小军所穿的衣服没有血迹和清洗的痕迹。

(三)犯罪嫌疑人胡小军称:

6月15日凌晨2点,在另外两个朋友望风的情况下,其翻窗进入酒店,从2楼平台的窗口爬出去,抓住墙壁上的电话线,爬进了酒店的“澳门港”包房,然后来到1楼吧台,偷走几百元钱(老板娘的证言中并为提及,后证实系酒店误收进来的假币),又到二楼的吧台偷走了一瓶可乐(位置与老板娘陈小姐所述不同)后逃出酒店的情况。他还称自己没有遇到陈加顺,更不用说将其杀害了,也没有见到装有营业款的铁皮箱和12包中华烟。

四、进一步分析

(一)首先,能够肯定的是:陈小军当晚确实到过酒店。

虽然其供述的盗窃财物的对象和地点与老板娘所述的被盗物的具体情况有些许不同,但根据当晚其所穿之衣物和鞋子的痕迹比对,可以证明陈小军当晚确有攀爬进入酒店的事实。另外,根据当晚给其望风的两位朋友的证言也可能证明,但是此处侦查人员并为提及,可能是这两人未被捕获。

(二)其次,问题焦点是:陈小军是否杀害了陈加顺,是否盗窃了12包中华烟和铁皮箱?如果没有,是否是其撒谎,以包庇同案犯?还是本案另有隐情?

根据大堂经理所称,陈小军在6月14日中午因为老板娘陈小姐辞退之,曾扬言要报复,而陈小军之友夏明君也称:在案发几日前,陈有邀其共同去盗窃的言行;在被害人死亡的时间段内,陈小军也确实失去了踪影。那么,有可能是陈小军早已计划去盗窃,并在6月14日和陈小姐的冲突中激起了报复陈小姐的念头而杀害其父陈加顺,并顺便实行其盗窃计划的可能性吗?

先不说,为报复陈小姐选择杀害其父而非针对其本人的做法,但就其他证据而言分析可得:陈小军并不是杀害陈加顺的凶手。

1、推定陈小军杀害陈加顺的原因是基于其可能的报复心理,而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已经基本排除了报复杀人的可能性。当然,并不能因为已经通过杀人方式并不符合一般报复杀人案件的特点和财物丢失的状况而排除案件为报复杀人案件的可能性,就否定陈小军可能并未以多次砍杀被害人泄愤的方式报复,又因为事先已有盗窃计划而盗窃多种财物并携带有盗窃工具的可能性,排除其杀害陈加顺的原因主要还是依据以下的两点理由。

2、通过现场勘验结论1得出:杀人现场值班室有大量的血迹喷溅,而且在值班室门口内外,分别有血迹滴溅,当是犯罪嫌疑人在杀害被害人时自己受了伤,或者其衣服上有杀害被害人时喷溅上去的血迹,以致在其离开时,地上留有滴溅的血迹。而侦查人员对于陈小军当晚所穿衣物之检验可知,陈小军衣服和鞋子上并没有任何血迹,也没有清洗过的痕迹。

3、据陈小军同事称:陈小军在6月15日凌晨3点回到宿舍临时偷走了同事的手机。虽然陈小军有过被治安处分的记录,但是对于盗窃,显然其没有经验,再加上其自身文化程度不高,不太可能是因为具有反侦查意识才不偷走陈加顺的手机的。那么他为什么没有拿走陈加顺的手机呢?

(三)最后,得出结论:

陈小军当晚有通过攀爬到过酒店,并有偷窃行为。与陈小军当晚同一路线进入酒店,并

偷窃有陈小军交代之外的被窃财物,并杀害了陈加顺的,另有其人。但是,并不排除陈小军与该犯罪嫌疑人有犯意联系的可能性,即虽然陈小军并未到过本案的中心现场,并未参与实施该杀人行为,也并没有和其同时离开,但是两人在同晚相似时间由同条线路进入酒店的行为实在太过巧合,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讯问。

五、案情最后发展及证据情况

(一)案发后曾积极向侦查人员提供线索的胡小军之友夏明君再次找到侦查人员:

其称:胡小军可能是杀害陈叔的凶手,但又举不出任何新的线索。平时,每次侦查人员来到酒店进行调查时,其都主动倒茶敬酒,十分热情殷勤。

(二)在对陈小军的进一步审讯中,其供称:

平时,在酒店其与夏明君的关系最好。

13号晚上,夏明君曾经对其说,最近生意好,老板娘肯定赚钱赚很多,邀请其一起去搞点儿钱,但具体哪天去偷又没有定好。

14日上午,夏明君又曾找到他,并把怎样进入酒店的路线和作案时间(即6月14日晚)告诉了他。

(三)通过对夏明君6月15日晚的活动行踪进行排查,经其当晚同行的三个同宿舍的同事证明,发现:

夏明君当天晚上,自称:和其同宿舍的三个同事在附近的游戏机房打游戏,一直玩到次日零点才和同事一起回宿舍。而其同事反映:夏明君有和他们一起打游戏,但是在23点左右,他和同事说有急事独自先走了,等他们零点回到宿舍,夏明君已经在宿舍里等着了。

(四)经过对夏明君暂住地的搜查发现:

其暂住地内有中华牌香烟。

搜查所得其随身物品之痕迹,与当然另外一种痕迹相符合。

六、案件分析最终结论

经过一系列的搜索和分析,基本已经可以断定:夏明君就是当晚另一个进入酒店的人,也是杀害了陈加顺的凶手。

夏明君之所以为侦查人员所怀疑:

1、作为与胡小军关系良好的朋友,其过于积极地提供线索、热情地招待侦查人员的行为让人费解。

2、在其与胡小军是谁最初提出去盗窃的问题上,两方说法完全相反,肯定有一方在说谎。

3、夏明君称陈小军事先已经计划好在酒店偷什么东西,其偷手机的行为也是事先计划好的,而显然,陈小军偷手机的行为其在辞职收拾东西后临时起意的,不可能在案发几天前计划好,还告诉夏明君,这点上夏明君显然在撒谎。

4、陈小军称夏明君曾邀请他一起去盗窃,并告诉过他进入酒店的路线,这恰好能够解释两种攀爬痕迹部分重合的原因。

5、夏明君暂住地内有中华牌香烟,而根据其收入状况,其不可能买得起,而其又不能交代这些香烟的来历。

此外,夏明君随身物品上的痕迹,其同事证明其不在场证明的虚假等都进一步证实了侦查人员的怀疑,最终,我们能够得出结论:夏明君就是杀害陈加顺的凶手。其也交代了当

时杀害陈的过程以及其于一楼吧台内偷窃几十元钱和中华牌香烟的事实。

原来,夏明君确实因为其身材矮小,体质虚弱,曾邀请陈小军共同盗窃,并告知其偷窃的时间和进入酒店的路线过,但是,因为陈小军6月14日中午愤然辞职,夏明君未能和其联系上,遂独自行动,按原计划攀爬进入酒店,赤脚到一楼吧台,用改锥撬开吧台之抽屉,偷走几十元钱和12包中华牌香烟。在此时,其听到楼上传来一阵脚步声,以为是陈叔发现了,一时紧张,情急之下,拿起海鲜池的一把敲冰块的榔头,走到值班室内对准陈叔的头部猛砸几下。随后拿走陈叔钱包内的现金和酒店钥匙,迅速在房间内寻找那只存放了当日营业款的铁皮箱未果,撬开财务室房门,也一无所获后,从后门逃离了酒店。

于此同时,陈小军也按照夏明君告知其的爬入酒店路线进入酒店,偷走了几百元钱和一瓶可乐。

本案中,无论夏明君还是陈小军都供认其未窃取到的铁皮箱,也在侦查人员对酒店的反搜查下,于酒店楼梯下的一个隐蔽角落里被找到。原来,陈叔有一个不为人知的习惯,那就是每天换一个地方把铁皮箱藏起来,没有人知道他今天会把箱子藏在哪里。而通过清点,铁皮箱内的营业款也分文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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