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办理_发票遗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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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遗失发票的办理手续
更新日期:2013-01-31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票证中心)用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保管使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用票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被盗处理
(一)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按《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的规定办理。
(二)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登载手续。
(三)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二、普通发票的丢失、被盗处理
(一)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二)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理登载手续。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遗失声明”的登载
办理丢失、被盗发票的网上登载工作由各市县(区)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登载“遗失声明”实行免费。纳税人可在该网站查询相关的登载情况。
四、当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提供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一份,将《丢失被盗发票的书面报告》并入报告表中)。
2.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发票抬头载明企业名称)。
3.属被盗、被抢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4.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包括专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例如: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等)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注意事项:
纳税人发生发票被盗(抢),应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报失手续,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