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618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_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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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布部门】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发文字号】 [94]财预字第117号 【颁布时间】 1994-06-18 【实施时间】 1994-06-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58373 【正
文】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94)财预字第5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用全国统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监制章(格式见附件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实行申请领报、审批发放制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具体的发放工作,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
付款单位:_____矿补字N0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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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销售量│单价│销售额│费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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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万│仟│佰│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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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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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金额合计拾万仟佰十元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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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盖章)开票人:交款人:年月日
注:第一联:存根
第二联:付款方收执
第三联:征收机关记帐凭证
(第17.5cm,宽10.5cm)
附件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章样(略)