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金及附加 扣除问题 权责发生制_权责发生制习题及答案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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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纳税人上年发生的应提未提扣除项目---营业税金及附加未按以上规定时限扣除,应属于权益的放弃,既不能冲减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更不能冲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避免这种情况?正确的方法是企业要按照税收规定,及时将应提取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进行提取,并将相关税金列入当年扣除项目进行申报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骍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该《通知》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分析,能否扣除关键看税费是否“发生”。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列入缴纳当期扣除,还是与收入配比当期扣除的问题。如果可以在缴纳发生当期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则直接抵销当期会计利润总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关于税金在什么期间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税金是否属于当期的费用,应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判断,即是在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的,则属于发生期费用;没在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则不属于当期费用(如预缴税款)。2008年之前执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09年1月1日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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