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_中西文化起源比较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西文化起源比较”。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摘 要
中华文明与西方(尤其是西欧)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潮流,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二者却各具特色,其中的法制文明又呈现出迥然不同的发展态势,这是二者在文明起源上的差异所造就的。中华法制文明表现为人治基础上的专制文明,而西方的法制文明则表现为权力制衡的民主法制。二者法制文明的不同在法制起源上已经显示出来,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氏族社会解体的比较彻底,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注重私权力的法制比较发达,私权力取得了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相反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氏族没有完全解体,没有产生社会独立的财产所有者,社会的私权力没有取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公权力取代了私权力调节社会的功能,因此产生了二者的巨大的差异。
关键字: 法制,人治,民主,古希腊,古罗马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一.绪论
人类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索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部人类法制史记录了人类法制演进的曲折历程,反映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
法制文明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由掌握国家政治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1] 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2]它受一定社会物质条件的支配,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是人与社会意识的体现,同民族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世界古代法制的起源与世界古代文明有着天然的缘分,法制是一种文明的具体体现。
在人类发展史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远古先民利用自己的聪慧与劳动创造出了许多璀璨的文明,比如古埃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等等。他们各自对自己的民族或国家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他们也形成了相对发达的法制文明,像古埃及法、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古中国法等等。其中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是西方古希腊法、古罗马法,以及东方的古中国法。在这里我们着重探讨古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与古代中华法律制度的区别以及产生这种区别的原因。
西方的法制文明与古希腊、古罗马法制文明有着很深刻的渊源,经过漫长的斗争和演进,最终适应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并随着资本主义的对外扩张,改变了整个世界的法制文明。中华法制文明起源与黄河、长江流域的大河农业文明,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之中,他曾经影响了整个的东亚。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制文明,前者表现为民主和制衡,而后者则表现为专制和人治。那么这两种不同文明的不同发展方式以及对世界的影响是历史的必然还是历史的偶然呢?显然,“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2]笔者认为:是这两种不同的法制文明在起源上的差别造就了二者的差别,虽然以后的社会环境对法制有巨大的影响,但仅仅是一种催化作用。起源上的差别导致了二者的不同的发展方向。
以下我们着重从这两种文明的起源来分析二者各自的特点与不同。
二. 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
西方法制文明与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制文明有着深刻的渊源,我们在研究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同时,对古代西方(尤其是古希腊、古罗马)文明做一个粗略的研究,以此来探讨西方法制起源的特点。
(一)古希腊时期法制文明的形成大约公元前6000年左右,希腊半岛上居住着的阿开亚人,在移居到伯罗奔尼撒半岛的迈锡尼和迪林斯等地以后,在那里建立了奴隶制王朝。大约公元前8世纪前后,才出现“希腊”(hellens)这个代表希腊半岛的各希腊部落的名词。
古希腊的地理位置包括小亚细亚半岛的西部海岸,希腊本土(希腊半岛)以及爱琴海中的岛屿和意大利南部及西西里亚五大部分。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祥地,从希腊各城邦的建立到希腊各城邦被罗马征服,古希腊历史延续了两千年之久。其后伴随着亚历山大帝国与罗马帝国对东西方世界的征服与统治,古希腊文明被带到了所征服的地区。具体到法律制度,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影响了西方的古罗马、中世纪、近代以及现代法律制度。以上这些引自何处?是你自己写的?
一定的法律制度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的生活条件,同时法律制度又是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是人们的一种社会意识,受人们活动的影响。古希腊的社会生产方式,经济特点,国家组织方式决定了古希腊的法制文明的特点。
首先,在地理上,古希腊位于地中海地区,属于多山的地貌,粮食产量很小,但却盛产橄榄、土陶和葡萄酒。同时希腊毗邻的海洋,其发达的海洋运输达到了同时期的最高水平。这些自然条件决定了希腊的经济以手工业、商业与对外贸易为主,加强了希腊人的对外联系,从而也丰富了希腊人的眼界,形成了开放的希腊奴隶制文明。古希腊人从事着简单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特点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交换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古希腊,形成了大量的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平民。这种社会结构在公元前6000年原始社会解体时已经形成。
其次,古希腊是由大小数以百计的城邦组成,并且各城邦之间互不隶属,每一个城邦都有各自的制度与实施的法律,这为古希腊的“智人”提供了比较、分析政体优劣的前提,也为这些的“智人”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环境,他们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必担心自己可能受到某一个城邦君主的迫害。同时各城邦从未统一,但彼此都有民族认同感,从而使他们的宗教、语言、民族心理、制度、风尚、观念、情绪都基本一致。国家彼此独立,相互牵制,各城邦的学者文化交流频繁,使得各个城邦的统治阶级与学者进行系统的比较,得出优劣。这也是各城邦的统治者积极进取的前提,以此来巩固自己的统治。
再次,是发达的私有制,这是法制文明的决定性因素。一方面:古希腊的法制文明起源比较晚,但却率先进入了铁器时代,社会生产只需要个体的劳动就可以完成,不再需要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相互协作来完成。因此,在原始社会解体时,古希腊的原始氏族解体的比较彻底,他彻底的摆脱了氏族的血缘联系,发展为独立的个体财产所有者。而这种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可以拥有私权力来对抗公权力的形成与实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之中实际上就是这种私权力来制约了社会公权力的发展,社会通过法律来保障这种私权力的实施,古希腊发达私权力在权力制衡的过程中取得了与公权力平衡的地位。另一方面:前面提到的古希腊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了他不能像东方文明那样以农业生产为主,便利的海上交通使得古希腊的商品交换比较发达,而商品交换要求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如果不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这种商品交换就很难进行。商品交换的发达促进了私权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古希腊的财产私有观念及以私人个体为法律主体的私有权形成较早。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古希腊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并在权力制衡的天平上取得了与公权力平衡的地位。
(二)古希腊时期法制文明的特点
由于原始社会的解体在古希腊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因此古希腊的法制文明有着自己特点:
1、古希腊法中相对于东方法制文明私法比较发达。比如:“雅典男性成年后(17周岁、18周岁)即完全摆脱家父的控制,在通过由家父或监护人及立法大会主持的市民资格考察以后,即可获得独立权利而登记造册” [3],体现了这种权利是自然地过渡,而不是家长的赐予,这与中国古代的“子为父纲”有着很大的区别。在梭伦立法中大量的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也直接的体现着古希腊时期发达的私法。
2、古希腊在法制文明的贡献并不仅在于立法,其对西方法制文明的影响还在于法律思想上的贡献。其中以苏格拉底(Socrates 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柏拉图(Plato 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等人的思想为代表。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带有神权法的特征。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其中,公元前5世纪的《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期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律文献。而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古希腊的法制思想,其中苏格拉底的著作《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法制思想。
3.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4.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缺乏可以与罗马法相比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古希腊虽然立法者不断出现,成文法甚多,但缺乏务实的法学家集团,因而对法律的研究和运用没能达到罗马法那么精深的程度。
5.古希腊法深受其哲学、政治学的影响,注重强调法的“正义”观念,法律在技术处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兴趣也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发现所谓“公正”、“正义”等抽象概念。
(三)古罗马时期
古罗马的文明渊源于希腊文明,古希腊早期对意大利半岛的征服与殖民以及希腊文明的对外传播,对罗马起了很大作用。
古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的亚平宁半岛,岛上最古老的居民是利古利亚人,西西里岛上的西库特人和西卡尼人也被认为是土著居民。公元前12世纪左右,伊利里亚人和伊达里亚人相继到达意大利。公元前10世纪前后,地中海沿岸的许多国家开始向意大利半岛移民,腓尼基人最早侵入西西里。公元前8世纪开始,希腊人也开始向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移民,建立了许多的移民城邦,称为大希腊。公元前7世纪,迦太基势力渗透到了撒丁尼亚和西西里南部,并与伊达里亚人联盟,与希腊人争夺霸权,后来罗马与迦太基吞并了希腊。
古罗马文明比古希腊文明要晚,古罗马的法制文明继承、发展了古希腊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只对法制作了原则的探讨,古罗马则在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开始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古希腊为后世留下的成文法不多,但是却留下了大量的关于法制的著作,主要体现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之中,其法制思想影响着后世的立法。
罗马法是系统的、宏大的、具有开创性的,对近代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大的影响。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到建立地跨亚非欧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罗马法也由狭隘的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了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王政”时期
法律主要是习惯法,成文法不多。古罗马“王政”时期是罗马原始社会解体及阶级社会的形成时期,是由氏族社会向传统国家过渡的时期,在法制领域大量的沿用了氏族社会的习惯法。国王掌握绝对的权力。他是大立法官、军队的首领、大祭祀长,其权力仅仅受到来自元老院和公民大会的遏制。元老院就是元老议会,由不同部族首脑组成。按照宪法和传统习俗,元老院有权通过或否决国王的任命以及判定国王的立法和诉讼。公民大会由罗马的全体男性公民构成,按照亲缘关系分成30组;它授予君主行使权力,而这一点由元老院最后正式批准。
共和国时期
由于大量的财产所有者的存在,以及社会资源的占有不均,出现了贫富分化。“王政”时期的第六代王塞尔谁·图里阿(约公元前576年—公元前534年)进行了改革,废除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造成了人们对社会依赖的减弱。平民和罗马贵族的不断斗争为制定保护私有制的法律提供了很好的社会环境,到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与东方诸法合体不同的是,私有制在《十二铜表法》中占有相当的地位。
帝国时期
这一时期是罗马最稳定与繁荣时期,大量的法律诞生。其中有皇帝的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以及非官方的法令集。主要代表有:《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总论》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等三部法律汇编。虽然它保留了君主制的思想,但他继承了罗马法的精华,对西方世界的影响巨大。
罗马法的贡献不仅体现在公法领域,在私法领域也极早的确立了人、物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贡献。罗马法为西方近代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框架,特别是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以后基本为后世所沿用。
法律制度总是伴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出现的,法律总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古罗马帝国的崩溃后,日耳曼人取得了政权,处于统治者的地位,日耳曼人的法律制度上升到主要的地位。由于西方日耳曼民族相对于古罗马文化的落后,为了统治的需要,他们汲取了先进的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同时,在古罗马时期取得了世俗政权权利的基督教会,在此时期继续延续,于是,基督教会的教会法也就作为一部分的世俗法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认可。因此,私权力的强大所形成的法制文明并没有因为古罗马的崩溃而崩溃,作为罗马帝国的影子的基督教取代了罗马帝国使得罗马法在教会法中得到了存在。[5]其代表就是《教会法》的存在,其在中世纪欧洲存在各世俗国家。《教会法》狭义上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基督教于325年颁发的第一部教会法,后随着罗马法对其进行了补充以及教会法又吸收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而形成,中世纪以后,随着世俗国家权力增大,教会法逐渐衰落了。其特点主要是:(1)在法典的结构和形式上,移植了罗马法的模式。(2)在法律精神和原则上,运用了罗马法学的原理,消除了教会法中的矛盾和习惯法中的粗俗因素及原始痕迹。(3)在法典的实质上,强化了教皇对宗教及各国和教区的统治权,确立了教皇集中管理教会财产的制度。
在西方法制起源上,整个西方文明起源的特点以及社会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制的特点:即个体私有者的私权力的发达,使得国家机构出现保护私权力的权利划分,私权力在对抗公权力过程中取得了与公权力平等的地位,即出现制衡原理。由于法制文明的继承和延续,这些特点一直影响到西方的现代法制。
三、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与西方文明不同,中华文明产生于气候湿润、适于耕种的黄河流域。文明起源的不同导致了以后发展的差异,中华文明以及其中法制文明呈现出与西方截然不同的特色。
(一)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
中国是世界上古代文明起源比较早的国家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公元前三十世纪的炎帝、黄帝时代,中国大地上就开始了原始的农业文明。经过尧、舜、禹时代的发展,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形成了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宗族国家集团的联盟。商、周是这种宗族国家的发展阶段。从周后期开始,宗族国家制度出现衰落,最终为新兴的君主专制的领土国家所代替。
农业文明的特点是原始社会解体没有摆脱血缘的联系,由于铜制工具的硬度较差,生产力水平有限,生产方式需要简单的劳动协作形式,个体劳动、个体家庭及个体经济不够发达。由于大河流域的农业文明发展的要求,氏族要在与自然的斗争中取得胜利,也必须要求氏族成员紧密合作,才能使氏族得到生存与发展。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有氏族的血缘关系的氏族公社发展成为了宗族国家。这种农业文明的氏族社会的内部社会分工比较发达,而氏族以外的社会分工却不发达,社会只是需要公权力来调节氏族成员的全体的利益,氏族成员也需要这种公权力来保证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氏族内部的财产公有,没有产生完全私有的个人财产,因此私权力没能取得与公权力制衡的平等地位,私权力让度给了公权力来实施。因此这种由原始社会解体而来的宗族国家取得了强大的公权力。
同时农业是自给自足的经济,不需要交换就可以维持自己或氏族的生活,而氏族内部是财产的公有,不具有完全的私有性质。农业文明的土地生产资料属于整个的氏族所有,氏族成员不可能独立于氏族之外,氏族成员必须依靠整个氏族才能获得生存。在氏族的解体过程中产生的宗族国家形态,统治阶级特别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的协作精神,由此导致各级宗主及其所代表的家族、宗族或国家利益的刑事、行政、经济等公法体系很发达,而作为私法的民事法律却不发达。
从古代国家的形成来看,人类脱离动物界所经历的第一个社会制度是原始社会,所建立的第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氏族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氏族有了剩余产品,随着氏族的进一步分化,出现贫富分化,原始社会的公有制走向瓦解,出现阶级,进而进入阶级国家。古代中国也是在这种原始社会的前提下建立阶级国家。所不同的是:中国的原始社会在共产父系大家族解体的时候分离为分财别居的父系家族与一夫一妻制家庭并存,社会开始由个体家庭构成。尽管这种个体家庭尚未脱离家族组织独立存在,但它已经是财产和生活的基本的单位。于是,原来家族以上的氏族变为了宗族,氏族以上的部落则形成了族姓。[5]中国古代早期的国家是很多不同族姓的宗族部落通过相互兼并或联盟融合形成的。早期的国家形态是宗族部落国家,其发展途径是由众多分散并立的部落王国到集中统一的宗族国家集团联盟。[5]在这种国家形态中,社会的组成不是单个的个体的人,而是家庭。社会由家庭组成,国家有大的宗族组成。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社会,需要确定家庭与国家的绝对的权威来保障社会的稳定,继而出现了发达的公权力来协调社会各方的利益。因此在中国境内形成统一的中央政权的国家则是不难理解。
马克思认为,东方法律文化根源于“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恩格斯也赞同马克思的观点,指出:“不存在土地所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的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7]马克思在论证东方不存在私有制的过程中认为中国始终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者,表现为土地的共同体所有权形式,那么共同体成员即个人也就从来不曾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8]
在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同时,中国法制文明的两大来源——礼与刑——也逐渐积淀,并影响后世。
礼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制度。礼:本是一种盛放祭祀贡品德器具,古人举行祭祀活动时,往往是用礼器表示崇敬,并由此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礼仪式。“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9],“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不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与鬼神。”
。但后来统治阶级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将这种意识国则加以改造,并赋予其神秘力量与强制力,礼便进一步上升为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制度规则。至此,礼便完成了其有一种仪式活动到一种法制渊源的转变,可以说,礼也是一种调整社会的法律制度。
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对外战争的军法,古文献中多有“始于兵”、[11] “师出以律” [12] “兵狱同到” [13]的记载。由于中国原始的氏族的特点,氏族成员只靠习惯来调节氏族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原始的公有制要求氏族以血缘关系组成共同体,氏族成员之间不需要刑来调节,而对于氏族之外的则要用原始的同态复仇的方法来对待,随着氏族的对外扩张,军事活动是一种需要高度的组织纪律,严格的行为规范和统一的行动规则的集体行为,当靠原始的习惯不能适应对外战争的需要,即“师出以律”。在氏族发生贫富分化时,则将军法加以改造用以调节氏族成员的日常生活,故氏族的军事长官也就成了最早的法官或狱官。由此,形完成了其由对外的一种做法到对内的转变,刑便成为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由此可见:礼与刑是中国法制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二者都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一种社会习惯,后来,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的需要将二者加以改造便形成了调整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二者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主要起源。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
中华法系自起源起便独自发展,到近代以前很少受到外来的影响,与西方法制相比,中华法系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礼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现象,它贯穿了整个古代社会,被统治者用做统治的工具,礼的功能在于“别贵贱”,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因而得到国家法律秩序的强制保障,成为整个社会的评判是非的准绳。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礼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根本准绳,“礼不下士人,刑不上大夫”,礼法的结合是封建专制国家有效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的有效手段。
以家族为核心的伦理法治。氏族的血缘关系确定了在中国国家制度中必然有所反映,在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中国社会,适应家族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的存在,确定了父权的统治地位,儒家学说又为其提供了理论的支持,夏,商,周的宗法制则是最明显的表现。而宗法制的影响与自然经济的存在,促进与巩固了家族、父权在社会的地位,家族与国家政权紧密相连,是中华法系的另一特点。
不发达的私权力产生的重刑轻民,中华法系渊源于不发达的私权力,决定私权力的在于个人私有财产占社会总资产的比例,原始社会的解体没有彻底打破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氏族成员对氏族的依赖决定了私权力的不发达,而相反则产生调整氏族成员利益的强大的公权力,刑体现了国家治理社会的需要,而私法的不发达则是私权力不发达的体现。
行政权力—吏治的发达。私权力的不发达而产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控制国家活动,需要通过权力媒介,这就是官吏。为了治理国家,促进社会的稳定,中国吏治形成了人治—官治—治官—吏治—治民的理论体系,进而制定了完备的吏治法规,加强了检察机构与法律的建立,制定了详细的官员考核制度。从而使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力之发达在整个世界文明史上首屈一指。
“朕即国家”— 法自君出。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制度,使最高统治者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司法权、审判权,同时也享有最高的立法权,统治者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这是君主专制的政体决定的,不改变封建专制政体,这种情形很难改变。
独特的司法审判秩序。由于中国不发达的私权力,中国社会也缺少民主法制的土壤,司法权没有独立,而成为专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最高统治者集大权于一身,享有最高的司法权。没有产生独立的司法秩序,进而也无法限制王权,也无法限制专制政体。中国司法始终与立法、行政一起构成了中央与地方的专制统治。
其他方面,中华法系的其他特征,没有以上六种特征明显区别于其他法系,诸如:诸法合体,西方早期的法律也是诸法合体,只是没有中国延续那么长。
由此可见,中华法制文明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没有产生独立的财产所有人,氏族的血缘关系没有彻底的解体,氏族成员对氏族的依赖性很强,氏族成员的私权力很难对抗发达的农业文明所产生的公权力。因此,中华法制文明的公权力很发达,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历代统治者不断将这种公权力强化,因此形成了专制的法制文明。
四、中西法制起源的比较
从前文所论述可以看出,中西法制在起源上的巨大差异,造成了二者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形成了权力制衡的私权力发达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为以后的资本主义的民主法制奠定了基础。而在中国形成了公权力发达的宗法法律制度,进而在以后的封建社会形成了公权力发达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的法律制度。二者差别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下面我们从其起源的各个因素来系统的比较二者的不同,因主要的问题在前面已作详细的论证,在这里制作系统的整理。
首先,中华法制文明与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的不同主要是在原始社会解体时解体出来的财产所有人不同,这是二者起源不同的最主要的原因。西方在原始社会解体时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人,而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候没有摆脱氏族社会的血缘关系,氏族成员没有完全脱离氏族他们也不可能产生独立的财产。
其次,中华法制文明与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的巨大差异,除去前一原因外,还有其他很多的因素。
地缘因素:中华法制文明处在大河流域的冲积平原,气候温暖湿润,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但是,周边环境不利于和外族交往,从而使中华文明在以后的发展中相对封闭。与此相反,作为西方法制起源地的古希腊与古罗马,自然条件就恶劣的多了,地势多山,资源相对贫乏,但二者都是临海的文明,有利于进行海上贸易。
经济因素:首先:古罗马与古希腊文明起源比较晚,但率先进入了铁器时代,因此单个的氏族成员的生产力水平比较高,在古希腊古罗马的原始社会解体的血缘关系解体的比较彻底。而中华文明是一种农业文明,农业文明本身需要氏族成员的合作,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候没有彻底的摆脱氏族血缘的联系。再次:在古希腊与古罗马发达的海上交通条件中,西方的文明很早的就进行了商品的交换,商品的生产队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有促进作用。
以上几个因素,促进了西方的法制文明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而中华法制文明在原始社会的解体的过程中却没有产生相同的群体。这种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在国家权力的制衡的过程中能与国家的公权力去的抗衡的地位,体现为私权力的发达,相反则体现公权力的发达。
这两种法制文明在起源上的差别造就了中西法制的不同,而这以后的发展道路上的不同的历史环境,使得二者向各自不同的方向发展。
五、结论
中华法制文明与西方的法制文明有着各自不同的起源,他们最终适应了不同的社会发展需要,也产生了不同的社会文明。法制文明的发展受限于它所处的社会环境,因此二者在不同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表现为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形态、文化现象、民族心态等等,归根结底我们都可以在二者法制的起源上找到根据。
因此笔者认为:造成二者法制巨大差异的原因就在于:西方在原始社会解体时产生了独立的财产所有者,他们拥有对抗国家公权力的私权力,使得统治阶级不得不保护他们的私权力。在西方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个利益的制约因素,使它缺乏建立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社会力量,因此西方社会的民族法制、社会制衡原理才会有赖以生存的土壤。而东方的中国社会就缺乏这种社会土壤,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没有产生独立的财产所有者,个体劳动者在社会中没有对抗国家公权力的能力,而统治阶级则取得了强大的国家政治权力。因此它具备了建立强大的国家机器,这种国家机器在后世历史的发展过程之中被统治阶级进一步强化,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也就无可厚非了。
至于这两种文明优劣,笔者认为:这两种法制文明在各自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对各自的社会起了各自不同的作用。也就是说无所谓孰优孰劣,尽管近代西方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的领先地位,世界的价值标准是以西方的为标准的,而中华法制文明走向了衰落。
【参考文献】
[1] 公丕详.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M].法律出版社,1979年 4.[2] 马克斯全集[M]第六卷 人民出版社,1961年 291.[3]A.R.W.Harrison,The Law of Athens,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1968,p.74.[4] 赵复三.《基督教与西方文化》[A].1987年
[5] 田昌五.马克思主义与华夏文明的起源[M]《华夏文明》[A]第一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40-42.[6]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12-16.[7] 马克思全集[M]第二十八卷.1973年 256.[8] 马克思全集[M]1979年 484.[9] 《说文解字,示部》 [10] 《礼记,礼运》 [11]《辽史,刑法志》 [12]《周易,师》
[13]《汉书,百官公卿表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